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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反悔拒认协议,买家起诉确认其合法有效 北京房地产律师解读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9-04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买房后因卖方手续问题迟迟无法过户,买方与卖方签订补充协议以旅社经营权减少损失,多年后卖方以 “未开职工大会、超租期” 等为由主张协议无效。近日,北京市法院判决支持买方诉求,确认两份补充协议均有效,明确 “交易延续性协议受法律保护,合理信赖利益应优先保障”。

一、案情梳理

1. 2010-2013 年:买房遇阻,签订补充协议保障权益

2010 年 4 月,陈明(原告,胜诉方)与甲实业公司(被告一)签订《房屋有偿转让合同》,约定以 360 万元购买 “一号房屋”(313.4㎡,集体产权,原属街道合作联社,2003 年划归甲实业公司),陈明陆续支付 50 万元定金及土地出让金、测绘费等共计 150 万元,并出资 160 万元装修房屋。

因甲实业公司手续不全,“一号房屋” 迟迟无法过户。为减少损失,双方先后签订两份协议:

2012 年 5 月:陈明与乙服务中心(被告二,甲实业公司下属集体企业,名下有 “乙服务中心旅社”)签订《协议书》,约定陈明暂用旅社营业执照经营,每年支付 1 万元使用费,待过户完成后协议中止。

2013 年 12 月:陈明与甲实业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的附加文件》,明确:1. 甲实业公司 2014 年 3 月前将旅社营业执照负责人变更至陈明方;2. 继续配合过户,过户税费由陈明承担;3. 若最终无法过户,陈明可使用房屋 20 年(抵偿已付款项),遇拆迁双方各分 50% 拆迁款;4. 20 年后陈明可按 12 万元 / 年续租。

2. 2015-2024 年:两次起诉胜诉,再诉确认协议有效

2015 年 6 月,陈明起诉要求甲实业公司办理 “一号房屋” 过户,法院判决支持;2016 年,陈明再诉确认 “一号房屋” 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归己,再次胜诉(均已生效)。

后甲实业公司因法定代表人变更,以 “协议未经职工大会批准、超 20 年租期、涉及集体 / 国有资产处置” 为由,干扰陈明经营并主张两份协议无效。2024 年,陈明起诉要求确认《协议书》《补充协议的附加文件》有效。

二、案件分析

1. 争议焦点

两份补充协议是否因 “未经集体企业职工大会批准”“处置集体资产” 而无效?

协议中 “20 年使用期 + 续租” 约定是否因 “超租赁最长期限” 而无效?

陈明是否有理由相信甲实业公司、乙服务中心有权签订协议?

2. 胜诉关键:协议系交易延续,信赖利益受保护,抗辩理由不成立

(1)补充协议是房屋买卖合同的延续,生效判决已确认基础合同有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需符合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等法定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已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可直接采信)。

事实推导:① 两份补充协议是因《房屋有偿转让合同》无法履行而签订的补救条款,与基础合同一脉相承;② 此前法院已判决《房屋有偿转让合同》有效,且明确驳回甲实业公司 “未开职工大会” 的抗辩,本案中该理由无需重复审查;③ 协议内容是对 “过户受阻” 的合理安排,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情形。

(2)“20 年使用期” 系抵偿投资款,非租赁关系,不违反最长期限规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20 年,超过部分无效)。

事实推导:① 协议中 “20 年使用期” 是基于陈明已支付 310 万元(购房 + 装修)却未取得产权的补偿,本质是 “以使用权抵偿债权”,而非单纯房屋租赁;② 所谓 “续租” 约定是对未来权利的预约,并非当前租赁期限的延长,不违反 20 年期限限制;③ 法院已确认陈明对房屋及土地享有物权,该使用安排是物权实现的过渡方式,合法有效。

(3)陈明有合理理由相信二被告有签约权,构成表见代理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事实推导:① 甲实业公司是乙服务中心的主管部门,旅社是乙服务中心的分支机构,二者存在隶属关系;② 两份协议均由甲实业公司代表郭某签字,乙服务中心在《协议书》盖章、甲实业公司在《补充协议》盖章,符合企业对外签约的常规形式;③ 陈明基于对企业隶属关系和盖章行为的信赖签约,主观无过错,构成表见代理,协议对二被告均有约束力。

三、裁判结果

确认原告陈明与被告乙服务中心于 2012 年 5 月 24 日签订的《协议书》有效;

确认原告陈明与被告甲实业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26 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的附加文件》有效;

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甲实业公司、乙服务中心共同负担。

四、案件启示

1. 买方避坑:3 个核心交易保障动作

复杂交易保留 “延续性文件”,锁定交易逻辑

购房、合作等长期交易中,若遇履行障碍(如过户延迟、手续不全),需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明确 “协议与原合同的关联性”“权利义务的延续性”,避免被认定为 “独立新合同”;协议中需注明签订背景(如 “因原合同 XX 条款无法履行,双方协商如下”),留存原合同、付款凭证等佐证材料。

信赖企业签约行为时,留存 “有权代表” 证据

与国企、集体企业交易时,需核实签约方与关联企业的隶属关系(如查询工商档案),要求加盖企业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 / 授权代表签字;留存企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任职证明等,证明签约行为的合法性,降低表见代理争议风险。

遇抗辩时依托 “生效判决”,减少重复举证

若此前就同一交易已获法院胜诉判决,可直接提交判决书作为证据,主张 “争议问题已过司法确认”,避免在新诉讼中重复论证基础事实(如合同效力、产权归属),提高维权效率。

2. 企业警示:2 个 “合规签约” 要点

集体 / 国企交易需按程序决策,但 “程序瑕疵” 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集体企业处置重大资产时,应召开职工大会并留存决议记录;但需注意,程序瑕疵仅影响企业内部追责,不必然导致对外签订的合同无效,除非能证明买方 “明知程序违法仍恶意签约”。

不可借 “法定代表人变更” 否定前任签约效力

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此前签订合同的效力,新管理层不得以 “不知情”“未参与” 为由拒绝履行;若认为前任签约存在损害企业利益的情形,可另案追究前任责任,不得对抗善意第三方。

3. 核心提醒:合同效力 “法定无效为原则,有效为常态”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 “合同无效需严格符合法定情形,不能仅凭‘程序瑕疵’‘主观质疑’否定效力;善意买方的合理信赖利益,应优先于企业内部管理的程序瑕疵得到保护”。

建议在复杂交易中,提前咨询律师起草或审核合同,明确交易背景、权利义务及补救条款;发生纠纷后,优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无果则依托证据和生效法律文书依法维权,避免因 “口头抗辩” 延误时机。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本案中,陈明基于甲实业与乙服务中心的隶属关系、盖章及代表签字,有理由相信二者有权签约,即使存在内部授权瑕疵,也构成表见代理,协议仍属有效。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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