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成功案例> 正文

房地产律师支招:发现债务人赠房逃债,起诉撤销赠与可行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7-23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时有发生。北京一起案件中,借款人在无力偿还借款利息且债务即将到期时,将名下房产无偿赠与父亲,债权人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法院最终支持了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浩

被告:李军(借款人)、李建国(李军父亲,受赠人)

(二)事件经过

孙浩与李军系朋友关系。2022 年 3 月 29 日,李军因经商需要向孙浩借款 90 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 1%,按月付息,借款期限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合同签订后,孙浩于当日向李军转账 80 万元,2022 年 10 月 13 日又支付 10 万元,履行了出借义务。

起初几个月,李军基本能按月支付利息,但自 2023 年 2 月起开始拖欠利息。孙浩在催款过程中发现,李军于 2023 年 11 月 7 日将其名下位于大兴区黄村镇某小区三号房屋无偿赠与父亲李建国,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

孙浩认为,李军在无力支付债务利息且面临大额债务到期的情况下,将重大财产转移给亲属,严重影响其债权实现,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赠与合同,将房屋恢复登记至李军名下,并要求李军支付律师费 10 万元及保全保险费 1000 元。

李军及李建国辩称,孙浩支付的 90 万元实为项目投资款而非借款,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正在仲裁审理中,尚未确定。三号房屋实际由李军母亲张桂英于 2000 年出资购买,2013 年虽登记在李军名下,但李军未支付房款,家人曾签订协议明确房屋实际产权人为张桂英,此次赠与实为将房屋返还实际权利人,并非无偿转让财产,未损害孙浩的债权。此外,孙浩主张的律师费等缺乏依据,不应支持。

经查,三号房屋 2013 年 3 月登记在李军名下,为单独所有;2023 年 11 月 7 日通过赠与方式变更登记至李建国名下。孙浩已就借款合同纠纷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过程中李军认可借款事实。

(三)争议焦点

孙浩与李军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李军将三号房屋赠与李建国的行为是否构成恶意转移财产,影响孙浩债权实现?

孙浩主张撤销赠与合同并要求支付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的请求能否成立?

二、案件分析

(一)债权债务关系的认定

法院对债权合法性的审查:

借款合同的证明力:孙浩提交的《借款合同》《借条》《收条》及转账记录,能够证明双方达成借款合意且孙浩履行了出借义务。李军在仲裁过程中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虽主张款项实为投资款,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推翻借款合同的效力。

债权的确定性:尽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正在仲裁审理中,但现有证据已能证明债权存在的高度可能性。李军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债务到期后亦未偿还本金,孙浩作为债权人的身份合法有效。

投资关系的抗辩不成立:李军主张款项为投资款,但未能提供投资协议、股权证明等证据,其关于 “名为借款实为投资” 的抗辩因缺乏事实依据,未被法院采信。

(二)赠与行为的性质判断

法院对恶意转移财产的审查:

无偿转让财产的认定:李军将三号房屋无偿赠与李建国,未收取任何对价,属于《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的 “无偿转让财产” 行为。该行为导致李军责任财产减少,削弱了其履行债务的能力。

影响债权实现的认定:李军在拖欠利息且债务即将到期的情况下转移房产,主观上具有逃避债务的恶意。三号房屋作为李军的重要财产,其赠与行为直接导致孙浩的债权难以实现,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实际产权人的抗辩不成立:李军主张房屋实际产权人为其母亲张桂英,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公示原则,三号房屋登记在李军名下,应认定为李军的合法财产,其赠与行为构成无权处分的抗辩缺乏事实依据。

(三)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法院对债权人撤销权的审查:

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孙浩作为债权人,其债权合法有效且在赠与行为发生前已成立;李军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发生在债务履行期内;该行为导致李军责任财产减少,影响了孙浩债权的实现。上述要件均已满足,孙浩有权行使撤销权。

必要费用的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孙浩为行使撤销权支付的律师费 10 万元及保全保险费 1000 元,属于合理必要费用,应由李军承担。

赠与合同的效力后果:李军与李建国签订的赠与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李建国应将房屋返还李军,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撤销李军与李建国于 2023 年 11 月 7 日签订的关于大兴区黄村镇某小区三号房屋的赠与合同;

李军、李建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三号房屋恢复登记至李军名下(相关税费由李军负担);

李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孙浩律师费 100000 元及保全保险费 1000 元。

四、案件启示

(一)债权人的权利保护策略

债权的及时确认:出借资金时应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内容,保留转账记录、借条等证据,确保债权合法有效。

财产线索的密切关注:在债务履行期间,应关注债务人财产状况,发现其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迹象时,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撤销权的依法行使: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等影响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维护自身权益。

(二)债务人的合法履约义务

财产处分的审慎性:债务人在负有到期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不得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包括无偿赠与、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否则可能面临赠与或交易被撤销的风险。

债务履行的诚信原则:债务人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确有困难的应与债权人协商解决,而非通过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责任,否则需承担撤销赠与、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法律后果。

家庭财产的清晰界定:家庭成员间的财产赠与应基于真实意愿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避免通过虚假赠与转移财产,否则赠与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三)撤销权行使的实务要点

证据的充分收集:债权人需提供证明债权合法存在、债务人财产处分行为及该行为影响债权实现的证据,包括借款合同、转账记录、财产登记信息等。

行使期限的严格遵守: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债权人需注意时效问题。

必要费用的合理主张: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支付的律师费、保全费等必要费用,可要求债务人承担,应保留相关票据作为主张依据。

(四)不动产赠与的风险防范

赠与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赠与房产前,赠与人应确保对房产享有合法处分权,不存在权属争议,且赠与行为不损害债权人利益。

登记手续的规范办理:房产赠与应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但需注意赠与人的债务状况,避免因恶意赠与导致登记被撤销。

实际权利人的权益保护:如房产存在实际权利人,应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权利归属,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避免因名义产权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引发纠纷。

本案判决明确了 “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的裁判规则,警示债务人应诚信履行债务,不得通过转移财产逃避责任,同时也为债权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法律指引。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