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交了 100 万首付买商品房,开发商却因土地被查封导致项目停工 7 年,无法交房。购房者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款并赔偿,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判决全部支持诉求,为遭遇 “烂尾楼” 的购房者维权提供了典型指引。
一、案情梳理
1. 2017 年:签订购房合同,支付百万首付
2017 年 11 月 22 日,李斌(原告,胜诉方)与甲公司(开发商,被告)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李斌购买甲公司开发的 “一号房屋”(平谷区某号),套内面积 90.39 平方米,单价 23251.9 元 / 平方米,总房款 210.1746 万元;付款方式为商业贷款,李斌先支付首付 100.1746 万元,剩余款项办理贷款;甲公司应于 2019 年 5 月 30 日前交付房屋。
合同还明确约定逾期交房责任:若逾期超过 90 日,李斌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甲公司需 15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房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并按总房款 3% 支付违约金。
2017 年 11 月 23 日,李斌按约向甲公司支付首付 100.1746 万元,甲公司出具了购房款发票。
2. 2017 年底 - 2024 年:项目因土地查封停工,交房无望
就在 “一号房屋” 主体工程建设期间,2017 年底,甲公司因涉及其他纠纷,案涉土地被法院查封,项目被迫停工,此后一直未能复工。2019 年 5 月 30 日交房期限届满,甲公司无法交付房屋;直至 2024 年,项目仍处于停工状态,房屋具备交付条件已无可能,李斌购房目的彻底落空。
多次与甲公司协商无果后,2024 年 6 月 4 日,李斌向平谷法院起诉,诉求:1. 解除 2017 年 11 月 22 日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2. 甲公司返还首付 100.1746 万元并支付利息(自 2017 年 11 月 23 日起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 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6.3052 万元(总房款 3%);4. 诉讼费由甲公司承担。
案件审理中,甲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二、案件分析
1. 争议焦点
李斌是否有权解除案涉《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甲公司应否返还购房款、支付利息及违约金?
利息计算标准应如何确定?
2. 胜诉关键:开发商根本违约,合同解除条件完全成就
(1)合同合法有效,开发商逾期交房构成根本违约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事实推导:① 李斌与甲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② 甲公司因土地被查封导致项目停工 7 年,无法在 2019 年 5 月 30 日前交房,逾期远超 90 日,且房屋交付已无可能,直接导致李斌 “购买房屋用于居住或投资” 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李斌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后,开发商需返还房款并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事实推导:① 合同解除后,甲公司收取的 100.1746 万元首付失去法律依据,应全额返还李斌;② 合同明确约定 “解除合同后需支付利息及总房款 3% 的违约金”,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甲公司应按约履行;③ 李斌主张的 6.3052 万元违约金(210.1746 万元 ×3%)符合合同约定,数额合理,应予支持。
(3)利息计算需分段适用标准,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2019 年 8 月 20 日后,利率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LPR 计算)。
事实推导:① 2017 年 11 月 23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期间,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仍在适用,利息应按该标准计算;②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贷款基准利率取消,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LPR,故此后利息应按 LPR 计算,既符合法律规定,也公平合理。
三、裁判结果
确认原告李斌与被告甲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22 日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解除;
被告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李斌购房款 1001746 元并支付利息;
被告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李斌违约金 63052 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甲公司负担。
四、案件启示
1. 购房者避坑:4 个核心维权动作
签约前核查项目合法性,规避 “烂尾” 风险
购房前务必通过 “北京市住建委官网” 查询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确认土地无查封、抵押,开发商无重大诉讼或失信记录;优先选择品牌开发商或已封顶的项目,避免购买 “五证不全” 或前期手续存疑的房屋。
明确约定逾期交房责任,不留模糊条款
签订购房合同时,需明确 “交房时间、逾期交房违约金标准、解除合同的条件”,尤其是逾期超过 90 日或 180 日的处理方式,建议将违约金标准约定为 “日万分之三至万分之五”,同时明确利息计算方式及损失赔偿范围,避免 “按同期贷款利率” 等模糊表述。
留存付款凭证及沟通记录,固定证据链
支付房款时务必通过银行转账,备注 “购房首付 / 尾款”,留存发票、收据;与开发商沟通交房事宜时,通过微信、邮件、书面函件等方式留存记录,明确开发商逾期交房的事实及原因,为后续维权提供证据支撑。
交房无望时及时起诉,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若开发商明确表示无法交房或项目长期停工,应在 “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 3 年内” 起诉,主张解除合同、返还房款及赔偿;切勿因 “等待复工” 拖延维权,导致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2. 开发商警示:2 个 “不可为”
不可隐瞒项目风险,恶意违约拖延交房
开发商应如实告知购房者项目进展及潜在风险,若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交房,需主动与购房者协商解除合同或赔偿事宜,切勿通过 “拖延、失联” 逃避责任,否则需承担返还房款、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的多重责任,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不可滥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主要义务
购房合同中不得约定 “逾期交房不承担违约金”“购房者不得解除合同” 等免除开发商主要义务的格式条款,此类条款若未向购房者明确提示,将被认定为无效,开发商仍需承担违约责任。
3. 核心提醒:购房维权 “防大于治,合同是关键”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 “开发商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全额赔偿”。对于购房者而言,预防 “烂尾楼” 风险的关键在于签约前的审慎核查;一旦遭遇逾期交房,需依托合法有效的合同条款,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建议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咨询专业律师,审核合同条款、核查项目资质;若已遭遇 “烂尾”,可联合其他购房者集体维权,降低诉讼成本,提高维权效率,最大程度挽回经济损失。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本案中,李斌通过起诉方式通知解除合同,法院将起诉书送达甲公司时即视为通知生效,符合法律规定。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