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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少尽赡养之责,老人离世后法院判决少分遗产 北京房产律师专业解读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9-04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继女多年未对父亲尽赡养义务,父亲去世后却主张分割拆迁安置的两套房屋。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两套房屋归母亲及两个女儿按份共有,继女仅获得少量折价补偿,明确了 “家庭共有财产先析产、尽赡养义务多者多分” 的裁判原则。

一、案情梳理

1. 家庭关系与房屋来源:拆迁安置两套房屋,家庭共有属性明确

李建国(被继承人)与王秀兰(原告一,胜诉方)系夫妻,李建国系再婚,与前妻育有一女李敏(被告),与王秀兰育有两女李娜(原告二,胜诉方)、李婷(原告三,胜诉方)。2008 年 5 月,李建国去世。

1998 年 4 月,李建国、王秀兰、李娜、李婷作为 “应安置人口 4 人”,就原 15 号房屋与拆迁部门签订《拆迁安置协议》,获得两套安置房屋(一号房屋、二号房屋,均为两居室)。2006 年 11 月,王秀兰与甲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购买上述两套房屋,2007 年 6 月两套房屋均登记至王秀兰名下。

2. 继承纠纷爆发:继女主张法定继承,三原告起诉维权

李建国去世后,李敏主张两套房屋系李建国与王秀兰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王秀兰、李娜、李婷起诉至法院,诉求:1. 三人各享有一号房屋、二号房屋三分之一份额;2. 李敏未尽赡养义务,应不分或少分遗产。

三原告称:李敏 1990 年结婚后对李建国、王秀兰态度恶劣,甚至动手,1992 年起双方断联,1993 年李建国曾亲笔写下 “不认李敏”;2002 年后李建国身体不佳,医疗及赡养均由三原告负责;两套房屋系拆迁安置的家庭共有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李敏则辩称:李建国 1994 年遗嘱因原房屋拆迁已失效,两套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分割,自己有权继承相应份额。

二、案件分析

1. 争议焦点

一号房屋、二号房屋是否为家庭共有财产?李建国的遗产份额如何确定?

李敏未尽赡养义务,是否应少分或不分遗产?

2. 胜诉关键:房屋属家庭共有,尽义务多者多分,未尽义务者少分

(1)两套房屋系家庭共有财产,李建国仅占四分之一份额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事实推导:拆迁协议明确 “应安置人口 4 人” 为李建国、王秀兰、李娜、李婷,安置房屋系基于家庭人口分配的福利,应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四人对两套房屋各占四分之一份额,故李建国的遗产仅为两套房屋合计的四分之一份额,并非李敏主张的 “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

(2)李建国 1994 年遗嘱已因房屋灭失而撤销,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事实推导:李建国 1994 年遗嘱处分的是原 15 号房屋,该房屋 1998 年已拆迁灭失,遗嘱相关内容视为撤回;其生前未就两套安置房屋订立新遗嘱,故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3)李敏未尽赡养义务,三原告尽义务较多,应多分遗产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事实推导:三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李敏 1992 年后与李建国断联,未履行赡养义务;而王秀兰、李娜、李婷长期与李建国共同生活,承担了其医疗及日常照料责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分配李建国遗产时应予以多分,李敏应少分。

三、裁判结果

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二号房屋归原告王秀兰、李娜、李婷按份共有,三人各享有上述房屋三分之一的份额;

原告王秀兰、李娜、李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给付被告李敏折价补偿款 41667 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李敏负担。

四、案件启示

1. 家庭共有房屋继承避坑:3 个核心要点

明确房屋性质,先析产再继承

拆迁安置房屋、家庭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等,若涉及多个家庭成员权益,继承前需先通过析产确定被继承人的具体份额,不能直接按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分割;析产时需以拆迁协议、购房合同、出资凭证等为依据。

留存赡养义务证据,为多分遗产铺路

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主要赡养义务的,需留存医疗缴费凭证、护理费收据、日常照料照片或视频、邻居证言等证据,在继承纠纷中可作为 “多分遗产” 的关键依据;若其他继承人未尽义务,也需收集断联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

遗嘱内容需明确,避免因财产变动失效

订立遗嘱时,需明确处分财产的具体信息(如地址、产权证号);若遗嘱处分的房屋面临拆迁,应及时订立新遗嘱明确拆迁安置利益的分配,避免原遗嘱因房屋灭失而失效。

2. 继承人警示:2 个 “不可为”

不可不尽赡养义务却主张等额继承

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长期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即使是法定继承人,法院也可判决其少分或不分遗产;本案中李敏因多年未赡养父亲,仅获得少量补偿,远低于等额继承份额。

不可混淆 “家庭共有财产” 与 “夫妻共同财产”

拆迁安置房屋若明确按家庭人口分配,属家庭共有财产,需先分给每个家庭成员相应份额,剩余部分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不能简单将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安置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 核心提醒:继承分割 “情理法兼顾,义务与权利对等”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 “家庭共有财产先析产,法定继承中‘权利与义务对等’,尽赡养义务多者多分,未尽义务者少分”。在家庭财产继承中,既要依据法律明确财产归属,也要兼顾伦理道德,充分考虑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扶养情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建议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继承时,先由家庭成员协商分割,协商无果可咨询专业律师,梳理析产与继承的法律关系,依托证据依法主张权利,避免因亲情矛盾忽视法律规定,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这一条款是处理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核心依据,体现了 “权利义务一致” 和 “照顾特殊困难群体” 的原则。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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