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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生前立附条件遗嘱,部分继承人不认,受益方起诉获房屋所有权 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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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持被继承人的公证遗嘱,主张分割两套房产;部分继承人同意按遗嘱执行,其中一人要求一并处理补偿款;另一继承人以 “赡养多却与他人待遇相同” 为由反对,却无反证。这场围绕北京海淀两套房产的继承纠纷中,附付款项条件的公证遗嘱是否有效?未出庭继承人的权利如何认定?看完案例,带条件公证遗嘱的继承要点将清晰呈现。

一、案情介绍:

1. 亲属与房屋背景

亲属关系:被继承人赵贵(2019 年 1 月去世)一生经历三次婚姻:与原配刘英育有赵琳、赵伟(均为被告);与第二任余华无子女;与第三任周兰(2011 年 5 月去世)系再婚,周兰与前夫育有周涛(原告)、周阳(2016 年 10 月去世),周阳之子周明(被告,周兰孙辈)。赵贵父母均先于其去世,另有多名兄弟姐妹及侄辈(部分未出庭)。

房屋情况:

一号房屋(北京市海淀区)、二号房屋(北京市海淀区),原系赵贵与周兰的夫妻共同财产。2012 年经法院调解,两套房屋均归赵贵个人所有,2012 年 3 月登记在赵贵名下(一号房屋 51.5㎡,二号房屋 57.3㎡),属其个人合法遗产。

2. 关键证据与争议点

周航的核心依据:2013 年 12 月 25 日赵贵在乙公证处(原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立下的公证遗嘱,明确:“二号房屋由女儿赵琳继承,赵琳需支付弟弟赵伟 30 万元;一号房屋由继子周航继承,周航需支付周明 30 万元”,公证程序完整,有公证处存档公证书。

各方抗辩:

周明同意按遗嘱执行,要求本案一并处理 30 万元款项给付;

赵琳同意按遗嘱执行,主张继承二号房屋并支付赵伟 30 万元;

赵伟不认可遗嘱真实性,称 “自己从小伺候母亲,不应与他人待遇相同”,却未提交任何反证;

赵贵的多名兄弟姐妹及侄辈(周涛、周阳等)未出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二、法院说理:两大关键认定,支持遗嘱继承

1. 两套房屋是赵贵个人财产,有权立附条件遗嘱处分

根据查明事实,一号、二号房屋经法院调解后归赵贵个人所有,属其个人合法遗产。依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有权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继承,且可设定付款等附加条件,赵贵对两套房屋的处分权及附加条件约定均合法有效。

2. 公证遗嘱真实有效,款项给付可一并处理

遗嘱效力认定:乙公证处出具的公证遗嘱,有赵贵的真实意思表示记录及公证程序存档,符合《民法典》“公证遗嘱需符合法定程序” 的要求;赵伟虽质疑遗嘱真实性,但未提交任何反证(如遗嘱伪造证据、赵贵立遗嘱时无行为能力证明等),应承担 “举证不能” 后果,故遗嘱真实有效。

款项给付处理:遗嘱中 “继承人支付补偿款” 的约定,是赵贵为维护家庭和睦设定的附加条件,不违反法律规定;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法院可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款项给付事宜,无需另行起诉。

未出庭继承人权利:赵贵的多名兄弟姐妹及侄辈经合法传唤未出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不影响法院依据查明事实缺席裁判,其未对遗嘱提出异议,进一步佐证遗嘱的合理性。

综上,赵贵的公证遗嘱及附加条件均合法有效,周航、赵琳依据遗嘱主张继承房产,符合法律规定。

三、裁判结果

现登记在赵贵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 “二号房屋”,由被告赵琳继承所有;赵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被告赵伟 30 万元。

现登记在赵贵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 “一号房屋”,由原告周航继承所有;周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被告周明 30 万元。

四、律师建议:附条件公证遗嘱继承,3 个关键要点要掌握

1. 立附条件遗嘱:明确条件内容,确保可执行

立附条件公证遗嘱时,需清晰约定附加条件(如本案 “支付补偿款”),明确款项金额、给付时间、收款人等信息,避免因条件模糊导致后续争议;同时需在遗嘱中说明设定条件的目的(如维护家庭和睦),增强遗嘱的合理性。

2. 面对遗嘱质疑:紧扣 “公证程序”+“反证缺失” 反驳

若亲属质疑附条件公证遗嘱效力,可从两方面应对:一是提交公证处存档的遗嘱原件、公证过程记录等,证明遗嘱程序合规;二是指出对方 “无反证” 的问题,如本案赵伟仅口头质疑却无证据,法院通常会认可遗嘱效力。

3. 未出庭继承人:不影响裁判,需提前确认意愿

若部分继承人未出庭,法院会依法缺席裁判,其未提出异议视为默认遗嘱内容;但起诉前建议尝试联系未出庭继承人,确认其是否对遗嘱有异议,避免后续因 “未通知” 引发新纠纷,确保继承过程顺利。

综上,附条件公证遗嘱只要程序合规、条件明确,即便存在个别继承人质疑,法院仍会支持遗嘱内容,继承人只需按遗嘱履行附加义务,就能顺利取得房产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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