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成功案例> 正文

房地产律师:农村房交易未过户,协议无效后咋处理?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7-23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因涉及特殊身份限制,一直是纠纷高发领域。北京一起案件中,兄妹之间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协议因买方是非农业户口被认定无效,法院在处理返还问题时,依法对房款与房屋使用费进行了抵销处理。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王芳(非农业户口,卖方妹妹)

被告(反诉原告):王刚(卖方)、刘英(王刚妻子)

(二)事件经过

王刚与刘英在顺义区某村有两处农村宅基地房屋:一号房屋(登记在王刚名下)和二号房屋(1995 年从弟弟王强处购得,登记在王强名下)。2010 年 10 月 10 日,王芳与王刚、刘英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以 71 万元购买上述两处房屋及宅基地,卖方需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购房款支付方式为:2009 年王芳通过银行转账给王刚 30 万元,2010 年 10 月按王刚要求直接向王强账户支付 41 万元(用于抵扣王刚购买王强楼房的款项),两项合计 71 万元。协议签订后,王刚于 2010 年 10 月交付一号房屋,10 月 12 日交付二号房屋,但始终未办理过户手续。

王芳后续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其是非农业户口,不符合农村宅基地购买条件,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2024 年,王芳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协议无效,返还 71 万元购房款及利息。王刚、刘英认可协议无效,但辩称 30 万元是王芳对其照顾老人的补偿而非购房款,仅认可收到 41 万元房款,同时反诉要求王芳返还房屋及相关证件,并按每年 5 万元标准支付 13 年 8 个月的房屋使用费 68.3 万余元。

经查,王芳 2021 年才将户口迁回该村,购房时确为非农业户口;双方均认可房屋未实际居住,但王刚持有部分钥匙并每年除草维护。另查明,王芳曾于 2024 年以民间借贷起诉王刚索要 30 万元,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其请求,该案中王芳称购房款仅 41 万元,30 万元为借款。

(三)争议焦点

非农业户口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购房款总额应按 71 万元还是 41 万元认定?

协议无效后,房款返还与房屋使用费应如何处理?

二、案件分析

(一)协议效力的法律判断

法院对合同效力的审查:

宅基地使用权的身份限制: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使用权。王芳购房时为非农业户口,不具备购买资格,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双方协议因标的物(宅基地房屋)转让对象不符合法定条件,应认定为无效。

双方过错认定:王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非农户口不得购买农房的规定;王刚明知对方身份仍出售房屋,双方对协议无效均存在过错。

(二)购房款数额的事实认定

法院对付款事实的审查:

书面协议的证明力:《房屋买卖协议》明确约定总价款 71 万元,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应作为定案依据。

付款行为的关联性:2009 年的 30 万元转账与 2010 年的 41 万元付款,时间上与购房协议形成连贯链条,且王刚未能举证证明 30 万元系补偿款或赠与款,应认定为购房款组成部分。

诉讼陈述的矛盾处理:王芳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关于 30 万元为借款的陈述,与其在本案中主张该款为购房款的说法矛盾,但结合协议约定和付款凭证,法院采信 71 万元总房款的主张具有高度盖然性。

(三)无效合同的处理规则

法院对返还义务的处理:

双务返还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王刚需返还购房款,王芳需返还房屋及权属证明(包括两份集体土地使用证及王刚与王强的购房协议)。

使用费与利息的抵销:王芳自 2010 年占有房屋至今,应支付合理使用费;王刚占用购房款期间产生的利息亦应返还。法院认为两者性质均为占用期间的损失,可相互抵销,抵销后仅需返还本金。

使用费标准的调整:考虑房屋实际未居住、主要用于闲置的情况,法院未完全支持王刚主张的每年 5 万元标准,而是通过利息与使用费整体抵销的方式平衡双方利益。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确认王芳与王刚、刘英 2010 年 10 月 10 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王刚、刘英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王芳购房款 71 万元;

王芳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王刚、刘英一号房屋、二号房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及王刚与王强 1995 年 3 月 12 日签订的协议书原件;

驳回王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和王刚、刘英的其他反诉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农村房屋买卖的风险警示

身份资格的核心审查: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前,务必确认自身是否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村村民购买农房的协议必然无效,切勿轻信 “可过户” 承诺。

合同无效的后果预见:此类交易不仅无法获得产权,还可能因返还问题产生纠纷。本案中虽返还房款,但 14 年的资金占用成本未获支持,买方实际损失显著。

替代方案的合法选择:非本村村民确需使用房屋的,可通过租赁方式解决,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0 年,避免因买卖无效导致损失。

(二)交易凭证的规范留存

书面协议的明确约定:房屋交易应签订完整书面合同,明确价款构成、支付方式、房屋状况及违约责任,本案协议因未明确付款细节导致价款争议。

付款凭证的完整保存:所有款项支付需保留银行转账记录、收款收据等凭证,注明款项性质为 “购房款”,避免与其他款项混淆。

权属证明的核实留存:交易前应核实房屋权属证明,确认卖方为合法权利人,本案二号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增加了交易风险。

(三)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

返还义务的同时履行:合同无效后,双方应同时履行返还义务,买方返还房屋的同时,卖方应返还房款,避免单方履行后权益受损。

损失承担的过错划分:根据过错程度分担损失,买方对身份限制明知的,可能无法获得全部利息赔偿;卖方明知无权出售仍交易的,可能需承担更高比例损失。

抵销规则的合理运用:房款利息与房屋使用费可依法抵销,当事人可在诉讼中主张此项权利,减少执行环节的麻烦。

(四)亲属间交易的特殊注意

书面约定的必要性:亲属间交易更应注重书面形式,避免因 “人情往来” 忽视法律形式,本案兄妹间的款项性质争议即因缺乏明确约定导致。

财产区分的清晰化:借款与购房款应明确区分,通过借条、收条等书面文件固定性质,避免事后举证困难。

争议解决的理性态度:亲属间纠纷应优先协商,协商不成需及时诉讼,避免因拖延导致证据灭失或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判决再次明确 “非本村村民购买农房协议无效” 的裁判规则,警示当事人尊重农村宅基地的身份属性,通过合法方式处理房屋使用需求,在交易中注重证据留存,才能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