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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共购学区房,目的落空后出资款该返还吗?北京房产买卖律师以案说法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7-23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学区房购置中,亲属间共同出资购房的情况并不少见,但若后续未能就房屋处置达成一致,极易引发纠纷。北京一起案件中,离异夫妻与男方母亲因共同出资购房的退款问题对簿公堂,法院结合合同目的和履约情况作出了裁判。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磊(出资方,孩子父亲)

被告:刘芳(张磊前妻)、王丽(刘芳母亲,共同出资方)

(二)争议焦点

涉案《共同出资购房协议》是否符合解除条件?

刘芳应否返还张磊已支付的购房款及资金占用利息?

利息计算标准应如何确定?

(三)事件经过

张磊与刘芳离异后,为儿子张小宝上学需要,2016 年 10 月与刘芳母亲王丽签订《共同出资购房协议》,约定以刘芳名义购买二号房屋(西城区学区房),总价款 620 万元。协议明确王丽出资 420 万元(占 67.7% 份额),张磊出资 200 万元(占 32.3% 份额),其中 80 万元以刘芳名义办理按揭贷款,由张磊承担月供。协议特别约定:“若孩子无需在此上学,此房可出售”,房屋继承权归张小宝。

协议签订后,张磊实际支付首付款 120 万元(2016 年 10 月支付 30 万元,2017 年 1 月支付 97 万元及 5 万元,扣除王丽借款及返还后确认 120 万元),并自 2017 年 3 月起偿还贷款,至 2024 年 8 月累计支付贷款本息 32.6 万余元。2024 年张小宝小学毕业后,张磊要求出售房屋或办理份额过户,遭刘芳、王丽拒绝。同年 9 月,张磊停止还贷并通知刘芳解除合同,后续贷款由刘芳自行偿还。

张磊起诉主张解除协议,要求刘芳返还购房款 152.67 万元及利息(以 120 万元为基数按 LPR 计算至 2024 年 10 月);刘芳同意返还出资但认为房屋价格未确定无法付款,不同意支付利息;王丽辩称协议未约定利息,且张磊停止还贷违约在先。

二、案件分析

(一)合同解除条件的认定

法院对核心事实的审查:

合同目的的实现与否:协议明确购房目的是 “为孩子上学”,并约定 “孩子无需上学可出售房屋”。现张小宝已小学毕业,学区房的核心功能丧失,张磊主张解除合同符合协议约定的解除事由。

违约行为的认定:刘芳作为房屋登记权利人,在合同目的已实现的情况下,既不同意出售房屋也拒绝办理份额过户,导致张磊无法收回投资或实现产权,构成根本违约,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的法定解除条件。

解除时间的确定: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法院 2024 年 10 月 19 日向刘芳、王丽送达起诉状,应认定协议此时解除。

(二)款项返还范围的界定

法院对出资事实的审查:

首付款的返还义务:张磊支付的 120 万元首付款有转账记录佐证,且双方无异议,合同解除后刘芳应全额返还。

贷款本息的性质认定:张磊偿还的 32.6 万余元贷款中,本金部分属于购房出资,利息部分属于实际损失,根据 “恢复原状” 原则,均应由刘芳返还,合计 152.6329 万元。

资金占用损失的合理性:张磊提前支付大额款项多年,产生资金占用成本具有合理性,法院支持利息请求但调整计算标准为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兼顾双方利益平衡。

(三)利息争议的处理

法院对损失赔偿的认定:

协议未约定的填补规则:虽然协议未明确利息标准,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张磊的资金被占用必然产生利息损失,法院酌情支持合理部分。

利率标准的调整理由:张磊主张按 LPR 计算(贷款利率),法院调整为同期存款利率,考虑到本案属于亲属间合作购房,非经营性投资,存款利率更符合公平原则。

起算时间的确定:以最后一笔首付款支付时间(2017 年 1 月 10 日)为利息起算点,符合 “资金占用始于实际支付时” 的原则。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确认张磊与王丽、刘芳 2016 年 10 月 12 日签订的《共同出资购房协议》于 2024 年 10 月 19 日解除;

刘芳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张磊购房款本息 1526329 元,并支付利息

驳回张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共同购房协议的签订要点

明确合同目的及解除条件:应在协议中列明 “购房目的为孩子上学”“学业结束后房屋处置方式” 等条款,避免目的落空后无据可依,本案协议中的特别约定成为关键裁判依据。

细化权利义务条款:明确各方出资比例、贷款承担方式、房屋处置程序(如出售价格确定、过户税费承担)等,建议约定 “任何一方拒绝配合处置房屋即构成违约” 的条款。

约定违约责任及损失计算方式:明确逾期付款、拒绝过户等违约行为的责任,可约定 “资金占用利息按 LPR 计算”,避免争议时法院自由裁量调整。

(二)房屋登记与实际权利的平衡

产权登记的风险防范:实际出资人应避免将房屋仅登记在一方名下,可约定 “登记权利人不得单独处分房屋”“逾期配合过户按日支付违约金”,降低道德风险。

保留出资凭证的完整性:妥善保存首付款转账记录、贷款还款凭证、双方沟通记录等,本案张磊因证据齐全顺利主张了 152 万余元款项。

(三)合同解除后的权益维护

及时行使解除权:发现对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应书面通知解除合同并保留送达证据,必要时及时起诉,避免损失扩大。

合理主张损失赔偿:除本金外,可主张资金占用利息、税费支出等实际损失,但需提供计算依据,避免过高诉求不被支持。

(四)亲属间交易的特殊注意事项

书面协议的必要性:亲属间更应签订正式协议,避免 “口头约定”“碍于情面不明确约定” 导致纠纷,本案协议的存在为权利主张提供了基础。

 

本案判决明确了 “共同购房目的落空可解除合同”“实际出资应全额返还并赔偿合理损失” 的裁判规则,警示当事人在亲属间房产交易中更应注重合同规范,明确权利义务,才能在纠纷发生时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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