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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被父母抵押执行,北京律师如何帮子女要回份额?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7-24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对被查封财产主张权利的情况屡见不鲜。北京一起案件中,原告以对涉案房屋享有拆迁安置份额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停止执行并确认所有权份额,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其份额确认请求,但驳回了停止执行的诉求。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案外人):陈阳

被告一(申请执行人):李强

被告二、三(被执行人):陈明、王丽(陈阳父母)

(二)事件经过

李强与陈明、王丽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2019 年 10 月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陈明、王丽应支付李强货款 180 万元及利息。因二人未履行义务,李强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 2020 年 4 月查封了登记在王丽名下的七号房屋,2023 年 4 月续封。

陈阳以七号房屋包含其拆迁安置份额为由提出执行异议,2024 年 6 月法院裁定驳回其异议。陈阳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停止对七号房屋的执行,并确认其享有 32.95% 的份额。

经查,2010 年 12 月,陈明作为被拆迁人与甲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载明拆迁房屋建筑面积 278.06 平方米,在册户籍 3 人,实际居住 8 人(含陈明、王丽、陈阳),安置房源共 5 套,总面积 405.58 平方米。陈明、王丽认可陈阳享有 50 平方米拆迁安置面积。

七号房屋为拆迁安置房屋之一,2018 年 11 月登记在王丽名下,建筑面积 75.90 平方米。另一套安置房屋登记在陈明名下,面积 75.87 平方米。2023 年 7 月,陈阳曾起诉要求确认在陈明名下房屋中享有 65.9% 份额,法院判决确认其享有 32.95% 份额,认定其 50 平方米安置面积中的 25 平方米在该房屋中。

庭审中,李强认可陈阳在七号房屋中享有 25 平方米安置面积,但主张该份额不能阻止执行;陈明、王丽同意陈阳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争议焦点

陈阳对七号房屋是否享有所有权份额及具体比例?

陈阳享有的份额是否足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二、案件分析

(一)所有权份额的认定

法院对份额确认的审查:

拆迁安置权益的合法性:陈阳作为实际居住人包含在拆迁协议记载的安置人口中,依法享有拆迁安置权益。陈明、王丽作为被拆迁人亦认可其 50 平方米安置面积,结合已生效判决确认其中 25 平方米在另一安置房屋,剩余 25 平方米应在七号房屋中。

份额比例的计算:七号房屋建筑面积 75.90 平方米,陈阳享有 25 平方米安置面积,经计算对应份额为 32.94%(25÷75.90×100%),法院对该比例予以确认,对陈阳主张的 32.95% 因计算误差未予全额支持。

物权登记与实际权益的冲突:七号房屋虽登记在王丽名下,但拆迁安置协议及生效判决已明确陈阳的实际权益,法院依据 “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原则,确认其对房屋享有相应份额,体现了对实际权利人的保护。

(二)执行异议的审查标准

法院对排除执行的审查:

共有财产的执行规则:根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对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法院可以查封,但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权益应受保护。七号房屋作为陈明、王丽与陈阳的共有财产,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享有的份额采取执行措施。

排除执行的条件:案外人需证明其享有的权益足以排除执行,通常需满足权利合法、真实、成立在先且具有排他性。陈阳享有的是共有份额,而非独立完整的所有权,不足以阻止法院对房屋整体的执行。

份额的实现方式:共有财产不具备分割条件的,共有人可就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主张分割。陈阳虽不能阻止执行,但对执行价款中属于自己的 32.94% 份额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生效裁判的既判力

法院对前诉裁判的审查:

既判力的范围:已生效判决确认陈阳在另一安置房屋中享有 32.95% 份额,该事实具有既判力,法院在本案中直接采纳该认定,确认剩余 25 平方米安置面积在七号房屋中。

一事不再理原则:陈阳本次起诉与前诉虽涉及同一拆迁安置权益,但指向不同房屋,不构成重复起诉,法院依法受理并审理符合法律规定。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确认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七号房屋(或折价、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中 32.94% 的份额归原告陈阳所有;

驳回原告陈阳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拆迁安置权益的保护要点

安置份额的明确约定:拆迁安置协议中应明确各家庭成员的安置面积及对应房屋,避免仅登记在一人名下导致权属不清。可通过家庭内部协议细化份额分配,并办理公证增强效力。

物权登记的及时完善:拆迁安置房屋具备办证条件后,应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对共有房屋应在产权证上注明共有人及份额,避免因登记缺失引发执行风险。

证据留存的重要性:妥善保管拆迁安置协议、家庭分房协议、付款凭证等证据,发生纠纷时可有效证明自己的实际权益,为份额确认提供依据。

(二)执行异议之诉的提起策略

异议理由的准确把握:主张排除执行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执行标的享有合法、足以排除执行的权益,仅享有共有份额的,难以阻止执行,但可主张对价款的分割权。

诉讼请求的合理确定:案外人可同时提出确认权利和停止执行的请求,但应根据权益性质合理预期裁判结果。对共有财产,重点应放在确认份额及保障价款分配上。

程序衔接的注意事项: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超期则丧失救济权利。诉讼中需围绕 “是否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益” 这一核心焦点举证质证。

(三)共有财产的执行与救济

共有人的权利主张:共有财产被执行时,共有人可通过协议分割并经债权人认可,或提起析产诉讼明确份额,避免因未及时主张权利导致份额受损。

债权人的风险防范:申请执行共有财产时,应了解财产共有情况,对案外人提出的份额主张可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解决,确保执行程序合法有序。

法院的执行平衡:法院在执行共有财产时,应依法保护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在采取查封措施后及时通知共有人,保障其参与分配或提出异议的权利。

(四)家庭财产的规范管理

产权明晰的重要性:家庭内部财产分配应通过书面形式明确,尤其涉及拆迁安置、继承等重大财产变动时,需明确各成员权益,避免模糊约定引发纠纷。

风险意识的提升:家庭成员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物权登记的法律效力,对登记在他人名下但自己享有权益的财产,应及时通过法律手段确权,降低被执行的风险。

纠纷解决的理性选择:家庭财产纠纷应优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诉讼明确权利义务,避免因亲情因素拖延维权,导致权益难以实现。

本案判决明确了拆迁安置份额在执行程序中的保护规则,平衡了申请执行人与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在处理拆迁安置财产时,应注重产权明晰和证据留存,发生执行纠纷时,应通过合法程序主张权利,既维护自身权益,又保障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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