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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捺印清晰且有存档录像,无签字仍能认定真实吗?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0-21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方持被继承人的公证遗嘱,主张继承房产中被继承人的份额,配偶自愿放弃继承;另一方作为被继承人孙辈,以 “遗嘱无签字、无法查看公证视频” 为由质疑遗嘱真实性。这场围绕北京东城房产的继承纠纷中,仅捺印无签字的公证遗嘱是否有效?孙辈的质疑为何未被采纳?看完案例,公证遗嘱形式争议的法律认定要点将清晰呈现。

一、案情介绍:

1. 亲属与房屋背景

亲属关系:被继承人陈贵(2022 年 5 月去世)与刘敏(被告,在世)系夫妻,生育二女:陈曦(原告)、陈芳(2006 年 7 月去世)。陈芳与王浩系夫妻,育有一子王宇(被告,陈贵孙辈)。陈贵父母均先于其去世。

房屋情况:一号房屋(北京市东城区)2009 年 7 月登记在陈贵名下,系陈贵与刘敏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享有 50% 份额,陈贵名下 50% 份额为其个人合法遗产。

2. 关键证据与争议点

陈曦的核心依据:

2016 年 9 月 29 日陈贵的公证遗嘱,由乙公证处办理,载明 “一号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去世后由女儿陈曦继承”,遗嘱上有陈贵捺右手食指指印,公证员杨某、金某见证,公证处存档有遗嘱过程记录及光盘;

刘敏当庭表示 “知晓公证情况,同意将陈贵份额给陈曦,自愿放弃继承”,进一步支持陈曦的主张。

王宇的抗辩:

主张 “遗嘱只有陈贵手印,无签字”,对真实性有异议;

称 “去公证处想查看公证视频,因未参与公证被拒绝”,无法核实公证过程,质疑遗嘱效力。

二、法院说理:两大关键认定,支持遗嘱继承

1. 一号房屋 50% 份额属陈贵个人财产,有权立遗嘱处分

根据查明事实,一号房屋系陈贵与刘敏夫妻共同财产,陈贵享有 50% 份额,该份额系其个人遗产。依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有权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继承,陈贵作为房产份额所有权人,对该部分财产的处分权合法有效。

2. 仅捺印无签字的公证遗嘱有效,陈曦有权继承 50% 份额

公证遗嘱的形式效力:根据《民法典》及公证程序规定,公证遗嘱需 “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经公证机关办理”,本案中乙公证处存档有陈贵立遗嘱的过程记录及光盘,明确记载遗嘱内容是陈贵真实意愿,虽遗嘱无签字但有其本人捺印,且公证员在场见证,符合公证遗嘱的法定核心要件(意思表示真实 + 公证程序合规),故认定遗嘱有效。

王宇质疑的处理:王宇以 “无签字、无法查看视频” 质疑遗嘱,法院已调取公证处卷宗(含过程记录、光盘)核实公证真实性,王宇未出庭质证,亦未提交其他证据推翻遗嘱;“无法查看视频” 系公证处基于程序规定的合理限制,不能直接否定遗嘱效力,故对其抗辩不予支持。

刘敏放弃继承的影响:刘敏作为一号房屋共同共有人,自愿放弃继承陈贵的 50% 份额,不违反法律规定,进一步明确陈贵的份额可由陈曦完整继承。

综上,陈贵的公证遗嘱真实有效,陈曦依据遗嘱主张继承一号房屋 50% 份额,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三、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陈贵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的 “一号房屋” 中,属于陈贵的 50% 房产份额由原告陈曦继承(“一号房屋” 自此由陈曦与刘敏共同共有)。

四、律师建议:公证遗嘱继承,3 个关键要点要掌握

1. 公证遗嘱形式:核心看 “意思表示 + 程序合规”,非仅签字

立公证遗嘱时,若遗嘱人因身体原因(如握笔困难)无法签字,可按手印替代,关键是确保:① 公证处完整记录立遗嘱过程(如制作笔录、录像);② 公证员在场见证,确认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③ 公证处存档全套材料(如本案中的过程记录、光盘),即便无签字,只要满足上述条件,遗嘱仍可有效。

2. 亲属质疑应对:申请法院调取公证卷宗,固定关键证据

若亲属质疑公证遗嘱效力(如本案王宇),可向法院申请调取公证处的存档卷宗(含遗嘱原件、过程记录、录像等),通过官方材料佐证遗嘱真实性;若亲属未出庭质证或无反证,法院通常会认可遗嘱效力,避免因 “个人无法查看视频” 等程序限制影响主张。

3. 共同财产继承:明确配偶意愿,减少份额争议

若遗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本案一号房屋),需提前与配偶沟通继承意愿:若配偶自愿放弃继承,可让其出具书面声明,避免后续份额分割纠纷;若配偶主张份额,需按遗嘱或法定继承规则明确各自份额,确保继承过程清晰。

综上,公证遗嘱的效力核心在于 “真实意愿 + 法定程序”,即便存在 “无签字” 等形式瑕疵,只要有公证处存档材料佐证,仍能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亲属的单纯质疑难以阻却继承。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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