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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留下的海淀房产分割后,弟弟以 “自己曾出资购房” 为由,要求兄姐按 “当时与现在购买力 44.33 倍比例” 赔偿 121 万余元。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求,为 “遗产继承中出资与产权的关系” 提供了典型指引。
一、案情梳理
1. 家庭关系与房屋背景:父母房产已按继承判决分割
李建国(案外人,化名)与王秀兰(案外人,化名)系夫妻,育有四个子女:长子李华(被告一,胜诉方)、次女李敏(被告二,胜诉方)、三子李明(被告三,胜诉方)、四子李伟(原告,化名)。
涉案 “一号房屋”(海淀区)原为李建国单位(甲公司)分配的公租房,1990 年李建国与甲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契约》。1999 年 9 月,王秀兰(李建国已于 1999 年去世)与甲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以成本价 2.8913 万元 + 公共维修基金 1459.5 元购买该房屋,2000 年 6 月取得房产证,登记在王秀兰名下。
2020 年王秀兰去世,2021 年李华、李敏起诉李伟、李明要求继承 “一号房屋”。2022 年 7 月,海淀法院作出生效判决:① “一号房屋” 由李华继承;② 李华支付李敏补偿款 168 万元、李明 42 万元、李伟 42 万元;③ 明确 “房款由李伟支付,但不影响房屋权属,出资可另行解决”。
2. 2023 年:李伟起诉主张 “购买力赔偿”,兄姐集体反对
判决生效后,李伟以 “自己出资购房” 为由再次起诉,诉求:1. 判令李华、李敏、李明按 “2001 年与现在购买力 44.33 倍比例” 赔偿,其中李华(继承 2/5 份额)、李敏(2/5 份额)各返还 53.8565 万元,李明(1/10 份额)返还 13.4641 万元,共计 121.1771 万元;2. 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李伟主张依据:① 王秀兰 “证明” 称 “1998 年 12 月由李伟交购房费”;② 银行流水显示 1999 年 7 月取款 2.7 万元;③ 2001 年公有住宅价 1560 元 /㎡,房屋 69.5㎡总价 10.842 万元,现房屋价值 420 万元,增值 38.7 倍,自己出资 3.03725 万元应获 117.54 万元收益。
李华、李敏、李明抗辩:① 本案系重复起诉,生效判决已处理房屋分割;② 李伟无充分证据证明出资,“证明” 字迹、时间与购房契约矛盾;③ 房屋系父母福利分房,用父母工龄购买,李伟出资(若存在)仅为债权,无权主张增值收益;④ 购买力赔偿无法律依据。
二、案件分析
1. 争议焦点
李伟的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李伟是否已充分证明其对 “一号房屋” 出资?
李伟主张 “按购买力比例赔偿增值收益” 是否有法律依据?
2. 胜诉关键:原告证据不足且诉求无法律支撑,抗辩理由均成立
(1)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但诉求无事实基础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重复起诉需满足 “同一当事人、同一诉讼标的、同一诉讼请求”)。
事实推导:① 前案系继承纠纷,本案系 “出资赔偿”,诉讼请求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② 但生效判决已明确 “李伟出资(若存在)可另行主张债权”,李伟却主张 “所有权增值收益”,与 “出资不影响权属” 的生效认定矛盾,无事实基础。
(2)李伟未能充分证明出资,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主张需提供证据)。
事实推导:① 李伟提交的王秀兰 “证明” 载明 “1998 年 12 月交购房费”,但《房屋买卖契约》签订于 1999 年 9 月,时间矛盾,且兄姐对字迹真实性提出异议,李伟未申请笔迹鉴定;② 银行流水仅显示 1999 年 7 月取款 2.7 万元,无证据证明该款项用于支付购房款(金额、时间与购房款 2.8913 万元 + 1459.5 元不完全匹配);③ 父母有退休金,无需李伟垫付房款,李伟主张出资的证据链断裂,无法形成高度盖然性。
(3)出资(若存在)仅为债权,无权主张所有权增值收益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第五百七十九条(债权仅能主张返还本金及利息)。
事实推导:① 生效判决已认定 “一号房屋” 系父母夫妻共同财产,李伟出资(即使属实)也仅构成对父母的债权,无权主张房屋增值收益(增值系物权衍生,归产权人所有);② 房屋系父母单位福利分房,购买时使用父母工龄折扣,属于父母专属福利,与李伟无关,其无权分享因父母身份产生的增值利益。
(4)“购买力比例赔偿” 无法律依据,主张于法无据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归所有权人所有)。
事实推导:① 我国法律未规定 “出资可按购买力比例分割遗产增值”,李伟主张的 44.33 倍比例系自行计算,无法律或合同依据;② 即使存在出资,债权的补偿范围仅为 “本金 + 合理利息”,而非房屋市场增值,其诉求超出法定债权范围,法院不予支持。
三、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伟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李伟负担。
四、案件启示
1. 主张出资权利需把握 3 个核心要点
留存完整出资证据,明确款项性质
为亲属购房出资时,务必签订书面《出资协议》,明确 “是借款还是赠与”;通过银行转账时备注 “代 XX 支付购房款”,留存购房发票、付款凭证,确保 “出资 - 购房” 的资金流向清晰可查,避免现金支付或无备注转账。
区分债权与物权,避免主张超出权利范围
出资不必然获得房屋产权,若未登记为共有人,出资仅为债权,可主张返还本金及同期银行利息,但无权主张房屋增值收益(除非有明确约定);继承纠纷中,需尊重生效判决对 “权属” 的认定,按 “债权” 主张权利。
避免重复诉讼,精准选择维权路径
若前案已对房屋权属作出认定,应按生效判决指引主张权利(如本案中 “另行主张债权”),切勿以 “物权增值” 为由重复起诉,避免因诉求错误导致败诉。
2. 遗产继承人应对出资争议的 2 个关键动作
质疑出资证据真实性,要求对方完成举证
若对方主张出资,需重点核查 “证据的时间、金额、关联性”,对存疑的书面证据(如本案中的 “证明”)可申请笔迹鉴定,对银行流水可要求对方说明款项用途,通过证据瑕疵削弱对方主张。
强调产权归属的法定依据,区分债权与物权
提交房屋产权登记证、福利分房证明、工龄折扣凭证等,证明房屋系被继承人合法财产;即使对方存在出资,也应明确 “出资为债权,不影响物权归属”,拒绝其超出债权范围的增值主张。
3. 核心提醒:遗产继承中 “产权看登记,出资看证据,权利按性质”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 “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原则,出资需有充分证据证明,债权与物权的权利范围不同”。在遗产继承中,切勿混淆 “出资” 与 “产权”,出资方需提前固定证据并明确款项性质,继承人需坚守 “产权归属法定” 的底线,避免因模糊的出资争议导致遗产分割复杂化。
建议涉及亲属间购房出资时,及时咨询律师规范协议内容;发生继承纠纷后,严格依据生效判决主张权利,确保诉求有事实和法律支撑,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小贴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 本案中李伟提交的 “证明” 因时间矛盾、字迹存疑,无法认定为有效证据,再次提醒 “书面证据需符合法定形式,内容前后一致”。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