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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遗嘱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子女依有效部分分房屋,房产继承律师说逻辑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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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份遗嘱并存的房屋继承争议中,自书遗嘱的效力认定、打印遗嘱的形式瑕疵、法定继承的份额分配是核心焦点。近日,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周微(化名,被继承人女儿)凭借 “母亲赵兰(化名,已故)的有效自书遗嘱”“对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事实”,成功获 “一号房屋” 四分之三份额、“二号房屋” 二分之一份额,驳回被告周航(化名,侄子,主张全部分割)等的不合理诉求,维护了合法权益。以下从案情、分析、裁判结果到启示,拆解胜诉逻辑。

一、案情梳理

1. 家庭关系与房屋背景

核心亲属关系:

赵兰(已故,2019 年 9 月去世)与第一任丈夫周明(1978 年 4 月去世)育有二子一女:长子周强(2020 年 7 月去世,配偶吴敏(被告一),女儿周玥(被告二))、次子周刚(2006 年 7 月去世,女儿周航(被告三))、女儿周微(原告);1979 年 5 月,赵兰与孙伟(已故,2016 年 6 月去世,无亲生子女)再婚,再婚时周强、周刚、周微均未成年,与孙伟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

核心财产:

二号房屋(原北京市房山区):孙伟婚前个人财产,登记在孙伟名下,权属清晰;

一号房屋(原北京市房山区某村):由孙伟与赵兰婚后承租的 “三号房屋”(某处公租房)2013 年腾退置换所得,登记在孙伟名下,属二人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房屋均无权利负担,无上市交易限制。

2. 关键事实与争议

周微提交自书遗嘱“打印遗嘱” 主张房屋权利;吴敏、周玥、周航否认遗嘱效力,主张按法定继承平均分割:

原告证据 1:自书遗嘱(2012 年 5 月):

赵兰亲笔书写,载明 “本人与孙伟晚年由女儿周微照顾,百年后将二号房屋、三号房屋留给周微继承,与他人无关”,落款 “立遗嘱人” 处有赵兰签名捺印、孙伟捺印(孙伟不识字,签名存疑),注明年月日。周微提交赵兰晚年生活照、医疗缴费记录佐证 “尽主要赡养义务”,且赵兰干部档案中 “家庭成员” 栏明确记载周微为女儿,印证亲属关系。

原告证据 2:打印遗嘱(2012 年 6 月):

由律师郑涛(化名)、王浩(化名)见证,载明 “二号房屋、三号房屋由周微继承”,但存在形式瑕疵:仅第二页有见证人签名,第一页无见证人及立遗嘱人日期,孙伟签名由律师代签,且律所注销后档案遗失,无录音录像佐证;周微认可该遗嘱因形式瑕疵可能无效,核心主张仍以自书遗嘱为准。

被告抗辩:

吴敏、周玥主张 “打印遗嘱系伪造,自书遗嘱签名不实”,但申请笔迹鉴定后拒不缴纳费用导致鉴定终止;周航主张 “一号房屋原承租人是父亲周刚,应归自己全部继承”,却未提交公房承租合同、缴费记录等证据,且腾退协议明确记载承租人为孙伟,抗辩无事实支撑。

二、案件分析

本案胜诉核心在于自书遗嘱部分有效、打印遗嘱因瑕疵无效、法定继承份额分配合理,法院裁判逻辑如下:

1. 自书遗嘱对赵兰份额有效,孙伟份额需按法定继承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规则)、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继承):

案涉自书遗嘱由赵兰亲笔书写、签名捺印并注日期,符合自书遗嘱法定形式,且周微提交的赡养证据、亲属关系证明佐证遗嘱系赵兰真实意思表示,故赵兰对 “一号房屋”“二号房屋” 享有的份额(一号房屋 50% 夫妻份额 + 从孙伟处继承的 25% 份额,二号房屋 25% 继承份额),应按遗嘱由周微继承;

孙伟不识字,自书遗嘱中其签名存疑,无法确认系其真实意思,故孙伟对 “一号房屋”“二号房屋” 享有的份额(一号房屋 50% 夫妻份额,二号房屋 100% 婚前份额),需按法定继承处理,继承人包括赵兰、周微、周刚(由周航代位继承)、周强(由吴敏、周玥代位继承),每人各得 25%。

2. 打印遗嘱因形式瑕疵无效,不影响自书遗嘱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案涉打印遗嘱由两页组成,但第一页无见证人签名及立遗嘱人日期,孙伟签名由律师代签,且无档案、录音录像等佐证,不符合 “打印遗嘱需每一页有遗嘱人、见证人签名注日期” 的法定要求,形式瑕疵严重,应认定无效;

打印遗嘱无效不影响自书遗嘱效力,自书遗嘱独立构成赵兰处分个人份额的依据,被告以 “打印遗嘱伪造” 否定全部遗嘱的主张,无法律依据。

3. 周航 “一号房屋归其全部继承” 的主张无事实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定义):

一号房屋系孙伟与赵兰婚后腾退 “三号房屋” 所得,腾退协议、购房合同均以孙伟名义签订,无证据证明原承租人是周刚;周航提交的 “亲属证言” 无其他书证佐证,无法对抗书面合同效力,故其 “全部继承” 的主张不成立,仅能通过法定继承获得 12.5% 份额(孙伟 50% 份额 ÷4 继承人)。

三、裁判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孙伟名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 “一号房屋”,由原告周微继承享有四分之三份额,被告周航继承享有八分之一份额,被告吴敏、周玥共同继承享有八分之一份额;

位于北京市房山区 “二号房屋”,由原告周微继承享有二分之一份额,被告周航继承享有四分之一份额,被告吴敏、周玥共同继承享有四分之一份额。

四、案件启示

结合本案,处理多份遗嘱并存的房屋继承纠纷需重点关注 3 点:

1. 自书遗嘱需 “本人书写 + 签名捺印 + 注日期”,避免代签争议

立遗嘱人应亲笔书写遗嘱全文,避免他人代签(尤其对不识字的配偶),若配偶无法签名,需留存 “不识字” 的书面证明(如社区证明、医疗诊断),并通过录音录像记录其捺印时的真实意思,避免后续对 “是否自愿” 的争议;

遗嘱中应明确财产具体信息(如房号、产权证号),若财产系置换所得(如公租房腾退换安置房),需注明 “原房屋地址与现房屋的关联”,避免因 “财产指向不明” 影响遗嘱效力。

2. 打印遗嘱需 “每一页签名 + 完整佐证”,规避形式瑕疵

订立打印遗嘱时,需确保遗嘱人、两名以上见证人在每一页均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不得遗漏任何一页;见证人选任无利害关系人(如律师、社区工作人员),并留存见证过程的录音录像、谈话笔录,律所见证的需及时归档,避免因 “档案遗失” 丧失佐证;

若存在多份遗嘱,优先以形式完整、内容明确的自书遗嘱为准,打印遗嘱仅作为补充,且需确保与自书遗嘱内容一致,避免 “多份遗嘱冲突” 导致部分无效。

3. 法定继承需 “明确遗产范围 + 举证亲属关系”,避免无依据主张

主张 “财产归本人所有” 时,需提交书面证据(如产权登记、承租合同、缴费记录),而非仅依赖口头证言;代位继承人(如本案周航)需提交 “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确保代位资格合法;

对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如本案周微),可在法定继承中主张多分,但需提交 “医疗缴费记录、护理记录、邻居证言” 等证据,证明 “赡养付出多于其他继承人”,法院可据此酌情调整份额。

本案判决充分体现 “遗嘱优先、兼顾法定” 的原则,也提醒大家:房屋继承中,合法有效的遗嘱、完整的书证是保障权益的核心,无证据的 “平均分割” 主张无法对抗遗嘱效力及赡养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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