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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共同购房分手引纠纷,女方起诉分割胜诉获房款丨北京房产律师深度解析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9-08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共同购房,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分手后男方主张 “房屋系女方赠与” 拒绝分割。女方起诉要求按出资比例分割,近日,法院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需支付女方 110 万元折价款,明确 “恋爱共同购房无赠与约定的,应按实际出资分割”。

一、案情梳理

1. 恋爱购房背景:共同出资买房,登记男方名下

2014 年 11 月,陈雨(原告,胜诉方)与林浩(被告)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2017 年 10 月以结婚为目的共同购买 “一号房屋”(北京),成交总价 421 万元。双方约定:首付款 301 万元,剩余 120 万元以林浩名义办理公积金贷款。

其中,陈雨出资 158 万元用于支付首付款,并通过转账向中介支付了 9.683 万元居间服务费;林浩出资 143 万元支付首付款。2018 年 1 月,“一号房屋” 登记至林浩名下,双方开始共同还贷。2020 年 4 月,陈雨一次性向林浩转账 24 万元用于提前偿还房贷;恋爱期间,陈雨还多次转账用于双方日常开销。

2. 纠纷爆发:分手引发房产分割,男方主张 “赠与” 遭拒

2021 年 10 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一号房屋” 由林浩独自居住。陈雨提出按出资比例分割房屋,主张自己享有 44.5% 份额,要求林浩支付折价款。林浩抗辩:1. 陈雨曾承诺 “房屋归自己所有”,属赠与行为;2. 陈雨转账的 24 万元是日常开销,并非还贷;3. 房屋现值仅 300 万元,需扣除未还贷款后再分割。协商无果后,陈雨起诉至法院。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一号房屋” 是否属于陈雨与林浩的共有财产?

林浩主张 “房屋系赠与” 是否成立?

陈雨转账的 24 万元能否认定为还贷出资?

房屋折价款应如何计算?

2. 胜诉关键:无赠与约定按出资分割,大额转账认定为还贷

(1)“一号房屋” 属共同共有,登记不改变共有性质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

事实推导:① 双方均认可购房系 “以结婚为目的”,陈雨出资 158 万元、林浩出资 143 万元,属共同出资行为;② 虽房屋登记在林浩名下,但无证据证明陈雨有 “赠与房屋” 的意思表示,登记仅为行政确权,不改变共同共有的实质;③ 林浩主张 “赠与” 未提交书面协议或录音等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2)24 万元大额转账认定为还贷,计入出资总额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事实推导:① 陈雨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2020 年 4 月转账 24 万元,金额远超日常开销范畴;② 林浩无法合理解释该笔款项用途,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用于消费;③ 结合双方共同还贷的事实,法院认定该 24 万元用于偿还 “一号房屋” 贷款,计入陈雨的出资总额。

(3)折价款计算兼顾出资、还贷及房屋现值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事实推导:① 双方确认房屋现值 300 万元,未还贷款 102.96 万元;② 陈雨总出资为 “首付款 158 万元 + 还贷 24 万元 = 182 万元”,林浩总出资为 “首付款 143 万元 + 已还贷款 37.88 万元 = 180.88 万元”;③ 考虑房屋登记在林浩名下且由其实际居住,法院判决房屋归林浩所有,剩余贷款由其偿还,结合出资比例及房屋贬值情况,酌定林浩支付陈雨 110 万元折价款。

 

三、裁判结果

“一号房屋” 归被告林浩所有,剩余贷款由被告林浩负责偿还;

被告林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陈雨房屋折价款 1100000 元;

驳回原告陈雨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恋爱共同购房避坑:4 个核心权益保护要点

明确出资比例,签订书面协议

共同购房时,无论房屋登记在谁名下,都应签订《共同购房协议》,明确双方出资额、出资方式、房屋份额及分割方式;避免仅以口头约定,防止分手后无据可依。

留存出资凭证,标注款项用途

支付房款、还贷时优先通过银行转账,备注 “购房首付款”“偿还 XX 房屋贷款” 等字样;保留购房合同、转账记录、发票等证据,形成完整出资链。

大额转账需书面确认,避免用途争议

如向对方转账用于还贷、装修等大额支出,应通过微信、短信或书面字据明确款项用途;本案中陈雨 24 万元转账因金额较大且林浩无法合理解释,才被认定为还贷,小额转账易被认定为日常开销。

房屋登记可约定按份共有,直接明确份额

办理产权登记时,可申请 “按份共有” 并注明双方份额(如按出资比例约定),无需等到分手后再分割,减少后续争议;若因政策原因只能登记一方名下,需签订《代持协议》明确产权归属。

2. 分手分割指引:2 个关键行动建议

协商优先,协商不成及时起诉

分手后应优先就房屋分割协商,协商一致的签订《财产分割协议》并办理过户;协商不成的,及时向法院起诉,避免因时间过长导致证据丢失或房屋价值波动。

举证重点:出资事实 + 购房目的

起诉时需重点提交 “共同出资证据”(转账记录、出资证明)及 “以结婚为目的购房的证据”(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反驳对方 “赠与”“个人财产” 的主张。

3. 核心提醒:恋爱购房 “约定为基,证据为本,按资分割”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 “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共同购房,无明确赠与约定的,应认定为共有财产;分割时以实际出资为基础,结合房屋现值、贷款偿还情况等综合确定折价款”。

建议恋爱期间涉及大额财产合作(如购房、购车)时,务必保持理性,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发生纠纷后,依托证据依法维权,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梳理出资比例及分割方案,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本案中,法院正是以双方实际出资额为基础,结合房屋实际情况,最终确定了陈雨应得的折价款金额。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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