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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称赠与未经同意,北京房地产律师如何帮受赠人胜诉?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7-21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家庭财产赠与纠纷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需经双方同意。北京大兴区一起案件中,妻子以丈夫擅自赠与夫妻共有的房屋为由,起诉要求确认赠与合同中自己 50% 份额部分无效并办理过户,法院经审理认定赠与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最终驳回妻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兰

被告:陈明(周兰与陈强之子)

(二)争议焦点

陈强与陈明签订的《赠与合同》中涉及周兰 50% 房屋份额的部分是否无效?

陈明是否应协助周兰办理房屋 50% 份额的过户手续?

(三)事件经过

周兰与陈强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陈明、一女陈红。2002 年 4 月,陈强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二号房屋(大兴区),房款 12.6 万余元,房屋登记在陈强名下。2018 年 5 月 22 日,陈强与陈明签订《赠与合同》,将二号房屋无偿赠与陈明,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房屋现登记在陈明名下。2023 年 5 月,陈强去世。

周兰主张二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应享有 50% 份额,陈强未经其同意擅自赠与,该部分赠与无效,故起诉要求确认合同中对应自己份额的部分无效,并判令陈明协助办理 50% 份额的过户手续。

陈明辩称,父母购房时自己出资 6 万元,父母曾承诺房屋归其所有,2018 年赠与系履行承诺。办理过户时周兰及作证邻居全程在场,周兰在相关材料上签字捺印,赠与合同合法有效,且过户产生的土地收益款、税费等均由其支付。

二、案件分析

(一)房屋产权性质与赠与效力的核心认定

法院认定赠与有效的关键依据:

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举证成立:陈明提交的证据显示,2001 年购房时其向陈强汇款 6 万元用于房款,邻居书面证言证实周兰夫妻曾表示 “谁出资房屋归谁”,女儿陈红明确表示无力出资且不主张房产。2018 年办理赠与过户时,周兰及邻居纪某、任某全程在场,周兰在赠与说明材料上签名捺印,结合现场录像中周兰的精神状态,足以证明赠与系夫妻共同意愿。

原告主张缺乏证据支撑:周兰称 “被哄骗办理过户” 但未提供证据,且房屋原产权证早已办理,其关于 “以为是办房本” 的说法与事实不符。邻居胡某虽后期改口,但前期证言有周兰夫妻签字确认,前后陈述矛盾,法院对其后期证言不予采信。

(二)赠与合同履行的证据审查

法院对证据链的审查要点:

出资与赠与的关联性:银行汇款凭证明确载明陈明 2001 年汇款 6 万元用途为 “房款”,与购房时间、金额能够对应,佐证了 “出资换产权” 的口头约定存在合理性。

过户过程的真实性:陈明提交的土地收益款缴费单、税费发票、房本工本费凭证等,证明其实际履行了赠与过户的相关义务,不动产登记部门的过户档案材料亦显示手续齐全、程序合法。

(三)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法律适用

法院关于共同财产处分的裁判逻辑:

表见代理的推定成立:房屋原登记在陈强一人名下,过户时周兰在场且未提出异议,登记部门基于产权登记状况办理手续,陈明有理由相信赠与行为获得夫妻双方同意。

禁止反言原则的适用:周兰在赠与现场签字捺印的行为,构成对赠与行为的追认,事后以 “不识字、被欺骗” 为由反悔,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不予支持。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驳回周兰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注意要点

明确意思表示需留存证据:处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形成书面协议并注明双方意见,必要时可邀请无利害关系人见证。本案中邻居证言及现场签字成为认定共同意愿的关键证据。

登记与实际权利的一致性:房屋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时需双方共同到场办理手续,避免因登记状态与实际权利不符引发纠纷。

(二)家庭赠与的风险防范

口头约定需转化为书面形式:家庭成员间的 “出资换产权” 等约定,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注明出资数额、赠与条件等内容,避免日后产生争议时举证困难。

过户过程要全程留痕:办理赠与过户时,应保留现场照片、录像、参与人员证言等证据,完整记录过程,尤其对于老年人或文化程度不高的当事人,需确保其理解行为性质并自愿参与。

(三)诉讼中的证据准备

注重证据的关联性与时效性:提交证据应围绕争议焦点,形成完整证据链。本案中陈明提交的汇款凭证、邻居证言、现场录像等证据相互印证,最终获得法院采信。

避免证言前后矛盾:证人证言需保持稳定,当事人应确保证人了解案件事实并如实陈述,避免因证言反复影响证据效力。

本案判决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和证据链完整性的尊重,提醒公众在家庭财产处分中应注重书面约定和证据留存,避免因口头承诺模糊、证据不足导致权益受损。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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