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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居关系财产纠纷中,房产登记与实际出资不一致时的分割规则常成为争议焦点。北京一起因同居期间购房引发的分割诉讼中,法院结合婚前协议约定、出资贡献及过错程度,判决房屋归登记方所有,由其向另一方支付 110 万元折价补偿款。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明(同居关系男方)
被告:王丽(同居关系女方)
(二)事件经过
陈明与王丽 2013 年 7 月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2021 年 8 月分手。2019 年 5 月,陈明与案外人蒋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一号房屋,总价款 489 万元。陈明支付定金 50 万元及中介费、保障服务费 12.7 万元后,因社保中断不符合购房资质,与王丽协商借名买房,由王丽作为买受人继续交易。
2019 年 7 月,陈明转账 224 万元首付款给王丽,另支付户口保证金 10 万元、物业交割金 5.01 万元。2019 年 7 月 8 日,一号房屋登记至王丽名下,剩余房款以王丽名义贷款支付。陈明后续提前还贷 70 万元,累计偿还贷款 14.6 万元。2021 年 7-8 月,双方先后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婚前协议》,约定一号房屋为共同财产,陈明因多次出轨将其 50% 份额赠与王丽,作为悔改诚意。
分手后,陈明诉至法院,主张借名买房关系,要求按 82.2% 出资比例分割房屋折价补偿款。王丽辩称房屋系婚房,《婚前协议》已完成赠与,应归其所有。经查,双方确认陈明总出资 387.59 万元,王丽出资 73.28 万元,房屋现价值 390 万元,剩余贷款 114.98 万元。陈明称协议系受胁迫签署,但未提供充分证据;王丽提交微信记录证明签约时关系正常。
(三)争议焦点
双方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婚前协议》中房产赠与条款是否有效?
房屋应按出资比例还是协议约定分割?
二、案件分析
(一)借名买房关系的认定失败
法院对核心事实的审查:
缺乏合意证据:陈明主张借名买房,但未提交书面协议、聊天记录等直接证据证明双方达成借名合意。房屋买受人变更为王丽后,所有交易手续均以王丽名义完成,符合共同购房的外观特征,故法院未采信借名买房主张。
出资性质的认定:陈明的大额出资行为结合同居筹备结婚的背景,应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共同出资,而非借名购房的资金垫付,出资比例可作为分割参考,但不能直接决定份额归属。
(二)婚前协议的效力与赠与性质
法院对协议效力的审查:
协议的真实性:陈明主张签署《婚前财产协议》《婚前协议》时受胁迫,但仅提供伤痕照片,未提交报警记录、证人证言等佐证,且王丽提交的微信记录显示签约前后双方有正常沟通,法院认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赠与的附条件性:《婚前协议》中陈明将 50% 份额赠与王丽,明确基于 “修复关系诚意” 和 “结婚目的”,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因双方最终未结婚,赠与所附条件未成就,王丽主张全额受赠缺乏依据。
过错因素的考量:陈明多次出轨是导致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协议中其自愿赠与份额的表述隐含补偿意愿,法院在分割时需兼顾过错程度与公平原则。
(三)分割方式的综合判定
法院对财产分割的权衡:
登记效力的优先性:房屋登记在王丽名下,且剩余贷款以其名义偿还,判归王丽所有符合 “登记公示” 原则,可减少过户成本及贷款变更手续。
出资与协议的平衡:陈明出资占比达 84%(387.59 万 / 460.87 万总出资),但协议约定曾确认共同所有,法院未完全按出资比例分割,而是结合现价值扣除剩余贷款后,参考出资贡献、过错程度及赠与意愿,酌情确定补偿金额。
补偿金额的计算逻辑:房屋净值为 390 万 - 114.98 万 = 275.02 万元,法院综合考量陈明出资贡献、王丽对房屋的实际占有及陈明过错,最终酌定补偿 110 万元,既未完全按出资比例,也未认可全额赠与。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登记在王丽名下的一号房屋归王丽所有,剩余贷款由王丽负责偿还;
二、王丽于判决生效后 180 日内给付陈明房屋折价补偿款 110 万元;
三、驳回陈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同居购房的风险防范
书面协议的必要性:同居期间购房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房屋性质(共同所有 / 按份共有)、出资比例、登记名义及分割方式,避免 “口头约定” 引发争议。
借名买房的证据留存:确需借名购房时,需签订书面借名协议,注明借名原因、资金来源、过户条件,保留出资转账记录(备注 “购房款”)、双方沟通记录等,定期确认权利归属。
登记与出资的匹配:尽量使产权登记与出资比例一致,确需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通过协议约定另一方享有的份额,并办理抵押权登记作为保障。
(二)婚前协议的订立要点
意思表示的真实性:签署重要财产协议时应保持理性,避免在情绪激动时签约;如受胁迫应立即报警并留存证据,否则难以推翻协议效力。
赠与条款的明确性:婚前财产赠与需明确是否附条件(如结婚、忠诚义务等),约定条件成就或解除的具体情形,避免模糊表述导致解释争议。
内容的合法性:协议不得约定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如 “不得离婚”“随时查岗”),此类条款可能因违反公序良俗被认定无效,但不影响其他财产条款的效力。
(三)过错对分割的影响
过错证据的固定:一方存在出轨、家暴等过错的,另一方应留存聊天记录、照片、录音等证据,在分割时可作为主张多分的依据。
补偿与惩罚的边界:法院会考量过错对关系破裂的影响,但财产分割仍以公平为原则,过错方不会因过错丧失全部财产权利,补偿金额需与过错程度相当。
本案判决体现了 “登记优先、协议为据、过错微调” 的裁判思路,既尊重物权登记效力,又兼顾出资贡献与过错因素。这也提醒公众,同居购房需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婚前财产约定应注重形式规范与内容公平,才能有效降低纠纷风险。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