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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一)核心事实背景
亲属关系与死亡情况
被继承人李秀兰(2022 年 6 月 27 日去世,无遗嘱)与张建国(2001 年 12 月 8 日去世,无遗嘱)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四名子女:长子张涛(2014 年 11 月 24 日去世,无遗嘱,女儿张婷为其继承人)、长女张丽(本案被告)、次女张敏(本案被告)、次子张强(本案原告)。李秀兰生前是北京市房山区某村村民,张强户籍在该村,为该村人口;张丽户籍在良乡太平庄东里,是非农业户籍。
涉案房屋(一号房屋)基本情况
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的宅院(以下简称 “涉案宅院”)内的北房五间(以下简称 “一号房屋”),其历史沿革与权利变动如下:
2013 年,李秀兰起诉张建国、张强、张丽、张敏分家析产,法院作出 A 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涉案宅院北房五间归李秀兰所有,其他房屋归其他子女所有,且李秀兰在世期间由其管理房屋;
2017 年,张丽起诉李秀兰所有权确认,法院作出 B 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李秀兰将涉案宅院北房五间(旧房)赠与张丽,该房屋归张丽所有;
2018 年 8-9 月,涉案宅院原有北房五间(旧房)被拆除翻建,翻建以李秀兰名义向村委会申请(张丽称因自己是非农业户籍,村委会要求以户主李秀兰名义申请,故借用其名义),翻建后形成新的北房五间(即本案争议的一号房屋),翻建费用由张丽承担,房屋建成后由张丽管理,装修、购置家电家具均由张丽负责,且张丽为李秀兰养老送终。
关键争议与诉讼主张
房屋归属与继承争议:张强主张一号房屋是李秀兰遗产,自己有权继承相应份额;张丽抗辩:原北房五间已通过调解书赠与自己,翻建后的一号房屋由自己出资建设,属于自己个人财产,不是李秀兰遗产,且李秀兰对原房屋无处分权,也未参与翻建;张敏、张婷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诉讼主张与抗辩:
原告张强诉求:①依法继承李秀兰所有的一号房屋(涉案宅院北房五间)相应份额;②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一号房屋是李秀兰遗留财产,无遗嘱,自己是法定继承人,因继承份额与被告产生纠纷。
被告张丽抗辩:不同意张强诉求,原北房五间已赠与自己,翻建后的一号房屋由自己出资,是个人财产,不是李秀兰遗产,且自己为李秀兰养老送终,不应作为遗产分割。
被告张敏、张婷: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
关联案件情况
2023 年 5 月,张强以宅基地使用权纠纷起诉张丽(案号:C 号案件),主张张丽翻建一号房屋时侵占其财产和土地,要求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其在起诉状中认可 “张丽继承母亲北房五间地上物后翻建”,说明张强知晓张丽翻建房屋的行为。
二、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强的全部诉讼请求(即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李秀兰所有的北京市房山区涉案宅院北房五间(一号房屋)相应份额的诉求)。
三、法院说理
1. 原北房五间(旧房)的权利变动:张丽已取得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本案中:
2013 年 A 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原北房五间归李秀兰所有,李秀兰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2017 年 B 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李秀兰将原北房五间赠与张丽,该调解书生效时,物权发生变动,张丽取得原北房五间(旧房)的所有权与处分权,李秀兰自此失去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且该赠与基于法院调解书,不可撤回或反悔。
2. 一号房屋(翻建后)不属于李秀兰遗产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一号房屋不属于李秀兰遗产,理由如下:
李秀兰对原北房五间(旧房)已无所有权,无权拆除该房屋或翻建新房,其对翻建后的一号房屋无任何权利;
一号房屋由张丽出资翻建,翻建时虽借用李秀兰名义申请,但实际建设、管理、投入均由张丽负责,李秀兰未参与任何环节,不符合 “遗产需为被继承人个人合法财产” 的要件;
张强在 2023 年 C 号案件起诉状中,明确提及 “张丽继承母亲北房五间地上物后翻建”,说明其知晓张丽对原房屋的权利及翻建行为,进一步印证张丽是翻建房屋的实际权利人。
3. 张丽翻建行为的性质与后续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只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取得本村宅基地使用权。张丽作为非农业户籍人员,对原北房五间(旧房)享有所有权时,可基于 “房地一体” 原则使用对应宅基地;但原房屋被拆除后,张丽对该宅基地无合法建设资格,其借用李秀兰名义申请翻建属于虚假申报。该行为涉及行政管理问题,张强可向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反映,由行政机关对一号房屋依法处置,不属于本案继承纠纷的审查范围。
4. 举证责任与诉求依据不足
张强主张一号房屋是李秀兰遗产,需提交证据证明该房屋为李秀兰生前个人合法财产,但张强未提交任何证据推翻 B 号民事调解书的物权效力,也未证明李秀兰对翻建房屋享有权利,其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
综上,一号房屋不属于被继承人李秀兰的遗产,张强要求继承该房屋相应份额的诉求无依据,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