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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年前一家人签订分家协议,明确房产分配及赡养义务,弟弟以 “分配不合理、房屋无法翻建” 为由主张协议无效,哥哥起诉维权。近日,法院判决确认分家协议合法有效,为农村家庭分家析产的效力认定提供了典型指引。
一、案情梳理
1. 2007 年:全家签订分家协议,明确房产与赡养安排
李建国(被告一,化名)与张桂英(被告二,化名)系夫妻,育有两子:长子李刚(原告,胜诉方)、次子李强(被告三,化名)。2007 年 9 月 16 日,四人共同签订《分家协议书》,核心内容如下:
房产分配:一号院落归李刚所有;二号院落及三号房屋归李强所有。
老人居住:李建国与张桂英继续居住在二号院落,由李强提供住房;若只剩一人,由兄弟二人轮流照顾并提供住所。
赡养义务:李强结婚后,兄弟二人每月各支付老人 500 元生活费,医疗费等费用共同承担;老人百年后,兄弟二人各负责一位的后事料理。
其他约定:一号与二号院落间的胡同由兄弟二人共同使用;若遇拆迁,老人的平米数由二人平分,人头费归老人所有。
协议由李强亲笔书写,四人签字按手印,各执一份。
2. 2024 年:弟弟反悔主张协议无效,哥哥起诉确认效力
协议签订后,李刚一直居住在一号院落,并对房屋进行改造修缮;李建国与张桂英居住在二号院落,李强则在二号院落与三号房屋交替居住。多年来,因老人有房租及养老金收入,兄弟二人未实际支付每月 500 元生活费,但均履行了看病照料等赡养义务。
2024 年,李强以 “二号院落无法翻建(宅基地使用权需原房主同意,原房主拒绝配合)、居住条件差,协议房产分配不合理” 为由,主张分家协议无效,并支持父母搬至一号院落居住。李刚认为一号院落居住紧张,且婆媳关系易生矛盾,不同意父母搬入,同时为维护自身权益,起诉至法院,诉求:1. 确认 2007 年 9 月 16 日签订的《分家协议书》有效;2. 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李建国与张桂英辩称:“签订协议时是双方真实意愿,内容合理,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只是希望改善居住条件。”
二、案件分析
1. 争议焦点
2007 年签订的《分家协议书》是否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
协议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李强以 “分配不合理、房屋无法翻建” 为由主张协议无效,能否成立?
2. 胜诉关键:协议具备法定有效要件,抗辩理由无法律依据
(1)协议系四方真实意思表示,签字确认即具有约束力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需具备 “意思表示真实” 等要件)。
事实推导:① 庭审中四方均认可,2007 年签订协议时四人全部在场,内容经共同协商,由李强亲笔书写,四人均签字按手印;② 李强虽主张 “当时年纪小、不清楚房屋不能翻建”,但未提交证据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等情形,且协议签订后 17 年间均未提出异议,足以证明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愿。
(2)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事实推导:① 协议中房产分配涉及的一号、二号院落均无违建,三号房屋为小产权房,分配内容未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物权等相关法律规定;② 赡养义务的约定符合公序良俗,且未加重任何一方的法定义务,内容合法合规,不存在无效情形。
(3)李强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不能否定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需提供证据证明)。
事实推导:① 李强以 “分配不合理” 抗辩,但未举证证明协议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且分家协议属于家庭内部约定,只要是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处分权;② “房屋无法翻建” 是签订协议后出现的客观情况,并非协议本身存在无效事由,不能以此推翻 17 年前签订的合法协议;③ 李强未能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协议无效,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裁判结果
确认原告李刚与被告李建国、张桂英、李强于 2007 年 签订的《分家协议书》有效;
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李强负担。
四、案件启示
1. 签订分家协议:3 个核心注意事项
确保全体家庭成员参与,意思表示真实
分家协议需由父母、子女等全体利害关系人共同协商,明确房产分配、赡养义务、财产处置等核心内容,避免遗漏关键主体;协议内容需由各方自愿认可,不得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必要时可邀请村委会干部、亲属作为见证人。
书面形式明确具体,留存有效凭证
务必签订书面《分家协议书》,详细列明房产位置、归属、赡养方式(如生活费金额、支付时间、医疗负担)、违约责任等,避免模糊表述;协议应由各方亲笔签字按手印,一式多份分别保管,同时可拍照、录像留存签订过程,增强证据效力。
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兼顾公平合理
房产分配需符合农村宅基地 “一户一宅” 等政策规定,不得处分他人财产;赡养义务约定应符合法律规定,不得免除法定赡养责任;协议内容应兼顾各方实际需求,避免显失公平,减少后续纠纷隐患。
2. 协议履行与维权:2 个关键要点
按约履行义务,保留履行证据
协议签订后,各方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房产交付、赡养照料等义务,如支付生活费、承担医疗费等,需留存转账记录、收据、医疗票据等证据,避免因 “未履行义务” 被对方质疑协议效力。
对方反悔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若一方以 “分配不合理、客观情况变化” 等为由反悔,另一方应收集协议原件、签订见证材料、履行证据等,及时起诉要求确认协议效力;需注意,协议签订后长期未提出异议,再主张无效通常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3. 农村家庭析产:核心原则 “尊重约定,合法合规”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 “分家协议只要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即应认定为有效”。农村家庭分家析产涉及亲情与财产,签订书面协议是避免纠纷的关键;一旦签订,各方应秉持诚信原则履行,不得随意反悔。
建议农村家庭在分家时,可咨询村委会或专业律师,确保协议内容合法、条款明确,从源头减少矛盾;发生纠纷后,优先通过家庭协商解决,协商无果可依托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兼顾亲情和谐。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1987 年施行的《民法通则》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规定与《民法典》一致,本案中 2007 年签订的分家协议符合上述要件,故被认定为有效。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