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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夫妇去世后未留遗嘱,房屋因 “房改购房出资争议”“赡养义务多少” 引发三代人十余位继承人争夺。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按法定继承原则并结合 “尽孝多少”,对房屋份额作出明确划分,明确 “房改房权属以登记为准,尽主要赡养义务者可适当多分”。
一、案情梳理
1. 家庭关系与房屋背景:房改房登记被继承人名下,继承人涉及三代
被继承人王福顺(已故)与赵淑珍(已故)系夫妻,二人婚后育有两子:长子王磊(被告)、次子王强(已故);王福顺与前妻育有一女王丽(原告),王丽自幼随王福顺与赵淑珍共同生活,形成抚养关系。王强与孙梅(原告)系夫妻,育有一女王悦(原告),王强 2009 年去世。
赵淑珍的父母赵鹏(1981 年已故)与周桂兰(2017 年已故)育有六子女:赵淑珍、赵芳(2024 年已故)、赵军(2014 年已故)、赵敏(被告)、赵刚(被告)、赵红(2024 年已故)。赵芳与钱波(被告)育有一女赵娜(被告);赵红与孙伟(被告)育有一女赵佳(被告);赵军与刘英育有一女赵璐(被告)。
2001 年 5 月,赵淑珍与甲公司(原产权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成本价购买 “一号房屋”(西城区手帕口北街),登记在赵淑珍名下。2006 年赵淑珍去世,2014 年王福顺去世,二人未留遗嘱。因继承人对房屋继承无法达成一致,孙梅、王悦、王丽起诉至法院,诉求:1. 按法定继承分割 “一号房屋”,王悦放弃自己份额,由孙梅继承;2.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 争议焦点:出资与赡养成核心分歧
王磊抗辩:1998 年购房款 1.77 万元由自己全额支付,父母曾口头承诺 “谁出资房屋归谁”;自己作为长子,对父母尽了全部赡养义务(支付医药费、操办后事),且三方曾协商 “自己占 2/3 份额,其余两家各占 1/6”。
原告主张:购房款系父母支付,王磊所述 “口头承诺” 无证据;赡养义务由全家共同履行(共同出资请保姆、分担丧葬费),不同意王磊多分。
其他被告(赵敏、赵刚等) :同意由法院依法判决。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一号房屋” 是否属于王福顺与赵淑珍的夫妻共同财产?
继承人范围如何确定?
王磊主张 “出资归己”“尽主要赡养义务” 能否成立?
房屋份额应如何划分?
2. 胜诉关键:法定继承为基础,兼顾赡养贡献
(1)“一号房屋” 系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不改变权属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分割遗产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
事实推导:① “一号房屋” 系 2001 年王福顺与赵淑珍婚姻存续期间通过房改购买,登记在赵淑珍名下,符合 “夫妻共同财产” 认定标准;② 王磊虽主张 “全额出资”,但房改房权属以登记为准,出资行为可视为 “对父母的赠与” 或 “债权”,不改变房屋产权性质;③ 无证据证明父母曾作出 “谁出资归谁” 的书面约定,口头主张不被法院采信。
(2)继承人范围涵盖三代,代位继承与转继承均成立
法律依据:《继承法》第十条(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事实推导:① 赵淑珍 2006 年去世时,继承人包括配偶王福顺、母亲周桂兰、子女王磊、王强、王丽;② 王强 2009 年先于王福顺去世,其份额由妻子孙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女儿王悦、父亲王福顺继承(转继承 + 法定继承);③ 周桂兰 2017 年去世,其从赵淑珍处继承的份额由子女赵芳、赵军、赵敏等继承,其中赵芳、赵红后于周桂兰去世,份额由其配偶及子女转继承;赵军先于周桂兰去世,份额由女儿赵璐代位继承。
(3)王磊尽主要赡养义务,可适当多分但不支持 “独占”
法律依据:《继承法》第十三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事实推导:① 王磊提交的丧葬费票据、保姆费支付记录、日常用品购买凭证等,证明其对父母生活照顾及后事操办付出较多;② 原告虽主张 “共同赡养”,但未提交充分证据反驳王磊的贡献;③ 法院认定王磊 “尽主要赡养义务”,可适当多分,但 “2/3 份额” 主张超出合理范围,不予全额支持。
(4)王悦放弃份额合法,归孙梅继承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事实推导:王悦在诉讼中明确表示 “放弃自己应继承的份额,由母亲孙梅继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
三、裁判结果
登记在被继承人赵淑珍名下的北京市西城区 “一号房屋”,按以下份额继承:
被告王磊继承 180 分之 74 份额;
原告孙梅继承 180 分之 44 份额(含王悦放弃的份额);
原告王丽继承 180 分之 47 份额;
被告钱波、孙伟各继承 80 分之 1 份额;
被告赵娜、赵佳各继承 240 分之 1 份额;
被告赵敏、赵刚、赵璐各继承 60 分之 1 份额。
四、案件启示
1. 被继承人避坑:2 个提前规划要点
立遗嘱明确权属,避免后代纠纷
家庭结构复杂(如再婚、多子女、 立遗嘱明确权属,避免后代纠纷
家庭结构复杂(如再婚、多子女、继子女)时,务必通过书面遗嘱明确房产继承方案,避免 “法定继承” 导致份额分散;若涉及房改房、共同出资等特殊情况,需在遗嘱中注明出资事实及处理意见。
房改房购买保留出资凭证,明确性质
子女为父母出资购买房改房时,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 “出资系赠与还是借款”,或约定 “产权归属”,避免父母去世后因 “出资” 引发权属争议。
2. 继承人维权:3 个核心行动指引
梳理亲属关系,明确继承人范围
法定继承中,需先梳理 “配偶、子女、父母” 等第一顺序继承人,再考虑 “代位继承”(子女先于父母去世)、“转继承”(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去世)情形,避免遗漏或错列继承人。
主张多分需举证 “主要赡养义务”
以 “尽主要赡养义务” 为由主张多分的,需提交医疗费支付记录、护理费凭证、日常照顾照片 / 视频、邻居或物业证言等,形成完整证据链;仅口头主张 “尽孝多” 无证据支撑的,法院不予支持。
放弃继承需书面确认,避免反悔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需在诉讼中或遗产处理前作出书面表示,口头放弃若对方不认可,可能不发生法律效力;放弃后不得随意反悔,除非有证据证明 “放弃系受欺诈、胁迫”。
3. 特殊房产提醒:房改房继承 “权属看登记,出资另算账”
房改房属于政策性住房,其权属认定以不动产登记为准,即使子女全额出资,也不能直接主张房屋归自己所有,出资可按 “债权” 向父母遗产主张返还;若父母生前承诺 “出资归己”,需有书面协议或录音、证人等证据佐证,否则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4. 核心提醒:法定继承 “均等为原则,例外需举证”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 “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份额一般均等;尽主要赡养义务者可适当多分;房改房权属以登记为依据,出资不改变产权性质”。
建议家庭成员在处理继承问题时,优先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协商不成的,需依托证据依法主张权利,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梳理亲属关系及份额计算,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法律小贴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本案被继承人 2014 年及之前去世,故法院适用《继承法》及《物权法》审理,若纠纷发生在 2021 年民法典施行后,代位继承、转继承规则一致,但遗产范围及分割原则需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