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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留下两套朝阳房产,长子因重病无法尽孝,次子长期照料父母起居并操办后事,最终法院判决次子继承更大面积房产,原告需支付折价款。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明确了 “尽主要赡养义务者可多分遗产” 的裁判规则,为多子女房屋继承纠纷提供了典型指引。
一、案情梳理
1. 房屋来源与家庭背景:父母购两套房,子女各有境遇
张建国(已故)与李桂英(已故)系夫妻,育有两子:长子张勇、次子张伟(被告,胜诉方)。1998 年 2 月,张建国与甲单位签订两份《房屋买卖合同书》,购得两套房产:“一号房屋”、“二号房屋”,均登记在张建国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
2009 年,长子张勇患病,生活无法自理;2016 年 12 月,张建国去世(未留遗嘱);2020 年 4 月,李桂英去世(未留遗嘱);2021 年 9 月,张勇去世,其妻子王芳(原告一)、儿子王明(原告二)作为继承人,主张分割两套房产。
2. 继承纠纷爆发:原告主张均分,被告以 “尽主要赡养义务” 求多分
王芳、王明起诉至法院,诉求:1. 继承两套房产;2. 依法分割其他遗产。张伟辩称:自己自 2012 年起与父母共同居住,父母晚年(张建国 2014 年卧床、李桂英 2020 年卧床)均由其照料,多次送医并独立操办后事,张勇因重病客观上未尽赡养义务,故自己应多分遗产,主张 “一号房屋” 归己,“二号房屋” 归原告,原告需支付房屋折价款。
双方一致认可两套房屋市值均按 6.5 万元 /㎡计算(“一号房屋” 约 395.915 万元,“二号房屋” 约 370.5 万元)。
二、案件分析
1. 争议焦点
张伟主张 “尽主要赡养义务” 是否成立,应否多分遗产?
两套房产应如何分割,折价款如何计算?
2. 胜诉关键:尽主要赡养义务证据充分,分割兼顾 “效用与公平”
(1)张伟尽主要赡养义务,符合 “多分遗产” 法定条件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事实推导:① 张伟提交父母 2012 年起的住院病历,证明多次独自陪同就医、处理急救事宜,覆盖父母晚年重病阶段;② 提交葬礼照片、丧葬费票据,证明独立操办张建国、李桂英后事;③ 张勇 2009 年起重病且长期在沪,客观上无赡养能力,王芳、王明提交的 “电子订货凭证” 仅能证明小额物资赠与,无法体现 “主要赡养”。法院据此酌定张伟继承份额为 60%,原告合计 40%。
(2)房屋分割 “按套分配 + 折价款补偿”,符合 “有利生产生活” 原则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事实推导:① 张伟长期在北京生活且无其他住房,“一号房屋” 面积更大(60.91㎡),归其所有更符合实际居住需求;② 原告长期在沪,“二号房屋”(57㎡)归其所有,无论是出租还是未来变现,均不影响使用效用;③ 按份额计算:两套房屋总价值 766.415 万元,张伟应得 766.415×60%=459.849 万元,“一号房屋” 价值 395.915 万元,原告需补足差额 459.849-395.915=63.934 万元(即房屋折价款)。
三、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 “一号房屋” 由被告张伟继承所有,原告王芳、王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张伟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 “二号房屋” 由原告王芳、王明继承所有,被告张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原告王芳、王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被告张伟房屋折价款 639340 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原告王芳、王明负担 40%,被告张伟负担 60%。
四、案件启示
1. 继承人避坑:3 个核心操作要点
尽赡养义务留存证据,为 “多分” 奠定基础
照料父母时,需留存住院病历(亲属签字页)、医疗费缴费凭证、护理费收据、日常购物及陪护照片 / 视频、邻居或居委会出具的《赡养情况证明》等;操办后事时,保留丧葬费票据、葬礼服务合同、骨灰存放证等,形成完整证据链。
房屋分割优先 “按套分配”,兼顾实际需求
多套房屋继承时,优先协商 “一人一套”,避免按份额共有导致的使用纠纷;分配时综合考虑继承人的居住地点(本地 / 外地)、住房情况(有无其他房产)、家庭人口等因素,如本案中 “本地无房者分大房” 更符合公平原则。
提前确认房屋价值,避免折价款争议
对房屋市值达成一致意见(可共同委托评估机构),按 “应得份额 - 所分房屋价值” 计算折价款,明确支付期限和方式,避免因价值争议拖延过户。
2. 特殊情况应对:2 个关键认知
“客观无法尽孝” 不影响继承权,但不享有 “多分” 权利
如本案中张勇因重病无法赡养父母,属于 “客观不能”,其继承人仍享有法定继承权,但因未实际尽义务,无法主张多分,法院仅按基础份额分配。
“小额物资赠与”≠“主要赡养义务”
仅通过网购、转账等方式提供小额物资或金钱,未参与日常照料、医疗陪护等核心赡养行为的,不能认定为 “尽主要赡养义务”,无法以此主张多分遗产。
3. 核心提醒:继承分割 “义务与权利对等,效用与公平兼顾”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 “赡养义务履行程度决定遗产分配比例,房屋分割需符合实际使用需求”。在多子女继承中,“均分” 并非唯一原则,尽义务多者依法可多分;同时,遗产分割需避免 “机械按份”,优先保障房屋的居住或利用效用,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建议家庭中提前就赡养分工、遗产分配达成书面协议,避免父母去世后引发纠纷;若协商无果,应依托赡养证据依法主张权利,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制定分割方案。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房屋属于 “不宜分割” 的遗产,实践中多采用 “按套分配 + 折价款补偿” 的方式,既保障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房屋因分割导致的使用价值降低,是最常见的遗产分割方式之一。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