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成功案例> 正文

借房易还房难,起诉维权成功追回房产并获占用费 北京房产律师案例剖析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9-03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农村房屋借给朋友暂住,多次催要却被拒绝返还,房主历经确权、撤销之诉等多轮诉讼后,终于成功追回房屋并获赔占用损失。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为农村房屋所有权人的物权保护提供了典型范例。

一、案情梳理

1. 2004 年:房主购得房屋并确权,好心借友暂住

王磊(原告,胜诉方)是北京市通州区 XX 镇 XX 村村民。2004 年,他从同村村民张斌(案外人,化名)手中购得 “一号院落”(通州区 XX 镇 XX 村 XX 号),同年 2 月 9 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变更记事处明确记载 “使用权变更为王磊所有”,并加盖 XX 镇建设委员会公章,王磊同时持有镇财政所出具的房产转让票据,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因与赵刚(被告,化名)系朋友关系,赵刚提出借用 “一号院落” 暂住,王磊出于情面应允。碍于农村风俗及双方信任,未签订书面借住协议。

2. 2022 年:催要房屋遭拒,历经多轮诉讼确权

随着生活需要,王磊多次催告赵刚搬离 “一号院落”,但赵刚始终拒绝。2022 年 4 月,王磊首次以排除妨害纠纷起诉赵刚,法院以 “房屋权属尚未完全确定” 为由暂未支持诉求。

为明确权利,王磊于 2022 年 11 月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通州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确认 “一号院落” 内原北房五间归王磊所有。赵刚不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主张 “自己系替妹夫陈晓(案外人,化名)购房,且出资新建房屋,应享有权利”,但因未能提交有效购房证据,且赵刚、陈晓均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具备宅基地使用权资格,通州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均驳回其诉求,最终明确王磊对 “一号院落” 原北房五间的所有权。

3. 2024 年:确权后再次起诉,要求返还房屋并赔偿损失

确权纠纷尘埃落定后,赵刚仍拒绝搬离 “一号院落”。王磊再次起诉,诉求:1. 判令赵刚返还 “一号院落” 内所有建筑及院落;2. 判令赵刚赔偿损失 30 万元;3. 诉讼费由赵刚承担。

赵刚抗辩:1. 宅基地使用权证仍登记在张斌名下,王磊未取得完整权利;2. 自己在院内新建 10 间房屋,应享有所有权;3. 同意返还判决确认的五间房屋,但不同意赔偿损失。

二、案件分析

1. 争议焦点

王磊是否有权要求赵刚返还 “一号院落” 全部建筑及院落?

赵刚以 “新建房屋” 为由拒绝返还,能否成立?

王磊主张的 30 万元损失是否应得到支持?

2. 胜诉关键:物权归属明确,借住不能对抗所有权

(1)王磊系合法所有权人,有权主张返还房屋及院落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请求排除妨害)。

事实推导:① 王磊持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变更记事处明确其使用权)、房产转让票据,且生效判决已确认其对 “一号院落” 原北房五间的所有权;② 赵刚虽主张 “宅基地仍登记在张斌名下”,但使用权变更已由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物权归属清晰,王磊作为合法所有权人,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赵刚返还房屋及院落。

(2)赵刚新建房屋不能取得所有权,债权主张不阻却返还义务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一宅,宅基地使用权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事实推导:① 赵刚非 XX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具备宅基地使用权资格,其在 “一号院落” 内新建房屋未办理合法审批手续,不能基于建造行为取得所有权;② 赵刚的建房支出可通过债权主张(如要求王磊补偿),但该债权不能对抗王磊的物权,不能成为拒绝返还房屋的理由。

(3)占用损失应支持,但需结合举证情况酌情认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事实推导:① 赵刚长期无偿占用房屋,客观上造成王磊的租金损失,应予以赔偿;② 王磊未能提交 2022 年 4 月前催要房屋的有效证据,法院结合同地段租金标准,酌情从 2022 年 4 月起计算损失,最终支持 7.5 万元,对过高的 30 万元诉求部分不予支持。

三、裁判结果

被告赵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 一号院内两排北房及院落向原告王磊返还;

被告赵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7 日内,赔偿原告王磊房屋占用损失 7.5 万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赵刚负担。

四、案件启示

1. 农村房屋所有权人避坑:3 个核心维权要点

及时办理权属变更,固定合法权利凭证

购买农村房屋后,务必及时到乡镇主管部门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变更登记,留存转让票据、协议等证据,确保物权归属清晰,避免因权属证明不全影响维权。

借房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即使是亲友借住,也应签订《房屋借用协议》,明确借住期限、是否支付费用、房屋维护责任及到期返还义务,避免日后因 “口头约定” 产生争议,同时保留催要房屋的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

物权受侵害时,分步维权明确权属

若借住人拒绝返还,先通过所有权确认之诉明确权利归属,再以排除妨害纠纷要求返还房屋;主张损失时,需提供同地段租金参考、催要记录等证据,确保诉求有事实支撑。

2. 借住人警示:2 个 “不可为”

不可借住后拒绝返还,侵害他人物权

借住期限届满或房主需用时,应及时搬离,不得以 “装修、新建房屋” 等理由侵占房屋,否则需承担返还义务及占用损失赔偿责任。

非本村村民不可擅自购建农村房屋,避免权利无法保障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属性,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或新建农村房屋,无法取得合法物权,出资可能面临 “钱房两空” 风险,需谨慎参与此类交易。

3. 核心提醒:农村房屋维权 “权属是前提,证据是关键”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 “合法物权受法律保护,无权占有需返还,造成损失应赔偿”。农村房屋交易及借用中,所有权人需注重权属凭证的完善和证据留存,借住人需尊重他人物权,避免因侥幸心理侵害他人权利。

建议涉及农村房屋纠纷时,优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无果可及时咨询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明确权利、主张诉求,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农村房屋虽以宅基地使用权证为主要权属证明,但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登记证明、合法转让票据等,均可作为确认所有权的重要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