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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背户”产生的增量拆迁利益,分割比例法院咋酌定?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7-23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拆迁安置中的利益分配往往是家庭矛盾的导火索,尤其是在涉及 “背户”(为最大化补偿利益借用他人身份)的情况下,权属认定更显复杂。北京一起案件中,母子因拆迁安置房和补偿款归属对簿公堂,法院结合分家事实、贡献大小和继承规则作出了裁判。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慧(被继承人配偶)

被告:赵强(林慧次子)、张兰(赵强妻子)、赵伟(赵强之子)、赵刚(林慧长子)、赵兰(林慧女儿)

(二)事件经过

林慧与丈夫赵建国(2024 年去世)育有赵刚、赵兰、赵强三子女。二人在大兴区某村有祖宅四号院,1989 年林慧主持重建北房 5 间、东厢房 3 间。2015 年,赵强在该院内新建南房 5 间和西厢房 2 间,并拆除部分原有建筑。2018 年,四号院因新机场噪声治理项目被纳入拆迁范围,根据政策可按分院原则获得更多补偿。

拆迁过程中,四号院以赵强、赵建国二户名义办理腾退手续,共获得 400 平方米选房指标及补偿款 171 万余元。赵强与赵建国签订《分款申请书》,约定赵强领取 151 万余元,赵建国领取 20 万元。赵强随后选购四套安置房(总面积 393.27 平方米),购房款从补偿款中扣除。林慧称赵强伪造委托书侵占其 200 平方米指标及补偿款,诉请返还两套房屋及 65 万余元补偿款。

赵强辩称,2012 年家庭已分家,四号院归其所有,林慧夫妇系 “背户” 协助多分补偿,双方约定除已支付的 20 万元外,其余利益归赵强一家。赵刚、赵兰否认分家事实,主张四号院为父母财产,赵强未尽赡养义务,不应多分。经查,赵建国夫妇户籍 2013 年迁至另一院落,四号院农业户籍为赵强一家三口;双方认可安置房现价值 1.2 万元 / 平方米。

(三)争议焦点

四号院是否存在有效分家协议,拆迁利益基础权属如何认定?

“背户” 行为对拆迁利益的贡献是否应获得补偿,补偿比例如何确定?

赵建国去世后,其享有的拆迁利益应如何法定继承分割?

二、案件分析

(一)分家事实与基础权属认定

法院对产权归属的审查:

分家事实的高度盖然性:虽林慧等否认分家,但赵强 2015 年新建房屋、宅基地曾变更至张兰名下、赵建国夫妇户籍迁出四号院等事实,结合分家单和行政裁定书中的间接证据,法院采信四号院已分给赵强的主张。

宅基地使用权主体:拆迁时四号院农业户籍为赵强一家三口,根据《搬迁腾退方案》,被搬迁腾退人为宅基地使用权人,故赵强一家为基础权利主体。

“背户” 的法律性质:赵建国、林慧非四号院宅基地使用权人,其参与分院属于 “背户”,即通过身份借用使一户拆分为两户,目的是最大化补偿利益,该行为不改变基础权属但存在利益贡献。

(二)拆迁利益的分配规则

法院对补偿利益的分割:

基准利益与增量利益的区分:若仅赵强一户拆迁,可获 200 平方米指标及补偿款 224 万余元;实际分得 400 平方米指标及 171 万余元,增量利益为 200 平方米指标及 124 万余元补偿款,该部分为 “背户” 产生的额外利益。

贡献比例的合理分配:增量利益因林慧夫妇参与分院产生,故应由赵强与赵建国夫妇均分。法院据此确定赵建国夫妇享有 100 平方米指标及 62 万余元补偿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上述利益中,林慧与赵建国各占 50%,即每人 50 平方米指标及 31 万余元补偿款。已领取的 20 万元视为二人共同消费,剩余部分纳入分割范围。

(三)法定继承的具体适用

法院对遗产分割的审查:

继承人范围与份额:赵建国无遗嘱,第一顺位继承人为林慧、赵刚、赵兰、赵强。考虑林慧与赵建国共同生活,法院酌情确定其继承 40% 份额,其余三人各继承 20%。

遗产价值的量化:赵建国享有的 50 平方米指标及 31 万余元补偿款为遗产,折算后林慧继承 20 平方米指标及 12.5 万余元,其余继承人各得 10 平方米指标及 6.2 万余元。

安置房的实际分配:结合林慧居住需求,法院指定 89.67 平方米的七号房屋归其所有,其超出应得指标的部分需按 7540 元 / 平方米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款。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赵强与乙公司签订的《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中,七号房屋(面积 89.67 平方米)权利归林慧享有,赵强十日内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产权登记;

林慧十日内给付赵强 102486 元(购房款与补偿款抵消后),给付赵刚、赵兰各 75400 元(指标折价款);

赵强十日内给付赵刚、赵兰各 42491.75 元(继承补偿款);

驳回林慧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分家协议的效力与风险防范

书面协议的必要性:家庭分家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宅基地、房屋归属及拆迁利益分配,必要时办理公证或村委会见证。本案因缺乏明确书面协议导致分家事实认定困难。

权属变更的公示性:宅基地使用权变更需办理登记手续,仅凭口头约定或实际居住不能对抗登记效力。赵强虽实际使用四号院,但登记变更过程存在瑕疵影响权属认定。

避免 “模糊约定”:对 “背户” 等特殊安排,应书面约定贡献比例、补偿标准及履行方式,本案双方未明确约定导致增量利益分割争议。

(二)拆迁安置中的 “背户” 行为规范

明确权利义务边界:“背户” 前应签订协议,约定借用身份的范围、利益分配比例、违约责任等,避免事后纠纷。本案因无协议法院只能按公平原则酌情分割。

保留贡献证据:“背户” 方应留存参与分院的书面材料、沟通记录等,证明对增量利益的贡献。林慧因无法举证约定内容,只能获得法定最低比例补偿。

警惕政策合规性:“背户” 需符合拆迁政策规定,避免通过虚假分户、伪造材料等非法方式获取利益,否则可能导致协议无效。

(三)法定继承中的实务要点

赡养义务的举证:主张多分遗产需提供尽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据(如医疗记录、转账凭证),林慧虽主张赵强未尽义务但证据不足,未获支持。

遗产范围的确定:拆迁利益中夫妻共同财产需先析产再继承,本案先分割赵建国与林慧的共同份额,再对赵建国部分进行继承。

不动产继承的实操:安置房等不动产继承可通过确定权利归属、折算差价的方式处理,避免实物分割的不便。本案结合居住需求指定房屋归属并核算折价款。

(四)拆迁利益分割的证据准备

基础产权证据:保留宅基地使用证、建房审批手续、分家协议等,证明房屋原始权属。赵强因能提供建房证据和宅基地变更记录,获得基础权利认可。

拆迁过程证据:妥善保存补偿协议、分款申请书、选房确认单等,明确利益分配的书面约定。本案《分款申请书》虽非完整协议,但成为利益分割的重要参考。

沟通记录留存:家庭协商时注意录音录像,对关键约定形成书面确认。林慧因缺乏分家异议证据,无法推翻赵强的主张。

本案判决明确了 “分家事实的证据标准”“背户贡献的补偿原则” 和 “继承分割的实操规则”,警示当事人在拆迁安置中应注重书面约定,通过合法形式固定权利义务,才能在家庭纠纷中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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