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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涉及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等特殊法律问题,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效力认定更是实务中的难点。北京一起案件中,女方在离婚多年后主张前夫婚内出售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要求确认所有权份额,法院结合法律适用规则及案件事实,最终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梅
被告一:周健(买受人)
被告二:吴兰(周健之妻)
已故关联人:孙强(赵梅前夫)、孙伟(孙强之兄)
(二)事件经过
赵梅与孙强 1985 年结婚,1986 年育有一女孙莉,2003 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孙强与哥哥孙伟均为某村村民,1992 年分别申请宅基地,孙强获批二号房屋,孙伟获批一号房屋。孙强夫妇在二号房屋建北房 6 间及耳房 1 间,孙伟夫妇在一号房屋建北房 3 间及耳房 1 间。
1996 年,孙强与孙伟签订《换房协议》,约定孙强居住一号房屋,孙伟居住二号房屋,孙伟支付孙强 5000 元补偿,换房后各自为对应房屋的产权人。1998 年 2 月,孙强与周健签订《字契》,将一号房屋以 4.5 万元卖给同村村民周健、吴兰夫妇,由中保人见证,价款一次性付清。
2003 年离婚时,调解书载明双方就共同财产分割及外债偿还已达成协议,无需法院处理。2020 年孙强去世。赵梅诉称,一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孙强擅自出售属于无权处分,依据 1998 年司法解释规定应认定无效,故请求确认协议无效并确认自己享有 50% 所有权份额。
周健、吴兰辩称,买房时具备本村村民资格,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实际居住至今,2010 年、2013 年对房屋翻建扩建,现建筑面积约 1200 平方米。赵梅作为配偶当时不可能不知情,离婚时也未提出异议,时隔 26 年起诉属恶意,请求驳回诉请。
(三)争议焦点
孙强与周健签订的《字契》房屋买卖协议是否因无权处分而无效?
赵梅能否主张确认对一号房屋原有房屋享有 50% 所有权份额?
二、案件分析
(一)房屋买卖协议的效力认定
法院对合同效力的审查:
法律适用的时间效力:本案买卖行为发生在 1998 年,但根据《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法律认定无效而适用民法典认定有效的,应适用民法典规定。1998 年司法解释规定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一般无效,但《民法典》第 597 条已明确无权处分不再是合同无效事由,故应适用民法典认定协议有效。
买受人的善意取得要件:周健、吴兰作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备购买农村房屋的主体资格;支付 4.5 万元对价符合当时市场行情;1998 年购买后即迁入户籍并实际占有使用,村委会多次出具证明认可其产权,构成善意取得。
行为外观的合理性:农村房屋买卖习俗中通常由家庭男性出面签约,中保人见证的《字契》形式符合当地交易习惯。赵梅与孙强 1996 年换房后曾居住一号房屋,1998 年至 2003 年离婚前虽在县城居住,但主张对卖房不知情不符合常理,离婚时未就房屋提出分割亦佐证其知晓事实。
(二)所有权份额的主张审查
法院对确权请求的审查:
法律关系的独立性:赵梅主张确认所有权份额属于共有物分割纠纷,与本案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不宜在同一案件中处理,法院可不予审理。
房屋现状的变化:原有房屋已被周健、吴兰于 2010 年、2013 年拆除重建,标的物已不存在,赵梅主张对原有房屋的份额缺乏事实基础,客观上无法实现。
诉讼时效的考量:即使赵梅当时确不知情,其自 2003 年离婚时应当知道财产状况,至 2024 年起诉已超过 20 年最长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三)农村房屋买卖的特殊性
法院对交易背景的审查:
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限制:农村房屋买卖涉及宅基地使用权,买受人需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案周健具备资格,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公示方式的特殊性:农村房屋产权变动以占有使用为主要公示方式,虽未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但村委会证明、户籍迁入、长期居住等事实足以证明交易的真实性。
信赖利益的保护:周健夫妇购买房屋后长期居住并投入巨资翻建,形成稳定的生活居住状态,法律应保护其基于合理信赖产生的利益。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赵梅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农村房屋买卖的风险防范
主体资格的审查:购买农村房屋需确认出卖人为房屋所有权人、买受人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避免因主体不适格导致合同无效。
交易形式的规范:签订书面买卖协议,明确房屋位置、面积、价款、交付时间等要素,由村委会见证或备案,保留付款凭证、交接手续等证据。
权利瑕疵的排查:核实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共有房屋需全体共有人签字同意,避免事后发生无权处分争议。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注意事项
重大财产的共同决策:夫妻一方处分重大共有财产(如房屋、土地)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必要时在协议中注明配偶知情并同意,避免单独签约引发纠纷。
离婚时的财产清算:离婚时应对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梳理分割,明确无争议财产范围并书面记录,避免遗漏重要财产导致事后追责困难。
权利主张的及时行使:发现配偶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三年内主张权利,超过诉讼时效将丧失胜诉权。
(三)法律适用的时间效力把握
新旧法律的选择适用:民事纠纷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裁判时需根据时间效力规定选择适用法律。对于合同效力等问题,若适用新法更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和稳定,应优先适用新法。
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民法典》实施后,无权处分不再导致合同无效,仅影响物权变动效力。买受人可基于有效合同主张继续履行或追究违约责任,而非直接认定合同无效。
(四)农村房屋翻建的权益保护
翻建手续的合规性:购买农村房屋后如需翻建,应向村委会及乡镇政府办理审批手续,保留建设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避免因违建影响权利归属。
原有房屋的价值评估:翻建前可对原有房屋进行价值评估或拍照录像留存证据,明确新旧房屋的价值界限,防止原权利人就翻建后房屋主张权利。
长期居住的证据留存:通过缴纳水电费、物业费、参与村集体活动等方式留存居住证明,形成完整的权利行使证据链,增强权利主张的可信度。
本案判决体现了法律对农村房屋交易安全的保护和对交易稳定性的尊重,明确了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裁判规则。当事人在进行农村房屋交易时,应增强法律意识,规范交易流程,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同时注重证据留存,以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