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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没证据证明立遗嘱人认知障碍,能推翻公证遗嘱吗?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0-21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方持父亲生前立下的公证遗嘱,主张继承登记在父亲名下的北京朝阳房产;另一方以 “父亲患脑梗、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 为由拒不过户,还申请行为能力鉴定试图推翻遗嘱。这场围绕房产继承的纠纷中,公证遗嘱的效力如何认定?亲属的质疑为何未被采纳?看完这起案例,公证遗嘱继承的关键法律要点将清晰呈现!

一、案情介绍:

1. 亲属与房屋背景

亲属关系:被继承人周志强(2022 年 12 月去世)与妻子吴敏(2003 年 1 月去世)是夫妻,育有三子:周航(原告)、周阳、周凯(均为被告)。二人父母均先于去世,第一顺位继承人仅兄弟三人。

房屋情况:一号房屋(原北京市朝阳区某房屋)是周志强 2010 年 3 月从甲公司购买的经济适用房,2014 年 3 月登记在周志强名下,共有情况为 “单独所有”,属于其个人合法财产。

2. 关键争议点

原告的核心依据:2014 年 12 月 8 日周志强在乙公证处立下的公证遗嘱,明确载明 “一号房屋由周航继承”,公证程序完整,有公证处存档记录。

被告的抗辩:

主张周志强 2008 年起患脑梗,2014 年已有明显认知障碍,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

称 “立遗嘱当日周志强在住院”,无法办理公证,公证录像存疑,且周志强生前从未提过遗嘱;

申请对周志强 2014 年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却因材料不足被鉴定机构不予受理。

二、法院说理:两大关键认定,锁定遗嘱有效

1. 一号房屋是周志强个人财产,有权立遗嘱处分

根据查明事实,一号房屋 2014 年 3 月登记在周志强名下,共有情况为 “单独所有”,且购买于吴敏去世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周志强的个人合法遗产。依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有权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继承,周志强对一号房屋的处分权合法有效。

2. 公证遗嘱真实有效,被告抗辩无证据支撑

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公证遗嘱由公证处按法定程序办理,本案中乙公证处出具的公证遗嘱,有周志强的意思表示记录及相关材料存档,符合《民法典》“公证遗嘱需符合法定程序” 的要求,初步具备法律效力。

被告抗辩证据不足:周阳、周凯虽主张周志强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但申请鉴定后,鉴定机构以 “现有材料无法满足鉴定条件” 为由不予受理,二人也未提交其他证据(如住院记录、证人证言)证明周志强立遗嘱时认知障碍、无法表达真实意愿;关于 “住院无法办理公证” 的主张,亦无住院记录佐证,故其抗辩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周志强的公证遗嘱真实有效,原告依据遗嘱主张继承一号房屋,符合法律规定。

三、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 “一号房屋”(北京市朝阳区),由原告周航继承所有。

四、律师建议:公证遗嘱继承,3 个关键要点要掌握

1. 立公证遗嘱:选正规公证处,留存完整材料

立公证遗嘱时,务必选择有资质的公证处(如本案乙公证处),按公证处要求提供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如房产证);若立遗嘱人有基础疾病(如高血压、脑梗),可提前准备近期医院出具的 “民事行为能力证明”,避免后续被质疑 “无行为能力”;公证过程中形成的录像、笔录等材料,需妥善留存,作为遗嘱有效性的补充证据。

2. 面对遗嘱质疑:紧扣 “公证程序”+“证据反驳”

若亲属质疑公证遗嘱效力,可从两方面应对:一是强调公证遗嘱的法定效力 —— 公证处办理遗嘱时会审查立遗嘱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性,程序严谨性远高于普通遗嘱;二是针对对方质疑提交反证,如本案中可提交公证处的存档材料,反驳 “住院无法公证”“认知障碍” 等主张,若对方申请鉴定却因材料不足被驳回,可主张其 “举证不能”。

3. 房产过户:提前准备材料,减少纠纷

依据公证遗嘱办理房产过户前,需提前准备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公证遗嘱原件、继承人身份证明、房产证等材料;若亲属拒不过户,可直接凭公证遗嘱向法院起诉,凭借 “公证遗嘱的高度证明力” 快速实现继承,避免陷入长期纠纷。

综上,公证遗嘱是继承房产的 “有力武器”,只要程序合规、材料完整,即便遇到亲属质疑,也能凭借其法定效力维护合法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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