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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下主张 11.2 万漏水索赔,法院仅判现房主赔付 2000 元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专业解读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9-08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楼下住户以 “楼上漏水致财产损失” 为由索赔 11.2 万余元,原房主辩称 “已维修且房屋已出售”,现房主主张 “漏水非自身原因导致”。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现房主仅赔偿 2000 元,驳回其他诉求,明确 “漏水损失需举证因果关系,房屋出售后原房主不承担后续责任”。

一、案情梳理

1. 房屋关系与漏水背景:楼上两次易主,楼下多年主张漏水

王芳(原告)系 “一号房屋”(朝阳区某小区,楼下)所有权人;李娟(被告一,原房主)曾是 “二号房屋”(楼上)房主,2023 年 3 月将房屋出售给张强(被告二,现房主)。

2006 年,王芳首次主张 “二号房屋” 装修时砸坏承重墙致漏水,李娟称当时已由物业协调维修并赔偿 2500 元。2017 年,王芳对 “一号房屋” 重新装修,称装修系因多年漏水导致,产生损失约 10 万元。2021 年,王芳再次主张 “二号房屋” 卫生间漏水,李娟表示已委托中介公司维修解决。

2023 年 3 月,李娟与张强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 “房屋主体结构无漏水,若有漏水由李娟修复并承担费用”。2023 年 9 月,王芳发现 “一号房屋” 厨房阳台漏水,此时 “二号房屋” 已由张强出租。张强随即安排防水公司对卫生间、厨房阳台做防水维修,但王芳认为 “维修不达标仍漏水”,遂起诉要求:1. 张强将 “二号房屋” 修复至不漏水;2. 张强赔偿 1.2468 万元;3. 李娟赔偿 10 万元。

2. 争议焦点:损失因果难认定,责任归属存分歧

王芳主张:2006 年李娟装修导致漏水未彻底解决,2017 年装修损失应由李娟承担;2023 年张强接手后漏水未修好,应赔偿近期损失并继续维修。

李娟抗辩:2006 年漏水已维修,2017 年装修损失与漏水无关联,房屋出售时已告知漏水情况,且已配合法院再次维修,不应担责。

张强抗辩:购房时不知晓漏水历史,漏水非自身装修或使用导致,已积极维修,王芳主张的损失无直接证据证明,不同意高额赔偿。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因果关系与责任边界的举证责任

(1)原房主李娟不承担责任:已维修且无证据证明损失关联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谁主张谁举证)。

事实推导:① 2006 年漏水事件已通过物业调解解决,李娟提交的维修记录证明当时已处理;② 王芳主张 2017 年装修损失 10 万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装修与 2006 年漏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如漏水持续证据、维修记录衔接);③ 李娟 2023 年出售房屋后,已配合法院再次对 “二号房屋” 做全面防水维修,尽到合理配合义务,无证据证明其存在过错。

(2)现房主张强仅承担部分责任:漏水事实存在但损失举证不足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事实推导:① 2023 年 9 月漏水事实有王芳提交的录像佐证(厨房阳台滴水、接水盆),张强认可并已维修,需对实际造成的损坏承担责任;② 王芳主张的食品、药品损失(3868 元)无证据证明 “漏水直接导致损坏”(如物品浸泡痕迹、购买时间与漏水时间匹配);③ 断桥铝窗户损失(3600 元)无法证明与漏水相关,但厨房阳台顶部因漏水产生的霉变修复属合理损失,法院酌情支持 2000 元;④ 法院现场勘验未发现 “二号房屋” 仍存在漏水,王芳主张 “维修不达标” 但不申请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故驳回 “继续维修” 诉求。

(3)王芳索赔未获全额支持:举证不足是关键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事实推导:① 王芳未提交 2017 年装修与漏水关联的直接证据(如维修机构出具的漏水原因鉴定、装修合同中载明的修复内容);② 2023 年损失仅能证明 “漏水事实”,无法证明 “损失物品与漏水的直接因果关系” 及 “损失金额的合理性”;③ 拒绝申请漏水鉴定,无法证明 “二号房屋” 仍存在漏水,故 “继续维修” 诉求无依据。

三、裁判结果

被告张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王芳损失 2000 元;

驳回原告王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原房主避坑:3 个房屋出售前关键动作

明确房屋瑕疵并书面告知,留存证据

出售房屋前,需梳理房屋是否存在漏水、墙体开裂等瑕疵,务必在买卖合同中书面载明,或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告知买方并留存记录,避免 “隐瞒瑕疵” 的追责风险;如本案中李娟虽主张 “口头告知”,但无书面证据,虽最终无责,仍增加诉讼成本。

漏水维修需留存正规凭证,避免后续争议

对房屋漏水等问题维修时,选择有资质的公司,留存维修合同、付款发票、验收记录等,证明 “已尽维修义务”;若委托中介或物业维修,需保留委托协议及维修反馈,防止后续被主张 “维修不到位”。

合同明确责任划分,约定售后风险转移

买卖合同中需明确 “房屋交付后,因使用或维护产生的相邻权纠纷由买方承担”,对历史漏水问题约定 “维修责任截止时间”,避免房屋出售后仍被卷入旧纠纷。

2. 现房主维权:3 个应对漏水纠纷要点

购房前全面查验房屋,核实历史问题

购买二手房时,除查看房产证外,需向物业、邻居了解房屋是否存在漏水、噪音等相邻纠纷,要求原房主提供维修记录;必要时聘请专业机构做防水检测,避免 “接盘” 历史遗留问题。

漏水后及时维修并固定证据,避免损失扩大

接到楼下漏水通知后,立即安排维修并邀请物业或第三方见证,留存维修照片、视频、合同及付款凭证,证明 “积极履行维修义务”;如本案中张强及时维修的行为,减少了责任范围。

对不合理索赔坚决抗辩,要求举证因果关系

面对楼下高额索赔时,需要求对方提供 “漏水与损失的直接因果关系证据”(如现场录像、鉴定报告、物品购买凭证),对无依据的索赔(如使用多年的旧家具损失)坚决拒绝,避免盲目赔偿。

3. 楼下住户提示:3 个索赔举证核心要点

漏水发生时第一时间固定证据,留存原貌

发现漏水后,立即拍摄视频(记录漏水位置、水流大小、受影响物品),邀请物业或邻居到场见证并签字确认;对损坏物品拍照留存,注明购买时间、价格,避免因证据不足无法索赔。

及时委托专业机构鉴定,明确漏水原因

若双方对漏水原因或维修效果有争议,应及时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鉴定,明确 “漏水责任方” 及 “损失金额”,避免因 “拒绝鉴定” 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索赔金额需合理,提供完整损失依据

主张损失时,需提交购买发票、维修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明损失的真实性及合理性;对使用多年的物品,需考虑折旧因素,避免主张过高金额导致法院不予支持。

4. 核心提醒:相邻漏水纠纷 “举证为基,责任清晰”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 “相邻漏水纠纷中,原告需举证证明‘漏水事实、因果关系、损失金额’;原房主已履行维修义务且房屋已出售的,不承担后续责任;现房主仅对自身使用期间的合理损失承担责任”。

建议涉及房屋买卖或相邻纠纷时,务必注重证据留存,明确责任边界;发生争议后,优先通过物业、居委会调解,调解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但需依托充分证据主张权利,避免因举证不足导致诉求无法实现。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相邻漏水纠纷中,法院通常会兼顾 “受害方权益保护” 与 “侵权方举证责任”,既不纵容不合理索赔,也不免除实际侵权人的赔偿义务,最终以 “公平合理” 为原则作出裁判。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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