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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款不还如何维权?起诉追回本息,北京律师解读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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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朋友情谊出借 150 万元,对方逾期不还,双方多次结算将利息计入本金,最终约定借款本金增至 244.08 万元。因债务人持续拖欠,债权人起诉维权,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债务人偿还本金 132 万余元及利息 96 万余元,后续利息按年利率 14.2% 计算,为民间借贷中 “复利计算” 和 “利率上限” 问题提供了明确指引。

一、案情梳理

1. 2016 年:朋友借款 150 万,签订协议约定还款

张峰(原告,胜诉方)与李伟(被告)系多年好友。2016 年 9 月 2 日,李伟向张峰提出借款 150 万元,张峰感念此前李伟曾帮自己周转资金,爽快应允,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

借款金额 150 万元,期限自 2016 年 9 月 2 日至 2017 年 8 月 31 日;

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每月还款 15 万元,一年本息共计 180 万元(折合年利率 20%);

逾期未还按每日 1000 元支付违约金。

协议签订后,张峰于 2016 年 8 月 26 日至 9 月 13 日期间分四笔向李伟转账 213 万元,另支付现金 7 万元,共计 220 万元,其中 150 万元为借款,70 万元为张峰偿还此前欠李伟的款项。

2. 2017-2021 年:多次结算复利,本金增至 244.08 万元

借款到期后,李伟未能按约还款,仅陆续支付部分款项: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5 月累计支付 67 万元。2017 年至 2021 年期间,双方多次结算,将未付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2019 年 7 月,李伟出具《还款计划书》,确认欠息 45 万元并入本金,承诺 2020 年 12 月前归还 195 万元,月息 3.25 万元(年利率 20%);

2021 年,双方签订《还款承诺书》,详细核算历次本息:2017 年 9 月本金调整为 141 万元,2018 年 9 月增至 169.2 万元,2019 年 9 月增至 203.04 万元,2021 年 7 月最终确定本金为 244.08 万元(含累计未付利息 40.68 万元);

李伟承诺 2021 年 12 月 13 日前还清 244.08 万元,2021 年 9 月 13 日后按年利率 20% 支付利息。

3. 2023 年:还款无望起诉,诉求偿还本息

直至 2023 年 6 月,李伟仍未偿还任何款项,张峰多次催要无果后起诉,诉求:1. 判令李伟偿还借款本金 244.08 万元;2. 判令李伟以 244.08 万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9 月 14 日起按年利率 20% 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

案件审理中,李伟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二、案件分析

1. 争议焦点

双方多次将利息计入本金的 “复利计算” 是否合法?

约定的年利率 20% 是否超出法定上限?

张峰主张的 244.08 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是否应得到支持?

2. 胜诉关键:借贷关系合法,但本息需按法定标准调整

(1)《借款协议书》及结算凭证合法有效,借贷关系成立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事实推导:① 张峰与李伟签订的《借款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② 张峰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现金交付说明及李伟出具的《还款计划书》《还款承诺书》,足以证明 150 万元借款已实际交付,借贷关系成立。

(2)复利计算需符合法律规定,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最终本息之和不得超过最初本金与以最初本金为基数按法定利率上限计算的利息之和)。

事实推导:① 双方多次将利息计入本金,虽符合 “双方合意”,但最终约定的 244.08 万元本金及后续利息,导致本息之和超出 “以 150 万元为基数按法定利率上限计算的总额”;② 法院依法调整,仅支持符合法定标准的复利部分,对超额部分不予认可。

(3)利率需分段适用法定上限,2020 年 8 月 20 日后按 LPR 四倍计算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2020 年 8 月 20 日前利率上限为年利率 24%,之后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 LPR 的四倍)。

事实推导:① 2016 年 9 月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按当时法律规定,年利率 24% 以内受保护,法院据此核算此阶段利息;② 2020 年 8 月 20 日后,法定利率上限调整为起诉时一年期 LPR 的四倍(即 14.2%),故此后利息按 14.2% 计算,对约定的 20% 年利率中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三、裁判结果

被告李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张峰借款本金 1323063.12 元并支付截至 2021 年 9 月 13 日的利息 969519.85 元,共计 2292582.97 元;

被告李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张峰利息(以 1323063.12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9 月 14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14.2% 计算);

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李伟负担。

四、案件启示

1. 出借人避坑:3 个核心维权要点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利率与还款方式

借款时务必签订《借款协议》,明确约定 “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逾期责任”,避免口头约定;利率约定需注意法定上限(2020 年 8 月 20 日前不超过 24%,之后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 LPR 的四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结算复利需合规,避免本息总额超标

若债务人逾期,双方结算时可将未付利息计入本金,但需确保 “最终本息之和≤最初本金 + 以最初本金为基数按法定上限计算的利息”,否则超额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建议每笔结算都签订书面凭证,明确本金、利息的计算依据。

留存完整证据,及时起诉避免时效过期

保留银行转账记录(备注 “借款”)、借条、结算凭证、催款记录(微信、短信、书面函件)等;借款逾期后,应在 3 年诉讼时效内起诉,避免因时效届满丧失胜诉权。

2. 借款人警示:2 个 “不可为”

不可恶意拖欠借款,需按约履行还款义务

借款后应按协议约定及时还款,即使暂时无力偿还,也应与出借人协商延期或分期还款,切勿失联逃避;否则需承担本息、诉讼费等额外成本,还可能被列入失信名单。

不可忽视利率上限,超额利息可拒绝支付

若约定利率超出法定上限,借款人有权拒绝支付超额部分利息;已支付的,可起诉要求出借人返还,但需注意举证已支付的款项金额及性质。

3. 核心提醒:民间借贷 “合意为本,合规为界”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 “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但本息计算需符合法律规定的复利规则和利率上限”。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都需在法律框架内约定权利义务,出借人要避免 “高利放贷”“超额复利”,借款人要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共同维护健康的借贷秩序。

建议涉及大额民间借贷时,咨询专业律师审核协议条款、核算本息金额,确保自身权益合法合规;发生纠纷后,优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无果可及时通过诉讼途径维权。

法律小贴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法院对本息的调整,正是基于该条款的规定。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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