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成功案例> 正文

借名买父母房改房主张被否,儿子败诉 北京房产买卖律师分析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9-04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儿子主张以父母名义购买单位房改房,多年后凭母亲 “签字证明” 要求过户,却因 “证明真实性存疑、无出资证据” 被法院驳回全部诉求。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明确了 “口头借名买房需充分举证,无有效证据不予支持” 的裁判规则,为同类纠纷敲响警钟。

一、案情梳理

1. 房屋来源:父母单位房改房,登记在父亲名下

王建国(已故)与赵秀兰(已故)系夫妻,均为甲印刷厂职工,育有三子女:长女王芳(被告一,胜诉方)、次女王丽(被告二,胜诉方)、长子王磊(原告)。

1999 年,甲印刷厂实施房改售房,王建国依据单位政策,与甲印刷厂签订两份《房屋买卖协议书》,购买 “一号房屋”(92.39㎡,房款 11.7923 万元)、“二号房屋”(53.63㎡,房款 6.7446 万元),合计补缴房款及公共维修基金 7.0801 万元(折抵工龄后)。1999 年 2 月、12 月,王建国分两次缴纳购房款,2000 年 2 月,两套房屋均登记至王建国名下。

2. 纠纷爆发:父亲去世后,儿子主张 “借名买房” 要求过户

2021 年 6 月,王建国去世;2023 年 1 月,赵秀兰去世,二人未留遗嘱。王磊起诉至法院,主张:1. 1999 年因自己要结婚,与父母约定 “借王建国名义买房”,购房款及装修费均由自己出资;2. 2021 年 6 月 27 日,赵秀兰出具《证明》确认 “房屋由王磊出资购买”;3. 要求确认与王建国存在口头借名买房关系,并判令王芳、王丽配合过户。

王芳、王丽辩称:1. 父母均为甲印刷厂干部,有足够经济能力购房,无需王磊出资;2. 赵秀兰 2021 年 1 月已被诊断为 “血管性痴呆、重度认知障碍”,无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3. 王磊无任何证据证明 “借名合意” 及 “实际出资”,持有房产证仅因与父母同住,诉求应驳回。

二、案件分析

1. 争议焦点

王磊与王建国之间是否存在口头借名买房关系?

赵秀兰出具的《证明》能否作为认定借名买房的依据?

2. 胜诉关键:原告举证不足,核心证据无效

(1)无书面借名协议,口头主张缺乏合意证据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十条(口头合同需有充分证据证明合意)、《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主张需提供证据)。

事实推导:① 借名买房需双方明确 “代持合意”,王磊主张 “口头约定”,但未提供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任何证据证明与王建国达成借名共识;② 两套房屋系王建国依据单位政策购买,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均以王建国名义办理,符合 “本人购房” 的常态,无任何痕迹指向 “代持”。

(2)赵秀兰《证明》无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需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

事实推导:① 王芳、王丽提交的北京安定医院病历显示,赵秀兰 2021 年 1 月因 “多发性脑梗” 被诊断为 “器质性精神病、重度认知障碍”,MMSE 评分仅 10 分(中重度痴呆),医嘱服用治疗痴呆药物;② 2021 年 2 月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显示,赵秀兰 “重度失能,无法签字、无法表达真实意愿”;③ 《证明》系王磊自行打印,落款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27 日(王建国去世后 2 天),此时赵秀兰既无行为能力也无表意能力,且王磊拒绝申请笔迹及指纹鉴定,无法证明签名真实性;④ 更关键的是,《证明》仅提及 “王磊出资”,未提及 “借名买房”,无法证明代持合意。

(3)无出资证据,持有证件、实际居住不能证明借名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举证不能需承担不利后果)。

事实推导:① 王磊主张 “出资 18 万余元”,但仅提交乙公司(自称持股 30%)营业执照,未提供银行流水、取款凭证等证明购房款来源于自己;② 购房款收据明确记载交款人为王建国,与王磊无关;③ 王磊与父母同住、持有房产证,系基于家庭关系的便利,而非 “实际产权人” 的证明;装修及日常开支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行为,不能等同于 “购房出资”。

三、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原告王磊负担。

四、案件启示

1. 借名买房人避坑:3 个 “必须” 要点

必须签订书面借名协议,明确核心条款

无论亲属关系多么亲密,借名买房务必签订书面《借名买房协议》,明确约定 “实际产权人、代持人、购房款支付主体、过户条件及时间、违约责任”,避免 “口说无凭”;协议需双方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签字,留存身份证复印件。

必须留存完整出资证据,锁定资金流向

购房款需通过自己银行账户直接支付给开发商或出卖方,备注 “代 XX(代持人)支付 XX 房屋购房款”;保留购房款发票、银行流水、取款凭证等,证明款项来源及用途;若以代持人名义贷款,需留存自己偿还贷款的转账记录。

必须及时办理过户,避免长期代持风险

借名原因消除(如限购解除、符合过户条件)后,应立即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即使暂时无法过户,也要定期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借名事实,或通过公证、录音等方式固定证据,避免因代持人去世、反悔引发纠纷。

2. 继承人警示:2 个 “关键” 动作

质疑证据真实性时,及时举证反驳

面对他人以 “亲属证明”“口头约定” 主张产权时,需重点核查证据出具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是否患有痴呆、精神疾病)、证据形成的合理性(如落款时间是否符合常理),并提交病历、评估报告等反驳证据,否定证据效力。

主张权利需依托书面证据,而非 “情理”

继承纠纷中,房屋产权以登记和书面购房凭证为准,仅凭 “谁居住”“谁持有证件” 不足以推翻物权登记;若质疑他人 “借名”,需举证证明 “代持合意”,而非单纯否认出资。

3. 核心提醒:借名买房 “证据为王,书面优先”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 “口头借名买房需同时证明‘代持合意’和‘实际出资’,二者缺一不可,无充分证据的,法院不予支持”。实践中,亲属间借名买房因碍于情面不签协议,往往在代持人去世后引发继承纠纷,此时原告因举证不足败诉的概率极高。

建议涉及借名买房时,务必摒弃 “亲情无需协议” 的观念,提前咨询专业律师起草协议、梳理证据;若已发生纠纷,需在律师指导下收集合意、出资、实际管控等完整证据链,切勿仅凭 “情理” 或单一证据起诉,避免因举证不能承担败诉后果。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王磊提交的《证明》因赵秀兰无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不真实,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故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这也是法院驳回其诉求的关键原因之一。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