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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万租赁押金被拒,承租方起诉胜诉获赔 北京房地产律师解读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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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到期后,232 万余元押金被出租方以 “抵扣租金、未腾退房屋” 为由拒绝退还,承租方起诉维权。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出租方全额返还押金并支付违约金,为企业解决租赁合同押金纠纷提供了明确指引。

一、案情梳理

1. 2017-2020 年:租赁合同三次权利转移,原告成为最终承租方

2017 年 8 月,张涛(案外人,化名)将位于通州区 “一号仓库”(计租面积 21207.5 平方米)出租给乙公司。随后,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现库)》,约定丙公司承租 “一号仓库”,租赁期限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至 2022 年 8 月 15 日,丙公司需支付租赁押金 2322221.25 元,合同终止后 15 日内出租方无息退还押金,逾期按未退金额 1% 支付违约金。

2017 年 10 月,丙公司按约向乙公司支付 2322221.25 元押金。此后,租赁合同权利义务经三次转移:

2018 年 6 月,经乙公司、丙公司、甲公司(原告,胜诉方)三方约定,丙公司的权利义务转移给甲公司,押金视为甲公司支付;

2020 年 3 月,乙公司将出租方权利义务转移给丁公司;

2020 年 10 月,丁公司又将权利义务转移给戊公司(被告)。最终,甲公司成为 “一号仓库” 承租方,戊公司成为出租方。

2. 2022-2023 年:合同到期后押金被拒退,原告起诉维权

2022 年 8 月 15 日,租赁合同到期。因戊公司未与 “一号仓库” 产权人张涛续签合同,无法继续出租场地。甲公司随后与张涛直接沟通租赁事宜,并支付了 2022 年 8 月 16 日后的费用,2023 年 8 月左右完成腾退。

合同到期后,甲公司多次要求戊公司退还 2322221.25 元押金,但戊公司以 “甲公司未腾退、拖欠租金,押金应抵扣租金” 为由拒绝。2023 年 12 月,戊公司出具《退押金说明回复函》,承诺 2024 年 6 月底前退 100 万元、12 月底前退剩余款项,但未实际履行。

2024 年,甲公司起诉戊公司,诉求:1. 判令戊公司退还租赁押金 2322221.25 元;2. 判令戊公司支付违约金 23222.21 元;3. 判令戊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 2322221.25 元为基数,按 LPR 上浮 50% 计算);4. 诉讼费由戊公司承担。

二、案件分析

1. 争议焦点

戊公司是否应退还甲公司 2322221.25 元租赁押金?

戊公司以 “抵扣租金、未腾退” 为由拒退押金,能否成立?

甲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及资金占用损失是否应支持?

2. 胜诉关键:合同到期押金应退还,抗辩理由无事实依据

(1)租赁合同到期终止,出租方需按约退还押金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第五百五十五条(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受让人取得相应权利义务)。

事实推导:① 经三次权利义务转移,戊公司作为最终出租方,承继了 “合同终止后 15 日内退还押金” 的义务;② 2022 年 8 月 15 日合同到期,双方租赁关系终止,戊公司未按约退还押金,已构成违约;③ 戊公司出具的《退押金说明回复函》明确承诺退还押金,进一步确认了其退还义务,无权拒绝返还。

(2)“抵扣租金、未腾退” 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事实推导:① 甲公司在合同到期后,已与产权人张涛直接建立租赁关系并支付费用,不存在 “拖欠戊公司租金” 的情形,戊公司主张 “押金抵扣租金” 无事实基础;② 甲公司 2023 年 8 月已完成腾退,且戊公司在函件中未提及 “未腾退” 问题,其以此拒退押金不符合客观事实,法院不予采信。

(3)违约金应支持,但资金占用损失属重复主张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支付违约金)。

事实推导:① 合同明确约定 “逾期退押金超过 30 日,按未退金额 1% 支付违约金”,戊公司逾期一年多未退押金,符合违约金支付条件,甲公司主张 23222.21 元违约金于法有据;② 因违约金已足以弥补甲公司的资金占用损失,且甲公司未举证证明损失超出违约金数额,故法院对 “资金占用损失” 的诉求不予支持。

三、裁判结果

被告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甲公司租赁押金 2322221.25 元;

被告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甲公司违约金 23222.21 元;

驳回原告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戊公司负担。

四、案件启示

1. 承租方避坑:3 个核心维权动作

签订合同时明确押金条款,不留模糊空间

租赁合同中需明确约定 “押金金额、支付时间、退还条件、逾期退还违约金标准”,尤其要注明 “未经承租方同意,出租方不得擅自用押金抵扣租金或其他费用”,避免后续产生抵扣争议。

合同权利义务转移时,书面确认押金归属

若涉及租赁合同主体变更,需在三方转移协议中明确 “原押金视为新承租方支付,新出租方需按原合同约定退还押金”,留存押金支付凭证、转移协议等,确保押金权利主体清晰。

合同到期后及时固定腾退、沟通证据

合同到期腾退房屋时,需与出租方办理书面交接手续,拍摄房屋现状视频;催要押金时通过书面函件、邮件等留存记录,若出租方出具还款承诺,需妥善保管原件,作为维权关键证据。

2. 出租方警示:2 个 “不可为”

不可无依据拒退押金,违约需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到期后,若承租方无拖欠租金、损坏房屋等违约情形,需按约及时退还押金,不得以 “未腾退、资金紧张” 等无证据支撑的理由拒退,否则需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诉讼成本。

不可擅自用押金抵扣费用,需经对方同意

即使认为承租方存在欠费等情形,也需与对方协商一致后才能用押金抵扣,不得单方擅自抵扣;若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主张权利,但不能直接截留押金。

3. 核心提醒:租赁合同押金维权 “依约主张,证据先行”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 “租赁合同到期后,出租方应按约定退还押金,无正当理由拒退需承担违约责任”。企业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需重视押金条款的明确性;履行过程中,要妥善留存押金支付、合同转移、腾退交接等证据;发生纠纷后,及时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主张权利,必要时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方按约返还租赁物且无违约行为的,出租方必须退还押金;若双方就押金退还产生争议,承租方需重点举证 “已按约履行义务、出租方无正当理由拒退押金”,以支撑自身诉求。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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