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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律师解读:拆迁房家庭内部约定没书面协议,法院认可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7-23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拆迁安置房屋的权属纠纷中,口头约定的效力认定往往是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北京一起案件中,儿子主张通过家庭会议达成口头协议,以父母名义购买的安置房屋归自己所有,但因证据不足未能获得法院支持。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峰(被继承人之子)

被告:陈丽(被继承人之女)、陈明(被继承人之子)、陈刚(被继承人之子)、陈雪(被继承人之女)

(二)事件经过

2007 年 12 月,陈建国(父亲)作为被拆迁人与甲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签订《搬迁居民定向安置协议书》,约定将其承租的公产房屋拆迁,定向安置到三号房屋(三居室),需支付购房款 152006 元。同日,陈建国与乙城市建设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该安置房屋。

陈峰称,因父母无力支付房款,2007 年底家庭会议协商决定,由其全额支付购房款,三号房屋产权归其所有,当时家庭成员均无异议。2008 年 1 月,陈峰通过转账支付了房款,2016 年 5 月房屋登记在陈建国名下单独所有。2015 年 4 月,陈建国立字据载明 “三号房屋由三子陈峰出资购买,归陈峰所有”,并有陈明、陈刚、陈雪签字见证。

陈丽辩称,从未参加过所谓家庭会议,口头协议根本不存在。购房款实际来源于拆迁安置款,由陈刚支付而非陈峰。2015 年陈建国已 99 岁高龄,立字据时因家庭矛盾受胁迫,且无本人签名仅有印章,真实性存疑。此前诉讼中陈峰曾主张该字据为遗嘱,现又称为购房协议,陈述自相矛盾。

经查,陈建国与妻子刘英共育有五子三女,刘英 2012 年去世,陈建国 2017 年去世。2019 年陈丽曾起诉分家析产,法院判决其对三号房屋主卧享有居住使用权,所有权另行通过继承解决。该判决经二审、再审均维持原判。

(三)争议焦点

2007 年家庭会议达成的口头购房协议是否真实存在?

陈峰支付购房款的行为能否直接认定其享有房屋所有权?

2015 年的字据能否作为认定房屋归属的有效依据?

二、案件分析

(一)口头协议的成立要件审查

法院对合同成立的认定:

合同要素的完整性: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需明确当事人、标的、价款等核心条款。本案中,陈峰主张的口头协议仅有 “出资归己” 的笼统表述,未约定过户时间、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要素缺失难以认定成立。

证据链的充分性:陈峰虽有陈明、陈刚、陈雪的书面认可,但作为利害关系人,其证言证明力较弱。陈丽作为家庭成员明确否认参与会议,且无录音、会议记录等客观证据佐证,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

陈述的一致性问题:陈峰在之前诉讼中主张字据为遗嘱,本案又改称口头协议,前后陈述矛盾,降低了主张的可信度,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二)出资行为与所有权的关系

法院对物权归属的审查:

出资不等于所有权:拆迁安置房屋登记在陈建国名下,根据物权登记原则,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为准。陈峰支付房款的行为可构成债权关系(如借款或垫资),但不能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效力。

拆迁利益的特殊性:涉案房屋源自陈建国承租的公产房屋拆迁,安置对象包含陈丽及其子,具有人身依附性。即使陈峰实际出资,也不能排除其他安置对象的合法权益。

款项性质的争议:陈丽主张房款来源于拆迁安置款,陈峰未能举证证明款项为其个人新增资金,无法排除用家庭共同拆迁利益支付房款的可能。

(三)字据的证据效力评价

法院对书面材料的审查:

形式要件的缺陷:2015 年字据无陈建国亲笔签名,仅加盖印章,无法确认是否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刘英已去世,字据未涉及继承人对其份额的处分意见,效力存在瑕疵。

内容的模糊性:字据仅简单表述 “归陈峰所有”,未明确是赠与、买卖还是遗嘱继承,不符合房屋权属变更的法定形式要求,难以作为确权依据。

形成背景的影响:字据形成于家庭矛盾期间,陈建国高龄状态下的民事行为能力存疑,且无无利害关系人见证,证明力不足。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陈峰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口头协议的风险防范

书面合同的必要性:涉及不动产等重大财产交易时,务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过户时间、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本案因缺乏书面协议导致主张难以认定。

家庭会议的证据固定:家庭内部协商重要事项时,应制作会议记录由全体成员签字,必要时录音录像,避免日后出现 “各执一词” 的举证困境。

及时补签协议:若已达成口头约定,应尽快补签书面合同,尤其要明确不动产的权属归属及变更条件,不能仅凭 “亲情信任” 忽视法律形式。

(二)出资与物权的法律边界

区分债权与物权:出资行为产生的是债权请求权(如返还出资或支付利息),而非物权。想要获得房屋所有权,需通过买卖、赠与等法定方式办理过户登记。

保留出资凭证:实际出资人应妥善保存转账记录、付款凭证,并注明款项性质(如 “购房款”),同时让收款人出具书面确认,为债权主张保留证据。

避免代持风险:以他人名义购房时,应签订书面代持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过户条件,必要时办理公证,降低登记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的风险。

(三)拆迁安置房屋的特殊注意事项

明确安置对象范围:拆迁安置涉及家庭成员利益,购房前应厘清安置人口及各自份额,避免因权属不清引发纠纷。

及时办理权属登记:安置房屋具备办证条件后,应按照约定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不能依赖口头承诺拖延登记,本案房屋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多年,为纠纷埋下隐患。

尊重登记公示效力: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任何关于权属的约定都不能对抗登记效力,实际权利人应通过法定程序变更登记,而非仅依赖内部约定。

(四)遗嘱与赠与的规范操作

遗嘱的法定形式:老人处分财产应采用自书、代书等法定遗嘱形式,确保有签名、日期及必要见证,避免使用模糊表述的字据。

赠与的交付要求:房屋赠与需签订书面合同并办理过户登记,未过户的赠与可随时撤销,本案字据因未办理过户,无法产生赠与的法律效力。

 

本案判决明确了 “口头协议需充分证据证明”“出资不直接等同于所有权” 的裁判规则,警示当事人在不动产交易中要注重法律形式,通过书面合同和登记手续明确权利归属,才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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