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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遗嘱的形式合法性是裁判的关键。北京大兴区一起案件中,父母生前立打印遗嘱指定两套拆迁安置房由儿子继承,但因遗嘱未按规定每页签名,被法院认定无效。最终法院按照法定继承规则,结合继承人协商结果对房屋权利进行了分割。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磊
被告:赵秀(王磊母亲)、王芳(王磊大姐)、王丽(王磊二姐)、王浩(王磊侄子,代位继承人)、王萌(王磊侄女,代位继承人)
(二)争议焦点
王建国、赵秀 2017 年所立打印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两套拆迁安置房的权利应如何分配?
(三)事件经过
王建国与赵秀系夫妻,育有王芳、王丽、王军(已故)、王磊四名子女。王军生前育有王浩、王萌。2015 年,因北京新机场建设,二人位于榆垡镇的老宅拆迁,通过签订《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购得一号房屋(88.6㎡)和二号房屋(111.52㎡),房款分别为 38.8 万元和 50.9 万元。2017 年 2 月,王建国、赵秀立打印遗嘱载明 “两套房屋及存款由王磊继承”,遗嘱共两页,仅第二页有夫妻二人及见证人签名捺印。2018 年 6 月,王建国去世。
王磊起诉要求确认遗嘱有效,判令两套房屋权利由其与母亲赵秀共同享有。赵秀、王浩同意原告诉求;王芳、王丽提出 “补偿 10 万元则放弃继承”;王萌未到庭应诉。
二、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的核心认定
法院认定遗嘱无效的关键依据:
打印遗嘱形式要件缺失:根据《民法典》规定,打印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本案遗嘱仅第二页有签名,第一页未签名,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故认定无效。
当事人对遗嘱内容的认可不补正形式瑕疵:虽赵秀、王芳等认可遗嘱系父母真实意愿,但法律对遗嘱形式有强制性规定,形式违法即丧失效力,不因当事人追认而有效。
(二)法定继承的处理逻辑
法院分割遗产的裁判要点:
夫妻共同财产的先行析出:两套房屋系王建国与赵秀婚姻存续期间所得拆迁安置房,属夫妻共同财产,其中 50% 份额属于王建国的遗产,其余 50% 归赵秀个人所有。
代位继承与赡养义务的考量:王军先于王建国去世,其子女王浩、王萌依法代位继承王军应得份额。因王磊对父母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法院酌情确定其继承份额多于其他继承人。
继承人协商结果的尊重:王芳、王丽与王磊达成协议,约定 “各获 10 万元补偿后放弃继承”,该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确认。
(三)房屋权利分配的实际考量
法院对安置房处理的特殊规则:
未办证房屋的权利归属:两套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法院仅对《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进行分割,明确 “房屋权利由王磊、赵秀共同享有”,待具备办证条件时其他继承人有协助义务。
未到庭继承人的权益保障:王萌未到庭应诉,法院为保障其代位继承权,酌情判决王磊向其支付 6 万元折价款,对应其应继承的房屋份额(少于总份额的 1/20)。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号房屋、二号房屋的权利由王磊、赵秀共同享有,具备办证条件时,王芳、王丽、王浩、王萌有协助办理产权登记的义务;
王磊于判决生效后 90 日内给付王芳、王丽各 10 万元,给付王萌 6 万元,共计 26 万元;
驳回王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打印遗嘱的形式规范
严格遵守法定要件:打印遗嘱需确保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三项要素齐全,缺一不可。本案因第一页未签名导致遗嘱无效,提醒公众注重形式细节。
见证人的资格审查:见证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选择邻居、同事等无亲属关系人员作为见证人,可增强遗嘱效力。
(二)法定继承中的权益平衡
赡养义务影响继承份额: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在法定继承中主张多分遗产,法院会结合日常照料、医疗支出等证据综合判定。
代位继承的权利保障:子女先于父母去世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其他继承人不得擅自剥夺。即使继承人未到庭,法院也会为其保留必要份额。
(三)拆迁安置房继承的注意事项
区分房屋性质与权利状态:拆迁安置房未办证前,继承的是《安置房买卖合同》中的权利义务,需在判决中明确 “具备办证条件时的协助义务”,避免后续过户障碍。
协商优先减少纠纷:继承人可通过书面协议约定补偿金额、权利归属等内容,法院对合法的协商结果予以尊重,既能减少诉讼成本,也利于家庭关系和谐。
本案判决凸显了遗嘱形式合法性的重要性,也为拆迁安置房继承纠纷提供了裁判思路。公众在订立遗嘱时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形式瑕疵导致遗嘱无效,确保遗产分配意愿得以实现。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