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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继承中,“遗嘱效力” 与 “法定继承” 的冲突常引发纠纷 —— 本案中,张勇(原告)主张按法定继承分割父亲张贵名下 “一号院落” 房产,却遭妹妹张敏(第三人,胜诉方)以 2011 年律师见证遗嘱抗辩。最终法院认定遗嘱有效,判张敏独得房产,核心在于 “律师见证 + 打印遗嘱形式合规”,这为律师见证遗嘱的效力认定提供了重要参考。
一、案情介绍:一场围绕 “一号院落” 的继承之争
1. 亲属与房屋背景
被继承人张贵(2022 年 12 月去世)与妻子李秀兰(2008 年 8 月去世)育有四名子女:长子张勇(原告)、次子张伟(被告)、三子张明(被告)、女儿张敏(第三人,胜诉方)。
涉案 “一号院落”(某村某号)内有北房 3 间(西数第三至五间)、东厢房 2 间、杂物间 1 间,2010 年 12 月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确认该房产归张贵个人所有。张贵去世后,各方就 “一号院落” 的继承分割产生争议。
2. 关键证据与争议焦点
胜诉方张敏的核心证据:① 2011 年 8 月律师见证打印遗嘱:明确 “一号院落” 全部房产及后续拆迁利益归张敏继承,由甲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涛、赵琳全程见证,张贵签字按手印,同时附有完整见证视频;② 见证律师周涛出庭证言:证实张贵立遗嘱时思路清晰,对 “房产归张敏” 的意愿表达明确,全程无胁迫或诱导。
原告张勇的抗辩:① 否认遗嘱效力:主张 2011 年无 “打印遗嘱” 这一法定形式,且遗嘱仅 1 名见证人(周涛)签字,另一名见证人(赵琳)未在遗嘱上署名,同时称张贵 2008 年患脑梗,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② 坚持按法定继承分割 “一号院落”,称自己对张贵尽了赡养义务,有权分得房产份额。
其他被告态度:张伟、张明认可张敏提交的遗嘱及见证材料,明确同意 “一号院落” 归张敏所有,不主张房产分割。
二、法院说理:两大关键点,锁定房屋归属
1. 遗嘱效力:律师见证 + 打印遗嘱形式合规,真实意愿可证
形式要件达标:根据《民法典》第 1136 条及时间效力规定,2011 年订立的打印遗嘱可适用《民法典》相关要求。本案中,虽遗嘱为打印件,但律师周涛、赵琳全程参与见证过程 —— 周涛在遗嘱上签字,赵琳在见证协议、谈话笔录上署名,且见证视频完整记录了张贵确认遗嘱内容的环节,可认定 “两名见证人全程参与”;遗嘱日期虽为打印,但结合见证协议、视频记录能明确立遗嘱时间,不存在形式瑕疵,符合法定要求。
行为能力与真实意愿无争议:张勇主张张贵患脑梗无民事行为能力,但未提交任何医疗记录或鉴定意见;反之,见证视频显示张贵能清晰回应律师关于 “是否愿意将房产给张敏” 的提问,明确表达同意意愿,再结合周涛的出庭证言,足以认定遗嘱是张贵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2. 房屋归属:按有效遗嘱处理,排除法定继承
“一号院落” 已由生效判决确认归张贵个人所有,属于其合法遗产。因张贵生前订立的律师见证遗嘱有效,且明确指定房产由张敏继承,故应优先按遗嘱执行,排除法定继承规则的适用,“一号院落” 全部房产归张敏所有。
三、裁判结果:“一号院落” 全部房产归张敏继承
被继承人张贵名下 “一号院落” 内北房西数第三间、第四间、第五间、东厢房两间、杂物间一间,由第三人张敏继承。
四、律师建议:农村房屋继承,聚焦房产的 3 点关键操作
1. 用律师见证固定房屋继承遗嘱,确保形式合规
订立房屋继承遗嘱时,优先选择正规律所,由两名律师全程见证,确保遗嘱人、两名见证人在遗嘱及配套见证材料(如委托见证协议、谈话笔录)上签字按手印,同时同步录制见证视频,清晰记录遗嘱人对 “房屋归属” 的真实意愿;
即使是早期订立的打印遗嘱,通过 “见证材料一体化”(协议 + 笔录 + 遗嘱 + 视频)可补正潜在形式瑕疵,大幅提升遗嘱效力。
2. 提前确认房屋权属,避免继承时权属争议
若农村房屋涉及分家、赠与或历史遗留问题,应提前通过法院判决、村委会证明等方式,明确房屋归被继承人个人所有(如本案中 “一号院落” 先经判决确权),避免继承时因 “房屋是否为遗产” 产生争议。
3. 留存房屋相关证据,支撑遗嘱主张
除遗嘱及见证材料外,还应留存房屋产权证明(如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法院确权判决、房屋照片等,若房屋有翻建、装修情况,可补充留存施工记录或出资票据,进一步佐证房屋归被继承人所有,为遗嘱执行提供充分依据。
综上,农村房屋继承的核心是 “遗嘱效力 + 权属清晰”,通过律师见证订立合规遗嘱、提前确认房屋权属,能有效避免纠纷,确保房屋按被继承人意愿传承。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