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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继承中,“丧偶儿媳能否继承公婆遗产” 历来是争议焦点 —— 本案中,刘芳(丧偶儿媳)手持公公王福安的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主张继承 “一号院落”(北京市延庆区某院)北房 5 间、东房 2 间半,却遭王福安四名子女以 “未尽赡养义务”“遗嘱无效” 抗辩。最终法院判刘芳继承全部房屋,仅需支付子女折价款,核心在于 “长期共同生活 + 主要赡养义务” 被认可,这为丧偶儿媳继承遗产提供了重要参考。
一、案情介绍:一场围绕农村院落的继承之争
1. 亲属与房屋背景
被继承人王福安(2017 年 11 月去世,1927 年出生)与原配张秀兰(1993 年 11 月去世)育有五名子女:长子王鹏、次子王贵(1952 年出生,2004 年 4 月去世)、三子王普、长女王秀敏、次女王秀娟(被告)。
刘芳(原告,胜诉方)是王贵的妻子,1995 年 12 月与王贵结婚(双方均再婚,未育子女),王贵 2004 年去世后,刘芳与赵伟再婚,仍与王福安共同生活至 2017 年 8 月。
涉案 “一号院落” 登记在王贵名下,院内有北房 5 间(1982 年建 4 间,2002 年刘芳与王贵共建 1 间)、东房 2 间半(1987 年王福安与张秀兰共建),经评估房屋及附属设施总价值 12.27 万元。
2. 关键证据与争议焦点
原告刘芳的核心证据:① 2005 年 4 月王福安的代书遗嘱:明确 “一号院落” 中王福安居住的 1 间北房、东房 2 间半中属其份额,及部分动产由刘芳继承,有 2 名见证人(周志强、吴敏)、2 名代书人(郑华、孙莉)签字,盖村委会公章;② 2016 年 6 月《遗赠扶养协议书》:王福安确认 2005 年遗嘱有效,声明近 20 年由刘芳赡养,愿将所有财产由刘芳继承;③ 赡养记录:王福安 1997 年起与刘芳、王贵共同生活,2004 年王贵去世后仍与刘芳同住,2017 年 8 月才被接至王秀敏家。
被告抗辩:王鹏、王普、王秀敏、王秀娟主张:① 不认可遗嘱与协议,认为见证人签字不实,王福安记错张秀兰去世时间;② 称子女均尽赡养义务(如王秀敏照顾最多、王普承担丧葬费),刘芳未做到 “养老送终”;③ 提交 1992 年分家单,主张房屋应按分家约定分割,且王秀敏提交 2017 年 8 月打印遗嘱(仅最后一页签字,形式无效)。
第三人态度:刘芳与前夫子女赵明、赵亮(已成年,与王贵无抚养关系)未参与争议,赵明曾在 2017 年 8 月《赡养老协议》签字(刘芳在场知情,协议载明刘芳暂无法赡养,由王普接手)。
二、法院说理:三大关键点,锁定胜诉
1. 先析产:明确遗产范围与份额
法院认定,“一号院落” 房屋需先区分共有与个人份额:① 北房 4 间(1982 年建):属王福安与张秀兰共同财产,张秀兰占 1/2(遗产),王福安占 1/2;② 北房 1 间(2002 年建):属刘芳与王贵夫妻共同财产,王贵占 1/2(遗产);③ 东房 2 间半(1987 年建):属王福安与张秀兰共同财产,各占 1/2(张秀兰部分为遗产);④ 附属设施(锅台、火炕等):张秀兰、王福安、王贵、刘芳均有添附,按贡献确认份额。
同时明确,刘芳主张的 3.3 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因 “家庭承包以户为单位,不发生继承”,不属于遗产,不予处理。
2. 遗嘱与协议效力:无效与有效区分,赡养义务是核心
被告证据无效:王秀敏提交的 2017 年 8 月打印遗嘱,仅最后一页有王福安及见证人(陈涛、林燕)签字,未按《民法典》第 1136 条 “每一页签字注明年月日” 要求,形式瑕疵,认定无效。
原告证据部分有效:刘芳提交的 2005 年代书遗嘱,有 2 名见证人、2 名代书人全程在场,签字盖章完整,内容明确;2016 年《遗赠扶养协议书》虽未细化扶养义务,但结合王福安长期与刘芳共同生活的事实,可确认 “刘芳对王福安尽主要赡养义务”。虽 2017 年 8 月刘芳暂由王普接手赡养,但不影响 “长期主要赡养” 的认定,故遗嘱与协议中 “刘芳继承王福安遗产” 的内容有效。
3. 继承顺位与份额:丧偶儿媳成第一顺位,多分遗产
顺位认定:根据《民法典》第 1129 条,刘芳作为丧偶儿媳,对公公王福安尽主要赡养义务,应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与王福安子女(王鹏、王普、王秀敏、王秀娟)平等参与继承。
份额分配:依据《民法典》第 1130 条,刘芳与王福安长期共同生活且尽主要赡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多分。最终认定:① 张秀兰遗产(4.27 万元)由 6 名继承人(王福安、王贵等)均分,每人 0.71 万元;② 王贵遗产(3.54 万元)由王福安、刘芳均分,每人 1.77 万元;③ 王福安遗产(6.75 万元)由刘芳分 50%,王秀敏分 20%(后期照顾多),王鹏、王普、王秀娟各分 10%。因刘芳继承份额最多,且王贵生前与父母共居未另批宅基地,判房屋归刘芳所有,由其支付子女折价款。
三、裁判结果:“一号院落” 归刘芳,折价款明确
位于北京市延庆区 “一号院落” 内东房两间半、北房五间,由原告刘芳继承;
原告刘芳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被告王秀敏房屋折价款 20617.8 元;
原告刘芳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分别给付被告王鹏、王普、王秀娟房屋折价款各 13867.8 元;
四、律师建议:农村房屋继承,这 3 点必须做
1. 长期赡养务必 “留痕迹,证共同生活”
保留与老人共同生活的证据(如水电费缴费记录、邻居证言、医疗陪护记录),本案中刘芳 “1997 年至 2017 年与王福安共同生活” 的事实,是认定 “主要赡养义务” 的核心;
若因客观原因暂无法赡养(如刘芳 2017 年情况),需保留 “知情但非自愿放弃” 的证据(如《赡养老协议》签字时在场的证人),避免被认定 “未履行义务”。
2. 遗嘱订立要 “形式合规,内容明确”
代书遗嘱需 2 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1 名代书人全程在场,签字 + 按手印 + 注明年月日,最好加盖村委会或居委会公章(如刘芳 2005 年遗嘱),增强效力;
打印遗嘱需严格按 “每一页签字” 要求,避免因漏签一页导致无效(如王秀敏提交的遗嘱),若老人行动不便,可同步录像记录订立过程。
3. 分家单与遗产分割:先析产,再继承
农村房屋常涉及 “分家单”,需提前核实分家单的真实性(如本案中 1992 年分家单有见证人证言),明确房屋原始归属,再区分 “共有财产” 与 “个人遗产”;
若房屋有添附(如刘芳与王贵 2002 年共建北房 1 间),需保留出资证明(如建材发票、施工人证言),避免添附部分被当作老人遗产分割。
综上,农村房屋继承的核心是 “赡养事实 + 证据充分”,尤其是丧偶儿媳、女婿等特殊继承人,提前固定赡养与遗嘱证据,才能在纠纷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