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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借房后带外人同住还改装修?北京律师教你要回房屋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7-23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亲属间借房居住本是人情往来,但借住关系失控引发的腾退纠纷时有发生。北京一起案件中,房主将房屋借给妹妹临时居住,多年后妹妹一家不仅拒绝搬离,还擅自装修房屋,法院结合所有权归属和占用事实作出了裁判。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伟、孙莉(夫妻关系,房屋所有权人)

被告:孙梅(孙莉妹妹)、周强(孙梅女婿)、刘艳(孙梅女儿,周强妻子)

(二)事件经过

2017 年初,孙莉因妹妹孙梅家装修,同意其暂时借住自家位于朝阳区的一号房屋、二号房屋,双方约定孙梅装修完成后即搬离,且不得带外人同住。2018 年中,赵伟、孙莉发现孙梅不仅未搬走,还私自更换门锁拒绝提供钥匙,当即要求其搬离。后因二原告出国探亲及疫情影响,直至 2022 年底才回国处理此事。

期间,物业公司告知赵伟夫妇,孙梅女儿刘艳、女婿周强正在对房屋进行大规模拆改装修,二原告明确表示不知情且未同意。经查,孙梅 2021 年患病后,周强夫妇以照顾为名入住,2021 年 4 月以更换管线为由对房屋进行全面装修,装修保证金已由物业退还。

2023 年 2 月,二原告提出要么周强夫妇购买房屋(总价 730 万元,低于市场价 100 余万元),要么两个月内搬离并给予 50 万元补偿。周强夫妇起初同意购房,后以资金不足为由反悔,反而要求二原告支付 270 万元市场差价。双方协商无果后,二原告发送短信催告搬离,孙梅一家拒不履行,二原告遂起诉要求腾退房屋、支付占用费并返还屋内物品。

孙梅辩称,借住系孙莉基于 "抱团养老" 承诺的安排,装修经孙莉口头同意,且双方存在 1992 年的 10 万元欠款纠纷未解决,拒绝腾退直至经济纠纷处理完毕。

(三)争议焦点

孙梅一家是否有权继续占用一号房屋、二号房屋?

擅自装修房屋能否成为拒绝腾退的理由?

房屋占用费应如何计算?

二、案件分析

(一)房屋所有权的核心效力

法院对权利归属的审查:

所有权人的支配权:一号房屋、二号房屋登记在赵伟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二原告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的完整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不动产的支配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借住关系的性质:双方形成无偿借用合同关系,属于实践性合同,出借人有权随时要求返还,尤其是在约定的借住条件(装修完成)已成就的情况下,孙梅一家继续占用缺乏合法依据。

抗辩理由的不成立:孙梅主张的 "养老承诺" 和 1992 年欠款纠纷,与房屋占用属不同法律关系,不能构成合法占有抗辩,经济纠纷应另案解决。

(二)装修行为的法律评价

法院对添附行为的认定:

擅自装修的过错:周强夫妇在未取得所有权人明确同意的情况下装修房屋,即使曾告知物业,也不能替代房主授权,构成对他人财产权的侵害。

装修款的处理规则:根据司法实践,未经同意的装修,所有权人无需补偿,但若装修物可拆除应恢复原状,不可拆除的可折价归所有权人。本案中法院明确装修款争议应另寻途径解决,不能作为拒绝腾退的理由。

结构安全的责任:私自拆改房屋结构可能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物业公司虽退还保证金,但不能免除侵权责任,所有权人可另行主张修复费用。

(三)占用费的合理确定

法院对损失赔偿的审查:

占用费的请求权基础: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孙梅一家经催告后拒不搬离,构成无权占有,应赔偿占用期间的损失。

计算标准的考量因素:二原告主张每天 500 元(每月 1.5 万元),法院结合纠纷起因(亲属借住)、通知搬离时间(2023 年 2 月)、装修争议等因素,酌情确定截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占用费为 6 万元,兼顾情理与法理。

后续费用的处理:对判决生效后的占用费,因尚未实际发生且可能存在履行变化,法院未予支持,预留另行主张的权利。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被告孙梅、周强、刘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北京市朝阳一号房屋、二号房屋腾退返还给原告赵伟、孙莉;

被告孙梅、周强、刘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伟、孙莉房屋占用费 60000 元;

驳回原告赵伟、孙莉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亲属间借房的风险防范

书面约定明确期限:借房时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借住期限、用途(如 "仅限本人居住,不得转租转借")、腾退条件及违约责任,避免口头约定引发争议。

及时止损的维权意识:发现借住人违约(如擅自装修、拖延搬离)应立即书面催告,留存通知证据(如短信、快递签收记录),协商无果及时起诉,避免损失扩大。

(二)所有权保护的法律边界

物权优先于债权:亲属间的经济纠纷、情感承诺不能对抗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本案明确经济纠纷需另案解决,不能作为占用房屋的合法理由。

装修行为的合法性:非所有权人对房屋进行重大装修需取得书面授权,装修前应签订协议明确费用承担、装修物归属,否则可能承担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物业公司的告知义务:业主应留存紧急联系人信息,要求物业对房屋装修、转租等重大事项必须核实业主意见,避免他人冒用名义处理房屋事务。

(三)占用费的主张技巧

计算标准的举证:主张占用费需提供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参考(如中介报价、租赁合同),明确每日或每月金额。

起算时间的确定:一般从明确催告腾退的合理期限届满后起算,本案法院结合 2023 年 2 月催告事实和协商过程,酌情确定合理费用,体现公平原则。

本案判决明确了 "物权不受侵犯" 的基本原则,警示亲属间借房应坚守法律边界,书面约定权利义务,发生纠纷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非以占用房屋的方式激化矛盾。所有权人也应增强证据意识,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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