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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女儿称分给哥哥的房屋是母亲遗产要继承,母亲去世后诉至法院,被驳回!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1-11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案情介绍

(一)核心事实背景

亲属关系与死亡情况

被继承人赵建国(1968 年去世,无遗嘱)与王秀兰(2017 年 7 月 4 日去世,无遗嘱)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四名子女:长子赵刚(本案被告)、次子赵强(本案被告)、长女赵芳、次女赵梅(本案原告)。赵建国、王秀兰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赵淑芬(案外人)于 2022 年 12 月去世,刘敏(本案被告)系赵淑芬之女。

涉案房屋(一号房屋)基本情况

位于北京市乙镇某村的房屋(以下简称 “一号房屋”),其历史沿革如下:

1976 年,地震导致赵建国、王秀兰一家原有房屋倒塌,经批准在原房屋南侧重建正房九间。此时赵梅、赵芳已出嫁在他村居住,房屋由赵刚、赵强兄弟二人出资修建,建成后赵刚居住西院四间,王秀兰与赵强居住东院五间;

1984 年 6 月 27 日,在村党支部书记姜建军、村委会主任吕建国主持下,赵刚、赵强签署分家单,明确西院四间房屋归赵刚,东院五间房屋归赵强,同时约定王秀兰与赵强共同居住,赵强尽赡养义务,分家时王秀兰在场但未签名(符合当地习俗);

1988 年,赵刚将西院四间房屋出售给赵强;

1993 年,甲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西院房屋登记在王秀兰名下,东院房屋登记在赵强名下;

2014 年 1 月 24 日,乙镇人民政府颁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王秀兰对西院房屋翻建,后西院四间正房翻建为三间正房(即一号房屋),并新建西厢房。

关键争议与诉讼主张

房屋归属争议:赵梅主张一号房屋是王秀兰遗产,因赵芳、赵刚放弃继承,自己应继承 1/2 份额;赵刚、赵强、刘敏抗辩:一号房屋经 1984 年分家已处分给赵刚、赵强,王秀兰不再享有所有权,且 2014 年翻建时王秀兰未参与,房屋不属于遗产,赵梅曾签署《申明》放弃继承。

《申明》效力:赵刚等提交赵梅 2017 年签署的《申明》,载明其放弃继承一号房屋份额;赵梅持有肢体残疾证,曾被诊断为智力低下,但未明确主张《申明》无效。

诉讼主张与抗辩:

原告赵梅诉求:依法分割一号房屋(王秀兰遗产),由自己继承 1/2 份额。事实理由:房屋是王秀兰生前所有,无遗嘱,法定继承人为四名子女,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自己应分得相应份额。

被告赵刚、赵强、刘敏抗辩:一号房屋经分家已归赵刚、赵强所有,翻建后亦非王秀兰遗产,赵梅已放弃继承,不同意其诉求。

二、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梅的全部诉讼请求(即要求继承北京市乙镇某村一号房屋 1/2 份额的诉求)。

三、法院说理

1. 分家单的效力:王秀兰已通过分家处分房屋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分家析产等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本案中:

1984 年的分家单由赵刚、赵强签名确认,村党支部书记姜建军、村委会主任吕建国作为见证人,均证实分家时王秀兰在场参与,虽未签名但符合当地风俗习惯,应认定王秀兰认可分家结果;

分家单明确西院四间房屋归赵刚、东院五间归赵强,实质是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处分,王秀兰通过该分家行为,已放弃对上述房屋的所有权,房屋权利归赵刚、赵强各自所有,不再属于王秀兰的个人财产。

2. 一号房屋(翻建后)不属于王秀兰遗产

一号房屋系 2014 年由原西院四间房屋翻建而来:

翻建前的西院房屋已通过 1984 年分家归赵刚所有,后赵刚出售给赵强,房屋权利已转移,王秀兰仅为土地使用证登记人,并非实际权利人;

2014 年翻建时,王秀兰已 86 岁高龄,无证据证明其参与翻建出资或出力,翻建行为由赵强实际实施,翻建后的房屋(一号房屋)应归实际权利人所有,与王秀兰无关;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一号房屋并非王秀兰生前个人财产,故其去世后不构成遗产,赵梅主张继承缺乏前提条件。

3. 举证责任与诉求依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证据。赵梅主张一号房屋是王秀兰遗产,但未提交证据推翻分家单的效力,亦未证明王秀兰在分家后仍享有房屋所有权或参与 2014 年翻建;相反,被告提交的分家单、证人证言、翻建审批手续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房屋已通过分家处分且翻建后与王秀兰无关。此外,赵梅曾签署《申明》放弃继承该房屋份额,进一步印证其诉求缺乏依据。

综上,一号房屋并非王秀兰的遗产,赵梅要求继承该房屋 1/2 份额的诉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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