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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遗嘱与赠与协议的效力认定往往是案件焦点。北京一起案件中,长期照顾老人的保姆依据老人所立遗嘱和赠与协议主张房产权利,法院结合法律规定和证据情况作出了裁判。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敏(长期照顾老人的保姆)
被告:李强(被继承人李建国之子)
(二)争议焦点
李建国所立《遗嘱》和《赠与协议》是否有效?
后订立的《赠与协议》是否构成对先前《遗嘱》的撤销?
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产赠与协议能否被法定继承人撤销?
(三)事件经过
李建国与前妻王兰育有一子李强,王兰去世后,李建国 2002 年与张兰结婚,2016 年离婚未育子女,此后一直单身。2002 年 4 月,李建国购买一号房屋,2003 年 8 月取得产权证,登记在其个人名下。
赵敏自 2012 年起担任李建国的住家保姆,负责日常照顾。2017 年 11 月 2 日,李建国立《遗嘱》载明:"自愿将一号房屋赠送给赵敏,感谢其多年照顾",仅有李建国签字捺印。2018 年 1 月 6 日,李建国与赵敏签订《赠与协议》,再次约定将一号房屋赠与赵敏,双方签字捺印。
2022 年 4 月 14 日李建国去世后,赵敏依据《遗嘱》和《赠与协议》起诉,主张与李强共同继承一号房屋,其中自己占四分之三份额。李强辩称《遗嘱》形式不符合规定且老人可能无民事行为能力,《赠与协议》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应属无效,即使有效也主张行使任意撤销权。
经查,一号房屋购买时使用了王兰的工龄,李建国在 2018 年的法院询问笔录中承认房屋有前妻份额,但主张已继承全部份额。赵敏提交了家政服务合同、照顾视频、受遗赠声明等证据,李强则提交李建国 2001 年信件称 "房子将来留给谁暂不定"。
二、案件分析
(一)遗嘱与赠与协议的效力认定
法院对法律文书效力的审查:
遗嘱的有效性:虽然《遗嘱》仅有李建国单方签字,形式上存在瑕疵,但李强未提供证据证明李建国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受到胁迫,结合李建国在询问笔录中确认赠与意愿的事实,法院认定《遗嘱》合法有效。
赠与协议的效力:《赠与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李建国虽可能处分了前妻的房产份额,但李强未举证证明该份额的具体比例及未被继承的事实,故难以认定协议因无权处分而无效,法院确认《赠与协议》有效。
夫妻共同财产的抗辩:一号房屋登记在李建国名下,且王兰去世后未进行遗产分割,李建国在生前已实际处分房屋多年,李强以 "处分他人财产" 主张协议无效,证据不足难以成立。
(二)遗嘱与赠与协议的冲突处理
法院对意思表示冲突的认定:
后协议对前遗嘱的撤销:根据《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可以通过后续行为撤销先前遗嘱。本案中《赠与协议》订立时间晚于《遗嘱》,且均处分同一房屋,构成对《遗嘱》的实质变更,应认定《遗嘱》已被撤销,涉案房屋应按《赠与协议》处理。
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佐证:李建国在 2018 年法院询问时明确表示 "要把房子留给保姆",与《赠与协议》内容一致,证明赠与是其真实意愿,不存在所谓 "难言之隐"。
(三)赠与协议的撤销条件
法院对撤销权的审查:
任意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前可撤销赠与。本案中,李建国去世后,李强作为其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赠与人生前的权利,包括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权利转移的认定标准:不动产赠与以办理过户登记为权利转移标志,一号房屋始终登记在李建国名下,未办理赠与过户手续,符合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道德义务的抗辩不成立:赵敏虽主张基于照顾老人的道德义务应履行赠与,但法律并未规定此类情形可排除任意撤销权,照顾行为可通过其他途径主张补偿,而非强制履行赠与。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赵敏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遗嘱订立的规范要点
形式要件的严格遵守: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虽本案法院认定单签名字遗嘱有效,但存在败诉风险,建议按法定形式完整订立,必要时进行公证或录音录像。
财产范围的明确界定:遗嘱中应明确处分财产的权属状况,避免涉及他人份额,如本案中因房屋可能包含前妻份额,导致遗嘱效力争议。
行为能力的证据留存:老年人立遗嘱时可同步保留医疗证明、精神状态评估等材料,证明自己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减少后续争议。
(二)赠与协议的履行与风险防范
及时办理过户登记:不动产赠与应在赠与人在世时办理过户手续,完成权利转移后,赠与人及继承人无权再行使撤销权,这是保障赠与实现的关键。
公证赠与的特殊效力:经过公证的赠与协议,赠与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建议重要财产赠与办理公证,避免 "口说无凭"。
附义务赠与的约定:可在赠与协议中明确受赠人的照顾义务,如 "受赠人需照顾赠与人至去世",若受赠人未履行义务,赠与人可依法撤销赠与。
(三)继承人的权利与限制
法定撤销权的行使条件:除任意撤销权外,继承人可在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权益、不履行扶养义务等情形下行使法定撤销权,不受过户与否的限制。
证据举证的重要性:主张遗嘱无效需提供赠与人无行为能力、受胁迫的证据;主张赠与无效需证明无权处分或虚假意思表示,否则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本案判决明确了 "遗嘱可被后续赠与协议撤销" 和 "未过户不动产赠与可被继承人撤销" 的裁判规则,警示当事人处理遗产时应注重法律形式的完备性,及时办理权利转移手续,同时提醒老年人在处分财产时应通过规范法律文书明确意愿,避免后续争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