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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律师:男方去世后,女方以事实婚姻为由要继承房屋,男方亲属不认可,法院驳回女方诉求!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1-12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案情介绍

(一)核心事实背景

亲属关系与死亡情况

周建国(1995 年 1 月 24 日因死亡注销户口)与刘兰(2007 年 10 月 22 日去世)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四名子女:长子周强(本案被告)、次子周明(已去世)、三子周伟(本案被告)、女儿周丽(本案被告)。周明与赵婷于 1981 年 12 月 12 日登记结婚,1985 年 12 月 27 日协议离婚,双方无子女;周明于 2022 年 8 月 9 日去世。陈芳(本案原告)主张与周明存在事实婚姻关系,系周明配偶。

涉案房屋(一号房屋)基本情况

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最初系(甲单位)1983 年分配给周建国的住房。2016 年 6 月,经北京市公证处 A 号公证书确认,刘兰的遗产(一号房屋)由周明继承,周强、周伟、周丽均自愿放弃继承权,后一号房屋登记至周明名下。

2022 年 12 月 7 日,北京市公证处出具 B 号公证书,确认周明的遗产(一号房屋)由周强继承,周伟、周丽自愿放弃继承权;2023 年 1 月 5 日,一号房屋登记至周强名下。陈芳主张对一号房屋享有居住权及 50% 份额,周强、周伟、周丽不同意,双方就房屋归属产生争议。

房屋争议焦点

(1)事实婚姻关系认定:陈芳称 1993 年 12 月与周明相识,1994 年 1 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号房屋,直至周明去世(共同生活近 29 年),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存在事实婚姻,故一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应享 50% 份额及居住权;周强、周伟、周丽辩称不认识陈芳,周明离婚后长期与父母同住,父母去世后单独居住,陈芳系在周明去世后撬锁进入房屋,否认双方存在事实婚姻。

(2)房屋产权变更合法性:陈芳主张周明去世后,周强在未告知自己的情况下,将一号房屋产权变更至其名下,违背法律规定,自己保管的周明原不动产权证书应受保护;周强辩称,周明去世后处理后事时发现房屋门锁被撬,遂报警并挂失原产权证,通过公证过户取得产权,现房屋由自己实际控制,变更程序合法。

诉讼主张与抗辩

原告陈芳诉求:①判令对一号房屋享有居住权及 50% 份额;②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与周明存在事实婚姻,一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周强擅自变更产权违法。

被告周强、周伟、周丽抗辩:不同意诉求,否认陈芳与周明存在事实婚姻,主张一号房屋系周明通过继承取得的个人财产,周强通过合法公证程序继承房屋,陈芳无权主张权利。

二、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芳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法院说理

1. 事实婚姻关系的认定标准与证据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本案中,陈芳主张与周明自 1994 年 1 月起存在事实婚姻,但需提交充分证据证明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的核心事实。

陈芳提交的墓碑照片(落款 “女婿周明”)、一号房屋水费单据、家电购买凭证、证人张某证言等证据,仅能证明其与周明存在一定关联,但无法直接证明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无邻居、亲友普遍认可双方为夫妻的证言,无共同生活的书面记录如合影、书信等)。证人张某虽称 “知道双方共同生活”,但该证言为孤证,无其他证据佐证,不足以达到 “高度盖然性” 的证明标准。故法院对陈芳主张的 “事实婚姻关系” 不予采信。

2. 一号房屋的产权归属与继承合法性

(1)产权来源:一号房屋最初系周建国的单位分配住房,刘兰去世后,经 A 号公证书确认由周明继承,登记至周明名下,此时一号房屋为周明的个人合法财产。

(2)继承程序:周明去世后,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无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周强、周伟、周丽通过 B 号公证书确认由周强继承一号房屋,后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该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程序合法。陈芳因未被认定为周明配偶,不享有继承权,故周强的产权变更行为未侵犯其权利。

3. 居住权与房屋份额主张的法律基础

陈芳主张的居住权及 50% 房屋份额,均以 “事实婚姻关系” 及 “夫妻共同财产” 为前提。因法院未认定事实婚姻,一号房屋系周明个人财产,陈芳无法律依据主张共有份额;同时,居住权的设立需基于合法基础(如合同、遗嘱、法律规定),陈芳既非房屋所有权人,也无其他合法依据取得居住权,故其该项主张亦不成立。

综上,陈芳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周明存在事实婚姻关系,其对一号房屋的相关诉求缺乏法律基础,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周丽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不影响法院依据现有事实和证据裁判。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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