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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律师代书遗嘱 + 权属判决,原告赢农村院落,遗产继承律师揭秘胜诉逻辑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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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院落房屋继承争议中,律师代书遗嘱的效力认定、生效判决对房屋权属的确认是核心焦点。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张磊(化名,被继承人三子)凭借 “律师见证的代书遗嘱” 及 “生效判决确认的房屋所有权”,成功获 “一号院落房屋”全部继承权,驳回被告张军(化名,长子)、张伟(化名,次子)的异议,维护了合法权益。以下从案情、分析、裁判结果到启示,拆解胜诉逻辑。

一、案情梳理

1. 家庭关系与房屋背景

核心亲属关系:

张桂兰(已故,2015 年 9 月去世)与张福才(已故,1997 年 1 月去世)系夫妻,育有三子一女:张军(被告一,长子)、张伟(被告二,次子)、张磊(原告,三子)、张燕(第三人,女儿,认可遗嘱)。

核心财产:

一号院落房屋(原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含北房四间、西厢房两间。2007 年 - 2008 年经法院一审、二审判决确认:该房屋归张桂兰所有,张桂兰向其他继承人支付财产折价款,房屋权属无争议。

2. 关键事实与争议

张磊提交律师代书遗嘱主张全部继承权;张军、张伟否认遗嘱真实性:

原告证据:律师代书遗嘱(2014 年 4 月):

张桂兰委托甲律所李岩、赵宇律师代书遗嘱并见证,内容为 “一号院落房屋及其他财产由张磊继承”。附北京丰台医院诊断证明(张桂兰神志清楚、有正常行为能力)、谈话笔录(张桂兰明确意愿,自认不识字、由律师代签后按捺手印)、律师出庭证言(证明遗嘱形成过程合法,无欺诈胁迫)。

被告张军、张伟的抗辩:

怀疑遗嘱真实性,主张 “张军尽了赡养义务、分家时有房屋份额”“张伟将继承份额归张桂兰,尽了赡养义务”,但未提交有效证据推翻遗嘱。

二、案件分析

本案胜诉核心在于代书遗嘱合法有效及房屋权属明确,法院裁判逻辑如下:

1. 律师代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内容真实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规则):

遗嘱由两名律师代书、见证,代书人(赵宇)、见证人(李岩、赵宇)均签名注日期;

张桂兰因不识字由律师代签,本人按捺手印确认,有医院诊断证明佐证其立遗嘱时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谈话笔录、律师证言印证遗嘱系其真实意思,无违反法律规定情形,遗嘱合法有效。

2. 一号院落房屋为张桂兰个人财产,有权通过遗嘱处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定义):

2008 年二审判决已确认 “一号院落房屋归张桂兰所有”,张桂兰对房屋享有完全所有权,非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有权通过遗嘱指定张磊为唯一继承人;

张军、张伟主张 “有房屋份额”,但未提交推翻生效判决的证据,其抗辩无事实基础。

3. 被告异议无有效证据支撑,法院不予采信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举证责任):

张军提交的 “赡养证明”“收费收据” 无法证明其对房屋享有权利;张伟提交的 “生效判决” 仅能证明其曾放弃现金遗产继承,与房屋无关;

二人虽否认遗嘱真实性,但未申请笔迹鉴定或提交 “遗嘱系伪造、胁迫形成” 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三、裁判结果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被继承人张桂兰遗留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 “一号院落房屋” 北房四间、西厢房两间,由原告张磊继承。

四、案件启示

结合本案,处理农村院落房屋继承纠纷需重点关注 3 点:

1. 代书遗嘱需严格遵循 “双见证 + 签名确认” 要求

立遗嘱人不识字或无法书写时,应委托两名以上见证人(优先选律师),由其中一人代书,代书人、见证人、立遗嘱人(按捺手印)均需签名注日期;

留存立遗嘱人行为能力证明(如医院诊断)、谈话录音 / 视频,避免后续 “无行为能力” 争议。

2. 房屋权属需提前通过生效法律文书固定

若房屋存在家庭共有或继承争议,应先通过诉讼确认所有权(如本案 2007-2008 年确权判决),避免立遗嘱时因 “无权处分” 导致遗嘱无效;

保存好判决书、房产证等权属凭证,作为遗嘱处分合法性的关键依据。

3. 继承人异议需提交有效反证,无证据不被支持

对遗嘱真实性有异议时,需提交 “伪造证据”“胁迫录音” 或申请笔迹 / 手印鉴定,单纯口头否认或提交无关证据(如赡养证明)难以推翻遗嘱;

认可遗嘱的继承人(如本案张燕)应及时出庭作证,佐证遗嘱真实性,增强胜诉概率。

本案判决充分体现 “遗嘱形式合法优先、权属明确为基础” 的原则,也提醒公众:农村院落房屋继承中,合法有效的代书遗嘱的和清晰的房屋权属,是保障继承权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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