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商品房买卖中,逾期办理产权证是常见纠纷类型。北京一起案件中,业主因开发商迟迟未办理产权证诉请支付违约金,开发商以合同约定违约金上限及第三方原因抗辩,法院经审理支持了业主的合理诉求,认定相关格式条款无效。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明
被告:乙置业有限公司
(二)事件经过
2019 年 9 月 15 日,陈明与乙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购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三号房屋,预测建筑面积 118.24 平方米,总价款 7205333 元。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日期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陈明采用全款支付方式,同日付清全部房款。双方约定由乙置业有限公司代办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2020 年 12 月 30 日,乙置业有限公司按约交付房屋,但未在交付后 18 个月内(即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办理完毕房屋所在楼栋的首次登记,导致陈明无法办理产权证,影响积分落户及房屋出售等权益。2024 年 8 月 29 日,乙置业有限公司才完成楼栋首次登记(大产权证),9 月 2 日通知陈明办理产权手续,陈明于 9 月 9 日领取相关资料。
陈明诉至法院,要求乙置业有限公司按已付房款日万分之一标准,支付 2022 年 6 月 30 日至 2024 年 9 月 9 日的违约金 578588.24 元,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
乙置业有限公司辩称:逾期办证系因总承包商丙建筑公司恶意不配合竣工验收所致,自身无过错;合同约定违约金上限为总房款千分之二(14410.67 元),业主无实际损失,按日万分之一计算属惩罚性赔偿,远超合理损失,请求按合同上限判决。
(三)争议焦点
合同中 “违约金累计不超过总房款千分之二” 的条款是否有效?
逾期办证违约金应按日万分之一标准还是合同上限计算?
开发商以第三方原因抗辩能否免除违约责任?
违约金计算基数及起止时间如何确定?
二、案件分析
(一)合同条款效力的认定
法院对格式条款的审查:
格式条款的识别:补充协议中 “违约金累计不超过总房款千分之二” 的条款,系乙置业有限公司预先拟定、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未与陈明协商确定。
效力判断标准:该条款将逾期办证违约金上限设定为总房款千分之二,在逾期时间长达两年多的情况下,明显限制业主获得合理赔偿的权利,不合理减轻开发商责任,符合《民法典》第 497 条规定的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情形,应认定无效。
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边界:虽合同约定体现意思自治,但格式条款提供者需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且内容不得违反公平原则。乙置业有限公司未证明已就该限制条款尽到特别提示义务,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有效条款的履行。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
法院对违约事实的审查:
违约行为的认定:乙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期限完成首次登记,构成违约,且该违约状态持续至 2024 年 8 月 29 日,应承担逾期期间的违约责任。
第三方原因的抗辩效力: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开发商与总承包商的纠纷属另一法律关系,不能对抗业主的违约责任请求。乙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应对业主承担违约责任后,再向第三方追偿。
违约金的性质与调整:逾期办证违约金主要补偿业主因产权延迟取得导致的交易受限、落户受阻等损失,属补偿性违约金。乙置业有限公司主张业主无实际损失,但未提供证据证明;陈明主张的日万分之一标准符合合同约定,且未显著高于可能的损失,法院予以支持。
(三)违约金计算要素的确定
法院对计算标准的审查:
计算基数:陈明已付房款 7205333 元,虽后期因面积差异退还部分房款,但退款发生在产权办理之后,违约金计算期间内开发商实际占有全部房款,故应以 7205333 元为基数,符合公平原则。
起止时间:起算时间按合同约定为 2022 年 7 月 1 日(交付后 18 个月届满次日)。截止时间方面,开发商 2024 年 9 月 2 日通知领取资料,考虑合理准备时间,认定截止至 9 月 3 日,对业主未及时领取导致的扩大损失不予支持。
标准适用:合同明确约定逾期办证按已付房款日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开发商未证明该标准过分高于损失,故应按此标准计算。
(四)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法院对过错责任的审查:
严格责任原则: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开发商对逾期办证承担严格责任,除非存在法定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否则不得以第三方原因、自身无过错抗辩。本案中总承包商不配合属开发商与第三方的合同纠纷,不构成对业主的免责事由。
减责抗辩的举证:乙置业有限公司主张违约金过高,需举证证明约定标准远超业主实际损失。但其提供的周边租金、人均收入等证据,无法直接证明逾期办证对陈明造成的具体损失,且产权延迟影响房屋流通价值、落户等隐性损失难以量化,故法院对其减责请求不予支持。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乙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陈明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的违约金 573544.51 元;
二、驳回陈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注意事项
格式条款的审慎审查:购房人应重点关注违约金计算方式、责任限制等加粗或特别标注条款,对不合理的违约金上限、免责条款及时提出异议,必要时要求开发商修改或签订补充协议。
办证期限的明确约定:合同中需明确开发商办理首次登记及协助转移登记的具体期限,约定清晰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如日万分之一),避免模糊表述导致后期争议。
付款与办证的衔接约定:明确房款支付节点与办证进度的关联,对提前付款或全款支付的,可约定更严格的办证时限及违约责任,保障自身权益。
(二)开发商逾期办证的风险防范
第三方责任的内部消化:开发商应加强与施工方、配套单位的合同管理,明确竣工验收、资料提交的责任及逾期后果,预留追偿权利,避免因第三方问题导致对业主违约。
违约风险的主动化解:发现可能逾期办证时,及时与业主沟通说明情况,协商解决方案(如分期支付违约金、补偿优惠等),避免纠纷升级。同时积极通过诉讼等方式向责任方追责,减少自身损失。
格式条款的合规制定:开发商拟定合同时需遵守公平原则,对违约金上限等限制条款进行合理性评估,履行提示说明义务,避免因条款无效承担更重责任。
(三)逾期办证违约金的主张要点
证据的及时固定:业主应留存购房合同、付款凭证、交房证明、催告函等证据,证明付款、收房及开发商逾期办证的事实。对产权延迟造成的损失(如出售计划受阻、落户失败等),尽可能留存相关证据。
违约金的合理主张:主张违约金时需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明确起止时间(从约定办证期限届满次日至开发商完成首次登记或提供办证资料之日)。对开发商提出的违约金过高抗辩,可从产权价值影响、隐性损失等方面反驳。
诉讼时机的选择:在开发商明确无法按期办证或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应及时起诉主张权利,避免因拖延导致举证困难或超过诉讼时效。
(四)违约责任的认定与承担规则
严格责任的适用范围: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对房屋质量、按期交房、办证等核心义务承担严格责任,除非存在法定免责事由,否则违约即应担责,第三方原因不能对抗业主索赔。
违约金调整的举证责任:主张违约金过高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提供证据证明约定标准远超实际损失。业主对实际损失的举证难度较大时,法院可结合逾期时间、房款金额等因素综合判断约定标准的合理性。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包含不合理限制对方权利、减轻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即使经加粗提示,仍可能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应通过平等协商确定权利义务,避免依赖格式条款规避责任。
本案判决明确了商品房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计算规则,强调了格式条款的公平性审查,对规范房地产交易、保护业主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意义。购房人与开发商均应增强合同意识,通过明确约定、诚信履行防范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