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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合法取得房改房产权后,弟弟以 “房屋有自己权利份额” 为由,长期在房屋内堆放个人物品,阻碍哥哥正常使用。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哥哥诉求,判令弟弟 15 日内腾退物品,明确 “物权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无证据主张权利不得妨害物权” 的裁判规则。
一、案情梳理
1. 房屋来源:公房变私产,哥哥合法取得产权
李建国(已故)与妻子(1989 年去世)育有两子:长子李强(原告,胜诉方)、次子李军(被告)。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明光北里的 “一号房屋” 原系李建国单位分配的公房。
1993 年,“一号房屋” 的公房承租人变更为李强。2018 年 5 月,“一号房屋” 启动房改,李强与甲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缴纳购房款后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020 年,“一号房屋” 首次登记至李强名下;2023 年 9 月,因房屋测绘面积差补缴房款后,重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权利性质:划拨 / 房改房,建筑面积 76㎡),李强为唯一产权人。
2. 纠纷爆发:弟弟堆物拒腾退,哥哥起诉维权
“一号房屋” 为三居室,李军未经李强同意,将个人物品长期堆放在房屋东侧 10㎡的房间内,导致该房间无法使用。李强多次要求李军搬走物品,李军以 “‘一号房屋’原是父亲公房,自己作为继承人有权利份额,房改时还用了父亲工龄” 为由拒不配合。
协商无果后,李强起诉至法院,诉求:1. 判令李军腾退 “一号房屋” 内的个人物品;2. 本案诉讼费由李军承担。李军当庭辩称不认可房屋产权登记,主张房屋属父亲遗产,但未提交任何证据支持其主张。
二、案件分析
1. 争议焦点
李强作为 “一号房屋” 登记产权人,是否有权要求李军腾退物品?
李军主张 “房屋有自己权利份额” 的抗辩是否成立?
2. 胜诉关键:物权登记合法有效,无证据抗辩不被采信
(1)李强是合法产权人,依法享有物权支配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事实推导:① 李强提交的不动产权证书明确记载其为 “一号房屋” 唯一所有权人,权利来源为房改购房,产权登记程序合法;② 李强持有《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回执单》等证据,佐证其通过房改合法取得产权,并非无依据登记。作为所有权人,其有权要求排除他人对房屋使用的妨害。
(2)李军抗辩无证据支撑,不能对抗物权登记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需提供证据)。
事实推导:① 李军主张 “房屋有权利份额”“用了父亲工龄”,但未提交任何证据(如公房承租人变更记录、工龄使用证明、遗产分割协议等);② 房屋已通过房改转为私有财产并登记在李强名下,即使原系父亲公房,也已通过合法程序完成产权转移,李军的 “遗产主张” 无事实基础;③ 李军在无权利依据的情况下堆放物品,已构成对李强物权的妨害,依法应予以排除。
三、裁判结果
被告李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腾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 “一号房屋” 内的个人物品;
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李军负担。
四、案件启示
1. 产权人避坑:3 个核心维权要点
牢牢守住 “产权登记” 这一核心依据
购买房改房、二手房等房屋后,务必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凭借登记的公示公信力对抗他人无理主张;留存购房合同、付款凭证、产权变更材料等,形成完整的产权证据链。
要求腾退需留存书面催告记录
发现他人非法占用房屋(堆放物品、无权居住等)时,通过微信、短信、书面函件(EMS 邮寄并注明 “限期腾退物品通知”)等方式催告,留存催告记录,证明已履行 “先行协商” 义务,为后续起诉积累证据。
明确 “腾退范围”,避免执行争议
起诉时需清晰界定腾退内容(如 “东侧 10㎡房间内的个人物品”“客厅内的家具家电” 等),避免因表述模糊导致执行时产生分歧;必要时可拍摄房屋内物品堆放照片、视频,作为证据提交法院。
2. 占有人警示:2 个 “不可为”
不可无证据主张 “权利份额”,妨害他人物权
仅凭 “房屋曾是家人公房”“可能有自己份额” 等口头主张,未提交任何书面证据的,法院不予采信;非法堆放物品、占用房屋的,需承担腾退义务,若拒不执行,可能被法院强制执行并罚款。
不可否认产权登记效力,应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
对房屋权属有异议的,应另行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权利主张;在权属未变更前,不得阻碍登记产权人行使物权,否则构成侵权。
3. 核心提醒:物权保护 “登记为基,证据为王”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 “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无证据证明权利的,不得妨害登记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房改房、商品房还是继承所得房屋,产权登记都是保护物权的核心凭证;遇到他人妨害物权时,需依托登记证书和证据依法维权,切勿因 “亲情”“情面” 拖延,导致自身使用权益受损。
建议涉及房屋占用、权属争议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明确权利边界;必要时通过诉讼固定权利,避免因长期搁置导致证据灭失或争议升级。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意味着,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如合法占有、继承未登记等),否则房屋产权归属以不动产登记为准,这是法院处理物权纠纷的首要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