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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遗赠继承争议中,自书遗嘱的真实性认定、接受遗赠的期限合规性是核心焦点。近日,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李伟(化名,被继承人外孙)凭借 “被继承人赵兰(化名)的有效自书遗嘱”“及时作出接受遗赠表示”,成功获房屋居住使用权及后续继承权,驳回被告赵强(化名)、赵伟(化名)、赵刚(化名)的异议,维护了合法权益。以下从案情、分析、裁判结果到启示,拆解胜诉逻辑。
一、案情梳理
1. 家庭关系与房屋背景
核心亲属关系:
赵兰(已故,2022 年 12 月去世)与丈夫(1968 年去世)育有五子:赵华(被告一,长子,同意遗嘱)、赵娟(被告二,次女,同意遗嘱)、赵强(被告三,三子,反对)、赵伟(被告四,四子,反对)、赵刚(被告五,五子,反对);李伟系赵娟之子,自幼与赵兰共同生活并照料其晚年。
核心财产:
一号房屋,系赵兰原有 “二号房屋”2019 年腾退置换所得,由赵兰与甲公司签订安置、认购协议,未办不动产权登记,权属归赵兰个人所有。
2. 关键事实与争议
李伟提交自书遗嘱 + 接受遗赠证据主张房屋权利;赵强、赵伟、赵刚否认遗嘱真实性:
原告证据 1:自书遗嘱(2019 年 12 月):
赵兰亲笔书写,载明 “将一号房屋遗留给外孙李伟”,落款有签名、捺印及日期,符合自书遗嘱形式要件;另提交 2004 年赵兰自书遗嘱(内容为 “二号房屋由李伟继承”)、赵兰委托李伟办理房屋手续的委托书、民生银行业务单等,佐证赵兰书写习惯及对李伟的信任。
原告证据 2:接受遗赠证明:
赵兰 2022 年 12 月去世后,李伟于 2023 年 1 月 2 日立即告知赵强、赵华、赵伟、赵刚遗嘱事宜及继承意愿,赵娟在场佐证,未超 “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 的法定期限。
被告赵强、赵伟、赵刚的抗辩:
否认遗嘱真实性,申请笔迹鉴定却不认可李伟提交的鉴定样本,导致鉴定终止;提交 2020 年 1 月录像主张 “赵兰立遗嘱时神志不清”,但未提交医疗诊断等有效证据;赵强称 “二号房屋有自己半间份额”,却无产权证明支撑。
二、案件分析
本案胜诉核心在于自书遗嘱合法有效、接受遗赠及时及被告抗辩无证据,法院裁判逻辑如下:
1. 自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真实性足以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规则):
案涉遗嘱由赵兰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日期,形式完整;结合 2004 年赵兰自书遗嘱(书写风格一致)、委托书(赵兰日常签名习惯匹配)、银行业务单(赵兰真实笔迹样本),形成完整证据链,可高度确信 2019 年遗嘱系赵兰真实意思表示。
被告虽申请笔迹鉴定,但因自身不认可鉴定样本导致鉴定终止,且未提交 “遗嘱系伪造、胁迫形成” 的反证,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其主张 “赵兰神志不清”,无医院诊断等科学依据,录像内容无法直接证明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抗辩不成立。
2. 一号房屋为赵兰个人财产,有权遗赠给李伟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定义):
一号房屋系赵兰通过二号房屋腾退置换所得,安置、认购协议均以赵兰名义签订,无证据证明存在共有份额;赵强主张 “有半间份额”,未提交产权登记、分家协议等证据,房屋权属无争议,赵兰有权通过遗嘱将个人财产遗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李伟。
3. 李伟及时作出接受遗赠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受遗赠表示期限):
李伟在赵兰去世后 30 日内即告知全体继承人接受遗赠的意愿,有赵娟佐证,未超六十日法定期限,符合 “受遗赠人需明确表示接受” 的要求,不视为放弃受遗赠。
三、裁判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号房屋” 由原告李伟居住使用,待不动产权证书办理后,由李伟继承。
四、案件启示
结合本案,处理房屋遗赠继承纠纷需重点关注 3 点:
1. 自书遗嘱需留存 “笔迹样本”,确保真实性可追溯
立遗嘱人应多留存日常亲笔书写材料(如书信、业务单据、委托书),避免后续鉴定因样本不足导致争议;遗嘱内容需明确财产位置、权属及继承人,减少模糊表述。
2. 受遗赠人务必 “及时表态”,留存告知证据
知晓遗赠事宜后,需在六十日内通过书面通知、录音录像、证人在场等方式明确表示接受,避免因 “逾期未表态” 视为放弃;相关沟通记录需妥善保存,作为履行法定义务的证据。
3. 抗辩需提交 “有效证据”,拒绝无依据质疑
对遗嘱真实性有异议时,应积极配合鉴定,提供合法样本;主张 “立遗嘱人无行为能力”,需提交立遗嘱前后的医疗诊断、鉴定意见;主张 “财产有共有份额”,需提交产权证明、分家协议等书证,单纯口头否认或碎片化证据难以获得法院采信。
本案判提醒大家:遗赠继承中,合法的遗嘱形式、及时的接受表示是保障权利的关键,无证据的抗辩无法对抗有效遗嘱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