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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转移房产给亲属,以借名买房抗辩,法院判决行为无效|房地产律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6-01-04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14年,赵明委托陈强代为炒股,后因亏损产生债务。2017年3月24日,双方结算确认:陈强应向赵明支付746万余元。

 

令人震惊的是,5天后(2017年3月29日),陈强与其妻子王莉火速协议离婚,约定:

 

三套婚内房产(含三号房屋)及一辆车全部归王莉,陈强“净身出户”。

 

2018年,赵明起诉陈强还款,法院终审判决支持其全部诉请。但执行时发现:陈强名下已无任何财产,执行程序被迫终结。

 

赵明随即起诉至朝阳法院,请求确认陈强与王莉《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A号判决、B号判决先后生效,认定:

 

三套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无偿全归一方,系恶意逃避债务,分割约定无效。

 

然而,在赵明起诉后、法院一审判决前,王莉竟将尚未被查封的三号房屋,以“赠与”方式过户给其母亲王某。随后,王某迅速将房屋转卖给第三人。

 

赵明认为:

 

“三号房屋本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用于清偿我的债权,王莉母女恶意串通转移资产,严重损害我作为债权人的利益!”

 

遂再次起诉,请求确认王莉与王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

 

王某辩称:

 

“房子是我2006年出资买的,只是借女儿名字登记,自始归我所有,不存在转移财产。”

 

二、裁判结果

✅ 确认王莉与王某就三号房屋签订的《赠与协议》无效;

 

关键结论:

 

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属夫妻共同财产;

在债权人已起诉、债务明确的情况下,将房产“赠与”近亲属,构成恶意串通;

“借名买房”抗辩若无充分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三、法院说理要点

三号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购房合同签订于2006年,登记于婚姻存续期间;

2014年,陈强与王莉曾书面确认该房为“夫妻共同共有”;

虽2016年变更为王莉单独所有,但此时陈强已知悉巨额债务即将形成,变更行为具有逃避债务意图,应属无效。

赠与行为发生在诉讼关键期,显属恶意

赵明已于2019年起诉要求撤销离婚财产分割;

王莉却在一审判决前(2020年11月) 将三号房屋赠与母亲;

赠与后迅速转卖,直接导致赵明无法执行该房产,主观恶意明显。

母女关系+无偿赠与=高度可疑

受让人王某系赠与人王莉之母,双方存在密切亲属关系;

赠与未支付任何对价,不符合正常交易逻辑;

结合债务背景,法院认定构成《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借名买房”主张证据不足

王某虽提交取款记录等,但无法证明资金用于购房;

更重要的是,王莉与陈强曾多次书面确认房屋为夫妻共有,与其“借名”说法自相矛盾;

法院此前生效判决已认定三套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既判力应予尊重。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 靳双权团队)

“离婚净身出户”是典型逃债手段!

 

法院对债务形成前后短期内的离婚财产分割高度警惕,极易被撤销。

赠与近亲属房产,未必安全!

 

若发生在债务纠纷期间,即使完成过户,仍可能被债权人申请确认无效。

“借名买房”不能事后补救:

 

本案中,王某声称2006年借名购房,但14年间从未主张权利,反而任由女儿登记为夫妻共有,不合常理。法院只认证据链完整性。

债权人维权路径建议:

 

✅ 第一步:起诉确认债务;

 

✅ 第二步:申请财产保全(务必查清全部房产!);

 

✅ 第三步:若发现转移,立即起诉撤销离婚协议或赠与行为;

 

✅ 第四步:申请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份额。

警示案例:

 

王莉母女以为“赠与+转卖”能高枕无忧,却因时机敏感、关系亲密、无偿转让三大漏洞,被法院一眼识破。

 

法律不保护逃债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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