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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1. 亲属与房屋背景
亲属关系:被继承人林贵(2015 年 7 月去世)与刘兰(2014 年 12 月去世)是夫妻,育有一子林坤(原告,胜诉方)、二女林梅、林芳(均为被告,林芳提起反诉)。二人父母均先于去世,第一顺位继承人仅三人。
房屋情况:
一号房屋:2012 年 5 月登记在林贵名下,是夫妻共同财产,性质为 “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建筑面积 68.22㎡,双方协商确认现价值 341 万元,林坤主张归自己所有。
二号房屋:2023 年 4 月登记在林贵名下,性质同上,建筑面积 59.45㎡,双方协商确认现价值 297 万元。林芳称该房屋是 “某公房拆迁所得”,提交早年《声明》主张归自己单独继承。
2. 关键争议点
林坤的核心依据:提交 2013 年 10 月林贵、刘兰的代书遗嘱,载明 “一号房屋由林坤继承”,代书人、两名见证人签字捺印;主张二号房屋是父母共同财产,无有效归属约定,应法定继承。
林梅、林芳的抗辩与反诉:
不认可代书遗嘱,申请司法鉴定后,结论为 “林贵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且遗嘱中刘兰名字有笔误,主张遗嘱无效;反诉称林坤 “伪造遗嘱”,应剥夺继承权,要求一号房屋由二人各分 1/2。
林芳提交 2013 年 11 月《声明》,载明 “公房由林芳继承”,称二号房屋是该公房拆迁安置所得,应归自己所有,反诉要求二号房屋归己。
二、法院说理:两大关键认定,定了房屋归属
1. 代书遗嘱无效,一号房屋按法定继承
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且代书遗嘱需 “形式完整、内容无误”。本案中,司法鉴定确认林贵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同时遗嘱中刘兰名字存在笔误,不符合法定要求,故遗嘱无效。
一号房屋作为林贵、刘兰的共同遗产,应按法定继承由林坤、林梅、林芳三人平均分割(各占 1/3 份额)。考虑到林坤主张房屋所有权,且双方已协商确认价值(341 万元),为 “有利于生活需要”,法院支持一号房屋归林坤所有,由林坤按 1/3 份额向林梅、林芳各支付折价款(341 万 ÷3≈113.67 万元)。
2. 二号房屋无有效归属约定,亦按法定继承
林芳提交的《声明》仅约定 “四眼井胡同公房归林芳继承”,但该公房与二号房屋并非同一财产,且《声明》无林贵、刘兰签字,无法证明父母认可该归属;二号房屋登记在林贵名下,是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遗产法定继承(三人各占 1/3 份额)。
因林芳主张二号房屋所有权,双方协商确认价值(297 万元),法院支持二号房屋归林芳所有,由林芳按 1/3 份额向林坤、林梅各支付折价款(297 万 ÷3=99 万元);同时明确二号房屋为经济适用房,待符合过户条件时,由林芳自行办理手续。
三、裁判结果:
一号房屋归原告林坤所有,林坤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林梅、林芳各支付房屋折价款 1136666 元;林梅、林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林坤办理一号房屋过户手续。
二号房屋归被告(反诉原告)林芳所有,林芳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林坤、被告林梅各支付房屋折价款 990000 元;林芳待二号房屋符合过户条件时,自行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四、律师建议:多套房产继承,3 个避坑要点要记牢
1. 立代书遗嘱:先查行为能力,再盯形式细节
立代书遗嘱前,务必通过医院诊断或司法鉴定,确认遗嘱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避免后续鉴定 “翻车”);遗嘱内容要反复核对姓名、身份证号(杜绝笔误),同时确保代书人、两名见证人无利害关系(非继承人、债权人),最好全程录制备案视频,从源头规避无效风险。
2. 拆迁房主张归属:关联证据 + 权利人签字缺一不可
若主张 “拆迁房归自己”,需提交 “原公房拆迁协议 + 安置协议”,证明拆迁房与原房屋的直接关联;更关键的是,要有被继承人(房屋权利人)的书面认可(如签字确认的归属协议),仅继承人之间的《声明》无法律效力,避免像本案林芳那样因 “无父母签字” 落空。
3. 法定继承:优先协商价值与归属,省时又省力
多套房产继承时,先与其他继承人协商确认房屋现价值(省去评估环节的时间和费用),同时明确各自 “得房” 或 “得折价款” 的意愿 —— 法院会优先尊重该意愿,按 “得房者付折价款” 的方式分割,既保障权益,又减少后续执行纠纷。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