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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房买卖中,房屋质量问题及维修责任的认定是常见纠纷焦点。北京一起别墅业主因房屋漏水、设备故障与开发商的诉讼中,法院结合质保期约定、报修记录及鉴定意见,判决开发商赔偿业主已产生的维修费及未来修复费用,驳回租金损失请求。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建明(房屋买受人)
被告:甲公司(开发商)
(二)事件经过
2015 年 8 月 21 日,周建明与甲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购买一号房屋(建筑面积 476.41 平方米,地上 3 层 + 地下 2 层,形制为别墅),总房款未披露。甲公司 2015 年 12 月 7 日交房时收取一年物业费 16464 元,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约定保修期内质量问题由开发商承担责任,电梯、地暖、空调为房屋内设施。
2016 年 9 月装修期间,周建明发现地暖漏水、空调主机及电梯存在质量问题,向甲公司报修后未获及时维修,遂自行维修支付 18 万元。2017 年入住后,一号房屋二层地下室严重漏水,因大雨导致装修受损,屋顶、外墙亦出现漏水,报修后甲公司仍未及时处理,周建明自行维修支付 9.5 万元。
2019 年 10 月,甲公司勘验确认外墙渗漏,委托案外人维修但未彻底解决问题。2019-2022 年期间,周建明持续报修,甲公司未继续维修。2022 年,因维修费抵扣物业费事宜未达成一致,周建明诉至法院。
经法院委托鉴定,一号房屋漏水原因包括地下室侧墙防水缺陷、窗户与墙体缝隙不严密等,修复费用需 115840.84 元,周建明支付鉴定费 4 万元。周建明诉请:甲公司赔偿租金损失 10 万元、已产生维修费 27.5 万元、未来修复费 11.58 万元及诉讼费、鉴定费。
(三)争议焦点
甲公司是否应承担房屋质量问题的维修赔偿责任?
租金损失与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二、案件分析
(一)开发商保修责任的认定
法院对质保义务的审查:
质保期的明确约定:根据《住宅质量保证书》,屋面防水、外墙防渗漏保修期限为 5 年(自 2015 年 12 月交房起算至 2020 年 12 月),采暖系统(地暖)保修 2 个采暖季,空调、电气工程保修 2 年。周建明 2016 年 9 月报修地暖、空调问题,2017 年报修漏水问题,均在法定及约定质保期内。
报修义务的履行:周建明多次向甲公司报修,相关记录可证明已履行通知义务,甲公司未及时维修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
自行维修的合理性:在甲公司拖延维修情况下,周建明为防止损失扩大(如装修霉变、设备损坏加剧)自行维修,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的规定,产生的合理费用应由违约方承担。
(二)赔偿范围的界定标准
法院对损失关联性的审查:
已产生维修费的全额支持:地暖、空调、电梯维修费 18 万元及 2017 年漏水维修费 9.5 万元,均发生在质保期内且有维修记录佐证,属于甲公司未履行保修义务导致的直接损失,法院予以全额支持。
未来修复费的必要性认定:司法鉴定确认房屋仍存在漏水问题且修复方案合理,费用 115840.84 元属于必然发生的合理支出,法院支持周建明自行维修并由甲公司支付该笔费用的请求。
租金损失的因果关系不足:周建明主张 2018 年起在外租房产生 10 万元损失,但未举证证明一号房屋因漏水达到 “无法居住” 的程度,且承租房屋距离其工作地点更近,租房行为与房屋质量问题的直接关联性不足,故法院不予支持。
(三)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
法院对专业意见的审查:
鉴定程序的合法性:法院委托的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具备法定资质,鉴定过程规范,对漏水原因的分析及修复方案的测算客观专业,双方均未提出足以反驳的证据,故鉴定意见被法院采信。
鉴定费的承担主体:因鉴定结果证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甲公司未履行保修义务,鉴定费 4 万元作为维权必要支出,应由败诉方甲公司承担(通常包含在诉讼费用分担中)。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甲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周建明已产生的房屋维修费、地暖空调电梯维修费合计 275000 元;
二、甲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周建明房屋修复费 115840.84 元;
三、驳回周建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业主维权的证据留存要点
质保文件的妥善保管:购房时务必留存《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明确各项设施的质保期限及保修范围,作为主张权利的基础依据。
报修记录的完整保存:发现质量问题后,通过书面、微信、邮件等可追溯方式报修,保留沟通记录、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证明报修时间及问题状态。
维修支出的凭证规范:自行维修时选择正规维修机构,要求出具明细清单、发票等凭证,注明维修部位及原因,避免因证据瑕疵影响费用主张。
(二)开发商的保修义务履行
及时响应维修需求:收到报修后应在合理期限内勘验、维修,确需拖延的需与业主书面约定解决方案,避免因消极应对导致损失扩大,承担额外赔偿责任。
质保期后的责任划分:超过质保期的质量问题,需区分是施工缺陷还是正常损耗,如属于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业主仍可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主张权利。
本案判决体现了 “合同严守原则” 和 “损失填平原则”,既明确开发商对房屋质量的法定保修义务,又强调业主需对损失关联性承担举证责任。这也提醒购房者,面对房屋质量问题要及时维权并留存证据,开发商则应积极履行保修义务,避免因拖延维修扩大纠纷。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