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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继承纠纷中,打印遗嘱的效力常成为争议焦点 —— 既要满足法定形式要件,又需证实立遗嘱人真实意愿,稍有瑕疵便可能导致遗嘱无效。本案中,双目失明的刘兰所立打印遗嘱,不仅涉及 “代签捺印” 的形式争议,还牵扯宅基地与房屋所有权分离的认知误区。最终法院如何认定遗嘱效力,支持长女的继承请求?以下结合案情展开详细分析。
一、案情梳理
1. 核心事实:亲属关系、房产与遗嘱详情
亲属关系:张建国(2009 年去世)与刘兰(2022 年去世)系夫妻,共育七子女,分别为长女张慧(原告,胜诉方)、次子张涛、三子张敏、四子张杰、五子张明、次女张丽、三女张芳(后四人为被告,张明、张丽、张芳认可原告诉求,张涛、张敏、张杰提异议)。
房产背景:涉案 “一号院落”(北京市通州区某镇某村)内有正房四间,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在张涛名下。2009 年,张建国、刘兰与张涛签订《换房协议》,约定将 “一号院落” 与原属张建国夫妇的 “二号院落” 调换;2012 年法院生效判决已确认,“一号院落” 西数第一、二间正房归刘兰所有,东数第一、二间归张涛所有。
遗嘱关键信息:2021 年 5 月 28 日,刘兰(双目失明,无法自行签名)立打印遗嘱,明确 “一号院落” 西数第一、二间正房由张慧继承。遗嘱有刘兰捺印(名字代签)、3 名见证人(赵磊、孙娜、周婷)及执笔人吴浩签名,张慧同时提交立遗嘱全程视频,证实刘兰意识清醒、意思表示真实。
2. 原被告诉求与答辩
原告张慧诉求:1. 判令继承刘兰遗留的 “一号院落” 西数第一、二间正房;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涛、张敏、张杰答辩:1. 不认可 “正房由张慧出资建造”,主张曾与张慧签《换房协议》;2. 认可遗嘱真实性,但认为张慧仅能继承房产,无法继承宅基地,反对完整继承房屋所有权。
被告张明、张丽、张芳答辩:同意张慧诉求,认可事实及遗嘱内容。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刘兰所立打印遗嘱是否符合法定要件,是否有效?
张慧主张继承 “一号院落” 西数第一、二间正房,是否有法律依据?
2. 胜诉关键:遗嘱有效 + 权属清晰,诉求获支持
(1)打印遗嘱符合法定要件,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需 2 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见证人应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事实推导:① 形式无瑕疵:遗嘱有 3 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刘兰捺印(因双目失明客观无法签名,捺印可替代)、见证人及执笔人均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完全符合打印遗嘱形式要求;② 意思表示真实:立遗嘱视频清晰显示,刘兰头脑清醒,明确表达 “房屋由张慧继承” 的意愿,无胁迫、欺诈情形,排除 “非真实意思” 争议;③ 见证人资格合法:3 名见证人均非继承人,与张慧无利益关联,见证过程客观公正,进一步佐证遗嘱效力。
(2)张慧继承房屋有明确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事实推导:① 房屋属刘兰合法遗产:2012 年法院生效判决已确认 “一号院落” 西数第一、二间正房归刘兰所有,该房屋是刘兰个人合法财产,具备继承前提;② 宅基地争议不影响房屋继承:张涛等主张 “无法继承宅基地”,但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分离,张慧继承的是房屋所有权,在房屋存续期间可依法使用宅基地,该异议不影响房屋继承请求;③ 遗嘱优先于法定继承:刘兰遗嘱合法有效,应优先按遗嘱执行,张慧作为指定继承人,有权直接继承涉案房屋。
三、裁判结果
北京市通州区某镇某村 “一号院落” 内正房四间中西数第一间、第二间,由原告张慧继承所有。
四、案件启示
1. 遗嘱继承维权(胜诉方视角):2 个核心要点
立打印遗嘱需 “形式完整 + 证据留存”:邀请 2 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如邻居、同事),确保遗嘱人(或捺印)、见证人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同时录制全程视频,固定 “意识清醒、意思真实” 的证据,避免 “代签无依据”“意思表示存疑” 等争议。
提前固定房屋权属证据:若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需通过法院判决、书面协议等明确权属(如本案 2012 年生效判决),证明房屋属被继承人合法财产,为后续继承扫清 “权属不明” 障碍。
2. 立遗嘱与继承的 2 个关键提醒
特殊人群立遗嘱需 “留痕客观障碍”:双目失明、手部残疾等无法签名的人群,除捺印外,需补充医疗证明、居委会证明等,证实 “无法签名的客观原因”,强化遗嘱合法性。
异议方应 “理性抗辩,避免无依据主张”:对遗嘱真实性无异议时,不可仅凭 “宅基地不可继承” 反对房屋继承,需尊重 “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分离” 的法律原则,避免因不当抗辩承担诉讼成本。
3. 核心总结
本案核心逻辑:打印遗嘱 “形式合规 + 意思真实” 即有效,房屋权属明确时,遗嘱指定继承人可依法继承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争议不影响继承结果。遇类似纠纷,优先核查遗嘱要件、固定权属证据,必要时咨询律师制定维权策略,才能高效保障合法权益。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明确:打印遗嘱需 “见证人在场 + 签名 / 捺印 + 注明年月日”,特殊情况捺印可替代签名;遗产需为自然人合法财产,房屋所有权可独立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不影响房屋继承效力,这是张慧胜诉的核心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