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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律师以案说法:老人售房款未明确赠与,法院认定为遗产这样分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7-23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父母去世后,房屋售房款、存款及抚恤金的分割常因赠与约定不明确引发子女争议。北京一起案件中,兄妹三人因母亲生前出售房屋的款项分配产生纠纷,法院结合证据效力和赡养事实作出了裁判。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斌

被告:刘芳、刘艳(刘斌兄妹,刘芳为长姐,刘艳为二姐)

(二)争议焦点

一号房屋售房款 710 万元是否属于母亲韩英的遗产?

刘芳主张的 “韩英将 690 万元售房款赠与自己” 是否成立?

存款、抚恤金应如何分割?

(三)事件经过

韩英与丈夫刘军育有刘芳、刘斌、刘艳三子女。刘军 2009 年去世后,夫妻共有的一号房屋经公证由韩英继承全部份额,2016 年 11 月登记至韩英名下。2017 年 6 月,韩英以 710 万元价格出售该房屋,其中 707 万元存入韩英账户,3 万元由刘芳收取。

2017 年 8 月,韩英账户向刘芳转账 690 万余元,刘芳随即向刘艳之子转账 224 万元。2022 年 8 月韩英去世后,刘斌起诉称对卖房事宜不知情,主张分割售房款、存款及抚恤金,认为自己应分得三分之一份额。

刘芳辩称,韩英生前已将 690 万元售房款赠与自己,且刘斌未尽赡养义务不应分遗产;刘艳则提交刘芳发送的《售房分款细则》,显示扣除 30 万元赡养费和 7.5 万元房屋补贴后,剩余 672.5 万元由三人平分,每人应得 224.16 万元。刘芳认可细则真实性,但主张系受胁迫发送。

经查,韩英去世时遗留存款 6122.21 元,抚恤金 74723 元,刘芳支付丧葬费 13640 元。刘芳提交韩英 2016 年、2017 年签字的书面材料,主张财产由其保管使用并赠与自己,但未明确具体金额。

二、案件分析

(一)售房款的性质认定

法院对核心财产的审查:

遗产范围的界定:一号房屋系韩英个人合法财产,2017 年出售所得 710 万元属于其生前财产,在未明确赠与的情况下应认定为遗产。刘芳主张赠与成立,但未能提供明确赠与金额的有效证据,其提交的书面材料仅载明 “财产由刘芳安排保管使用”,未提及 690 万元赠与的具体内容。

分款细则的证明力:刘芳向刘艳之子发送的《售房分款细则》明确约定了扣款项目和分配方案,且已实际向刘艳之子支付 224 万元,符合家庭成员间财产分配的意思表示。该细则虽非三方签字的正式协议,但刘芳的发送行为和部分履行事实构成对分配方案的认可。

生前处分的合法性:韩英生前已支付的 7.5 万元房屋补贴属于其合法处分行为,应从总房款中扣除;30 万元赡养费属于韩英生前必要生活支出,符合《售房分款细则》约定,扣除后剩余款项应作为遗产分割。

(二)赡养义务与遗产分配

法院对赡养事实的认定:

多分遗产的条件:刘芳主张与韩英共同生活并尽主要赡养义务,虽未提供充分医疗费用凭证,但结合韩英书面材料中 “女儿照顾就医” 的表述,法院认定刘芳尽了较多赡养义务,在存款分割时予以倾斜。

不分遗产的举证不足:刘芳主张刘斌 “有扶养能力却不尽义务”,但未提供邻居证言、居委会证明等有效证据,仅凭韩英书面材料中的主观评价不足以证明刘斌存在法定不分遗产的情形,故刘斌仍享有继承权。

(三)抚恤金与借款的处理

法院对特殊财产的审查:

抚恤金的分配原则: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但参照遗产分配原则由近亲属均分。扣除刘芳垫付的丧葬费 13640 元后,剩余款项由三人平分,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借款主张的举证责任:刘斌主张父母购房时向其借款 2 万元,但未提供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刘芳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刘斌房屋售房款分割款 2241667 元;

韩英遗留存款及抚恤金归刘芳所有,刘芳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分别给付刘斌、刘艳各 20361 元;

驳回刘斌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生前财产处分的规范要点

赠与约定的明确化:老年人处分大额财产时,应在书面材料中明确赠与对象、金额和交付方式,最好办理公证或由无利害关系人见证。本案因赠与金额约定不明,导致主张未获支持。

家庭协议的书面化:家庭成员就财产分配达成一致后,应签订正式书面协议并由各方签字,避免仅通过微信、口头约定引发争议。本案《售房分款细则》虽被采信,但因无三方签字增加了举证难度。

(二)赡养义务的证据留存

赡养事实的举证准备: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子女应留存医疗票据、护理费支付凭证、居住证明、老人书面认可材料等,证明对老人生活起居、医疗护理的主要付出,为多分遗产提供依据。

不尽义务的举证难点:主张其他继承人不尽义务需提供客观证据,如经老人签字的陈述材料、居委会或养老院的证明、证人证言等,单纯主观评价难以被法院采信。

(三)遗产范围的界定与分割

售房款的遗产属性:房屋在老人去世前出售的,售房款仍属于遗产范围,除非有明确证据证明已在生前完成赠与或消费。老人在世时的合理支出可从房款中扣除,但需保留支出凭证。

特殊财产的分配规则:抚恤金、丧葬费等不属于遗产,应优先用于丧葬支出,剩余部分参照遗产由近亲属均分,与老人共同生活或尽主要义务的可适当多分。

(四)诉讼中的证据提交

核心证据的完整性:主张借款事实需提供借条、转账记录、还款承诺等完整证据链,仅凭单方陈述难以获得法院支持。本案刘斌因未提供借款证据导致主张败诉。

电子证据的固定: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应及时公证或打印后由法院核对原件,确保内容完整无删减,本案《售房分款细则》因有转账记录佐证而被采信。

本案判决明确了 “生前大额赠与需明确约定”“家庭财产分配协议可结合履行事实认定” 等裁判规则,警示家庭成员在处理老人财产时应注重书面约定和证据留存,避免因亲情忽视法律风险,确保遗产分配的公平合理。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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