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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母子作为拆迁被安置人,因未获得相应安置利益与家人产生纠纷,起诉要求分割补偿款并确认房屋居住权。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诉求,明确 “被安置人有权依据腾退政策主张安置面积及补偿款,离婚后可优先获得专属居住权”。
一、案情梳理
1. 家庭关系与拆迁背景:五人同为被安置人,获四套安置房及补偿款
张莉(原告一,胜诉方)与周明(被告二)原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子周子轩(原告二,胜诉方);王秀兰(被告一)系周明母亲,周婷(被告三)系周明妹妹。2023 年 4 月,张莉与周明经法院调解离婚,周子轩由张莉抚养。
2013 年 4 月,王秀兰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与甲公司(腾退拆迁办)签订《腾退安置协议书》:被腾退房屋位于朝阳区某号,建筑面积 148 平方米;实际腾退人口为 5 人(王秀兰、周明、张莉、周婷、周子轩);按 “人均 45 平方米” 标准安置四套房屋(一号房屋至四号房屋),总建筑面积 288.5 平方米;甲公司支付各项补偿补助费共计 83.5 万元。2020 年 1 月,经五名被安置人一致同意,将其中一套房屋出售,所得款项用于家庭分配。
离婚后,张莉与周子轩发现未获得应有的安置补偿及房屋权益,多次与王秀兰、周明协商无果,遂起诉至法院,诉求:1. 判令三被告支付拆迁补偿款 33.4 万元;2. 判令两套房屋分别由二人享有居住使用权。
2. 争议焦点:家人否认母子权益,辩称 “户口在但无房屋使用权”
三被告抗辩:1. 张莉与周子轩仅户口在被腾退房屋,对宅基地及房屋无使用权,不应享有安置利益;2. 补偿款是针对房屋面积的补偿,与二人无关,不同意支付;3. 安置房屋购房款由王秀兰支付,二人无权主张居住权。
张莉、周子轩主张:1. 二人被列入《腾退安置协议书》中的 “实际腾退人口”,应按 “人均 45 平方米” 享有安置面积及相应补偿;2. 离婚后无固定住所,需专属居住权保障基本生活;3. 共同同意出售房屋的行为,说明二人享有安置利益分配权。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张莉、周子轩作为被安置人,是否有权主张拆迁补偿款及房屋居住权?
补偿款应如何计算分配?
二人主张的居住权范围是否合理,是否需承担购房款补偿?
2. 胜诉关键:被安置人身份明确,权益主张于法有据
(1)母子系合法被安置人,有权享有安置利益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事实推导:① 《腾退安置协议书》明确将张莉、周子轩列为 “实际腾退人口”,并按 “人均 45 平方米” 核算安置面积,二人具备合法被安置人身份;② 腾退政策以 “人口 + 面积” 为补偿基础,并非仅依据房屋使用权,三被告 “户口在但无权益” 的抗辩无政策依据;③ 二人签字同意出售其中一套安置房,进一步佐证其对安置利益享有处分权。
(2)补偿款按 “人头 + 政策” 核算,母子应得 13.44 万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事实推导:① 补偿补助费 83.5 万元中,拆迁评估费、宅基地面积补偿等与房屋面积相关,归房屋权利人;② 提前搬家奖励费、工程配合奖、周转费等 “人头类” 补偿,应按 5 名被安置人平均分配;③ 经核算,张莉、周子轩应得补偿款共计 13.44 万元(每人 6.72 万元),法院予以支持。
(3)离婚后需保障居住,判令专属居住权并酌定购房款补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事实推导:① 张莉与周明已离婚,周子轩由张莉抚养,二人需专属居住空间保障基本生活;② 虽主张两套房屋居住权超出应享安置面积(92.82 平方米),但结合实际居住需求,法院判令一套房屋(建筑面积符合安置标准)由二人享有排他性居住使用权;③ 考虑到房屋购房款由王秀兰支付,为平衡利益,判令二人支付合理购房款补偿 15.246 万元,符合公平原则。
三、裁判结果
被告王秀兰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张莉补偿补助费 67200 元;
被告王秀兰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周子轩补偿补助费 67200 元;
原告张莉、周子轩对北京市朝阳区 “三号房屋” 享有排他性居住使用权;
原告张莉、周子轩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被告王秀兰房屋补偿款 152460 元。
四、案件启示
1. 被安置人避坑:3 个核心权益保护要点
留存腾退文件,锁定被安置人身份
拆迁时务必留存《腾退安置协议书》《安置人口确认表》等原件,明确自己是否被列入 “实际腾退人口”;若以家庭为单位签订协议,需注明 “各被安置人享有的安置面积及补偿份额”,避免日后争议。
区分补偿类型,主张合理权益
拆迁补偿通常分为 “房屋面积类”(如评估费、宅基地补偿)和 “人口类”(如周转费、奖励费),被安置人可主张 “人口类” 补偿及对应安置面积;本案中张莉母子正是基于 “人口类” 补偿获得 6.72 万元 / 人的支持。
离婚后及时主张权益,优先保障居住
若涉及离婚,需在财产分割时同步主张拆迁安置利益;无固定住所的,可要求法院判令 “排他性居住使用权”,确保基本居住需求;如本案中法院结合抚养关系及居住需求,优先为母子分配专属房屋。
2. 家庭安置分配提醒:2 个公平原则要点
按 “人口 + 面积” 公平分配,不得剥夺被安置人权益
家庭内部分配安置利益时,需严格按照腾退政策,按 “人均安置面积” 及 “人口类补偿” 标准分配,不得因 “户口挂靠”“无房屋使用权” 等理由剥夺被安置人合法权益;否则可能面临诉讼风险。
购房款支出需留存凭证,主张补偿有据可依
若由一方垫付安置房购房款,需留存付款发票、转账记录等凭证,在分配房屋时可要求其他被安置人按比例支付补偿款;本案中王秀兰因提交购房凭证,成功获得 15.246 万元补偿。
3. 核心提醒:拆迁安置 “身份是前提,证据是关键,公平是原则”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 “被安置人身份以腾退协议为准,有权依据政策主张安置面积及人口类补偿;家庭分配需兼顾公平与实际需求,离婚后可优先保障弱势一方的居住权”。
建议涉及拆迁安置时,被安置人应主动参与协议签订,明确自身权益;发生争议后,及时整理腾退协议、安置人口证明、补偿明细等证据,通过诉讼主张权利;家庭内部亦应秉持公平原则协商分配,避免因利益纠纷影响亲属关系。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本案中,法院判令母子享有居住权,正是对 “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 原则的具体落实,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