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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约定遗嘱互相继承房屋,部分子女反对,母亲起诉赢全部产权,房产继承律师剖析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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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共同房屋继承争议中,共同遗嘱的效力认定、举证责任的完成度是核心焦点。近日,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张秀兰(化名,被继承人妻子)凭借 “与丈夫王建国(化名)签订的有效共同遗嘱”“充分举证支撑遗嘱真实性”,成功获 “一号房屋” 全部所有权与继承权,驳回被告王芳(化名,长女)、王敏(化名,四女)的异议,维护了合法权益。以下从案情、分析、裁判结果到启示,拆解胜诉逻辑。

一、案情梳理

1. 家庭关系与房屋背景

核心亲属关系:

张秀兰(原告)与王建国(已故,2022 年 10 月去世)系夫妻,育有六子女:王芳(被告一,长女,反对遗嘱)、王婷(被告二,次女,认可遗嘱)、王莉(被告三,三女,认可遗嘱)、王敏(被告四,四女,反对遗嘱)、王强(被告五,长子,认可遗嘱)、王浩(被告六,次子,认可遗嘱)。

核心财产:

一号房屋,登记在王建国名下,系张秀兰与王建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属夫妻共同财产,无其他权利瑕疵。

2. 关键事实与争议

张秀兰提交共同遗嘱主张房屋全部权利;王芳、王敏否认遗嘱真实性:

原告证据:共同遗嘱(2022 年 9 月):

张秀兰与王建国共同订立,载明 “夫妻共同财产一号房屋,无论哪方先去世,先走一方的房屋份额归另一方继承,与其他人无关”。遗嘱中王建国签名及捺印为本人所为,张秀兰签名由王建国代书,其余内容及日期由张秀兰书写,形式完整;王婷、王莉、王强、王浩均认可遗嘱真实性,佐证遗嘱形成过程合法。

被告王芳、王敏的抗辩:

否认遗嘱真实性,申请笔迹鉴定却因 “检材与样本字体差异大、同期样本缺失” 导致鉴定无法受理;王芳主张 “一号房屋应按法定继承,自己应得十二分之一份额”,并称 “王浩擅自转移另一房屋登记,存在侵吞遗产行为”,但未提交推翻共同遗嘱的有效证据。

二、案件分析

本案胜诉核心在于共同遗嘱合法有效、原告完成举证责任及被告抗辩无证据支撑,法院裁判逻辑如下:

1. 共同遗嘱符合法定形式,真实性足以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遗嘱有效要件):

案涉共同遗嘱系张秀兰与王建国真实意思表示,明确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中各自份额,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虽张秀兰签名由王建国代书,但王建国本人签名、捺印真实,且有四名子女认可遗嘱,形成完整证据链,可高度确信遗嘱真实性。

王芳、王敏申请笔迹鉴定却因自身无法提供合格样本导致鉴定终止,未提交 “遗嘱系伪造、胁迫形成” 的反证,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其对遗嘱真实性的质疑不成立。

2. 一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张秀兰有权依遗嘱继承全部份额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定义):

一号房屋系张秀兰与王建国婚姻共同财产,双方各占二分之一份额;王建国去世后,其享有的二分之一份额应按共同遗嘱约定由张秀兰继承,故张秀兰依法取得房屋全部所有权,无需按法定继承分割。

王芳主张 “按法定继承分割” 与共同遗嘱约定冲突,且无证据证明遗嘱无效,抗辩缺乏法律依据;其提及的 “王浩转移另一房屋登记” 与本案一号房屋继承无关,不影响本案裁判。

3. 原告已完成举证责任,被告异议无事实基础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

张秀兰提交共同遗嘱原件及四名子女证言,充分证明遗嘱真实性,已完成 “持有遗嘱一方的举证义务”;王芳、王敏仅口头否认遗嘱,未提供医疗诊断(证明王建国立遗嘱时无行为能力)、伪造证据等反证,无法推翻遗嘱效力,异议应予以驳回。

三、裁判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位于北京市的 “一号房屋” 由原告张秀兰所有、继承。

四、案件启示

结合本案,处理夫妻共同房屋继承纠纷需重点关注 3 点:

1. 共同遗嘱需明确 “份额处分”,留存 “见证证据”

夫妻订立共同遗嘱时,应明确约定双方去世后财产份额的继承方式,尽可能由本人签名、捺印;若存在代签情况,需有见证人在场并留存书面记录,同时保留立遗嘱人日常笔迹样本(如书信、单据),避免后续鉴定样本缺失。

可邀请部分继承人(如认可遗嘱的子女)在场见证遗嘱形成,或对遗嘱订立过程录音录像,增强遗嘱真实性的证明力。

2. 继承人主张遗嘱无效,需提交 “有效反证”

对遗嘱真实性有异议时,需提交 “立遗嘱人无行为能力的医疗诊断”“遗嘱签名伪造的鉴定意见”“胁迫立遗嘱的录音录像” 等直接证据,单纯口头否认或碎片化证据难以推翻遗嘱;申请笔迹鉴定前,应提前准备立遗嘱人同期、同字体的合格样本,确保鉴定可顺利进行。

3. 区分 “不同财产争议”,聚焦核心诉求

继承纠纷中,应明确争议财产范围,如本案中 “王浩转移另一房屋登记” 与一号房屋继承无关,被告不应以此混淆本案焦点;原告需围绕核心财产(如一号房屋)提交证据,避免无关争议影响案件审理效率。

本案判决充分体现 “遗嘱优先、举证为先” 的原则,也提醒大家:夫妻共同财产继承中,合法有效的共同遗嘱是保障继承权的关键,继承人对遗嘱提出异议时,需提交充分反证,否则难以对抗遗嘱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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