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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早逝,孙子长期照顾爷爷奶奶,爷爷奶奶生前分别立遗嘱将房产份额留给孙子。因无法联系其他继承人办理过户,孙子起诉维权,法院最终判决整套房屋归其继承和受遗赠所有。近日,北京市相关法院的判决,为 “遗嘱继承与遗赠并存” 的房产纠纷提供了典型指引。
一、案情梳理
1. 家庭关系与房屋背景:爷爷奶奶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
张明(原告,胜诉方)的奶奶张桂英(案外人,化名)与爷爷张建国(案外人,化名)1961 年结婚,育有两子:长子张强(案外人,化名)、次子张伟(张明之父,案外人,化名)。1983 年 5 月,张桂英与张建国经法院调解离婚。
1990 年 9 月,张桂英与王建军(案外人,化名)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王建军与前妻育有三女一子:长女王丽(被告一,化名)、次女王敏(被告二,化名)、儿子王浩(被告三,化名)、三女王丽娟(被告四,化名)。
2000 年 1 月,张桂英与甲公司(原某某报社,化名)签订《房屋买卖契约》,购买 “一号房屋”(北京市某处),2002 年 12 月取得房产证,登记在张桂英名下,该房屋为张桂英与王建军的夫妻共同财产。
2010 年 12 月,张伟因病去世;2022 年 6 月,张桂英去世;2022 年 12 月,王建军去世。张明自 2014 年起在 “一号房屋” 长期居住,负责照顾张桂英与王建军的日常生活。
2. 双遗嘱为依据,起诉要求继承房屋
张桂英与王建军生前均立有自书遗嘱:
2020 年 6 月 15 日,王建军手写《遗嘱》:“自愿将‘一号房屋’中我的全部份额及其他财产,百年后遗留给共同生活的孙子张明。”
2021 年 12 月 4 日,张桂英手写《遗嘱》:“自愿将‘一号房屋’中属于我的份额,遗留给孙子张明。”
张桂英、王建军去世后,张明因无法联系王丽、王敏、王浩、王丽娟办理房屋过户,遂起诉至法院,诉求:判令 “一号房屋” 归自己所有。
案件审理中,四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二、案件分析
1. 争议焦点
张桂英、王建军所立自书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张明是否有权依据遗嘱继承张桂英的房产份额,受遗赠王建军的房产份额?
“一号房屋” 是否应归张明全部所有?
2. 胜诉关键:双遗嘱合法有效,张明符合继承与受遗赠条件
(1)张桂英的自书遗嘱有效,张明有权代位继承其房产份额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即有效)。
事实推导:① 张桂英 2021 年 12 月 4 日所立《遗嘱》系亲笔书写,明确将 “一号房屋” 中自己的份额留给张明,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要件;② 张明之父张伟先于张桂英去世,张明作为张伟的直系晚辈血亲,有权代位继承张桂英的遗产;③ 四被告未到庭抗辩,亦未提交证据推翻遗嘱真实性,法院应采信遗嘱效力,故张桂英在 “一号房屋” 中的 1/2 份额应由张明代位继承。
(2)王建军的自书遗嘱有效,张明在法定期限内接受遗赠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表示,否则视为放弃)、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的生效要件)。
事实推导:① 王建军 2020 年 6 月 15 日所立《遗嘱》系亲笔书写,自愿将 “一号房屋” 中自己的 1/2 份额遗赠给张明,符合自书遗嘱要求;② 张伟成年后未与王建军形成扶养关系,非王建军法定继承人,不影响张明的受遗赠资格;③ 王建军 2022 年 12 月去世,张明于 2023 年 1 月 10 日作出《接受遗赠声明》,未超过六十日法定期限,故王建军的 1/2 份额应由张明受遗赠取得。
(3)四被告未应诉,不影响案件审理与判决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缺席判决)。
事实推导:四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抗辩的权利,法院可依据张明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依法缺席判决,不影响张明依据遗嘱主张权利。
三、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 “一号房屋” 全部由原告张明继承和受遗赠所有;
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张明负担。
四、案件启示
1. 遗嘱设立与执行:3 个核心注意事项
自书遗嘱需符合法定形式,确保效力无瑕疵
立自书遗嘱时,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签名,并注明年、月、日,避免使用打印件或由他人代笔(代笔需符合代书遗嘱的严格要件);遗嘱内容需明确财产范围(如 “XX 房屋中属于我的份额”)和继承人 / 受遗赠人身份信息,避免模糊表述导致争议。
受遗赠人需及时作出接受表示,避免权利丧失
受遗赠人(非法定继承人)在知道受遗赠后,务必在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如《接受遗赠声明》)作出接受表示,并留存送达记录或公证证明;若超过期限未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将丧失财产权利。
继承人下落不明时,可通过诉讼实现权利
办理遗产过户时若部分继承人无法联系,可向法院起诉,法院将通过公告送达等方式通知被告;被告未到庭的,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凭生效判决书直接办理过户手续,无需所有继承人到场。
2. 代位继承与遗赠的关键区分:2 个核心要点
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需满足 “晚辈直系血亲” 条件
只有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其死亡时,该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如孙子女、外孙子女)才能代位继承,且仅能继承该子女应得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无需另行作出接受表示,默认接受。
遗赠适用于非法定继承人,需明确 “自愿赠与” 意思表示
遗嘱人将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如孙子女、朋友、慈善机构等)属于遗赠;受遗赠人需在法定期限内明确接受,否则权利失效,这是与继承的核心区别。
3. 长期赡养老人的证据留存:为遗嘱效力提供支撑
若长期照顾老人并依据遗嘱主张权利,需留存赡养证据(如医疗费票据、护理费支付记录、邻居证人证言、日常照顾照片 / 视频),这些证据虽不直接决定遗嘱效力,但可在对方质疑遗嘱真实性时,佐证遗嘱人立遗嘱时的真实意愿,增强主张的可信度。
4. 核心提醒:遗嘱是财产传承的有效工具,规范设立是关键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 “合法有效的自书遗嘱应得到尊重,代位继承与遗赠可并行适用”。无论是通过遗嘱实现财产定向传承,还是作为继承人 / 受遗赠人主张权利,都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遗嘱设立要符合法定形式,权利行使要遵守时间限制,证据留存要全面充分。
建议在设立遗嘱前咨询专业律师,根据家庭情况选择合适的遗嘱类型(自书、代书、公证等),确保遗嘱内容合法、形式规范,真正实现财产传承的意愿;在主张遗嘱权利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避免因程序瑕疵或证据不足导致权益受损。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实践中,若遗嘱人字迹发生变化,可在遗嘱中附加手写说明或进行笔迹公证;有多份遗嘱的,以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为准,但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于其他形式遗嘱。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