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01年,周莉(化名)长期居住在美国,计划在北京购房。因无法及时回国办理购房手续,她与父母周建国、张秀兰商议:由父亲周建国出面签订合同,房屋实际由周莉全款出资购买,产权归她所有,待日后条件允许再过户。
具体经过如下:
2001年7月、8月,周莉从境外向母亲张秀兰账户汇入两笔美元(合计约3.8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0.6万余元;
张秀兰取现后支付给甲房地产公司,购得一号房屋;
房屋登记在父亲周建国名下;
购房合同、房产证等原始文件由周莉保管;
因周莉长期在国外,房屋一直由父母居住,并代缴部分物业、水电费用。
关键证据补充:
2008年8月19日,周建国与张秀兰共同签署《情况说明》,载明:“2001年我们大女儿周莉出全资购买了一号房屋,因工作原因未回国居住,由我们照料房屋,房屋归女儿所有。”
2023年5月21日,张秀兰再次单独出具《情况说明》,重申:“房屋系周莉出资购买,因她当时在美国无法签字,故借用老伴周建国名义购房,约定具备条件时过户给她。”
2024年,周建国去世。周莉提出将一号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但母亲张秀兰拒绝,称:
“房子是你给我们买的养老房,不是借名,你不能要回去。”
周莉遂起诉母亲张秀兰及弟弟周强、妹妹周婷,请求配合办理过户。
二、裁判结果
✅ 确认周莉与父母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 判令张秀兰、周强、周婷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配合将一号房屋过户至周莉名下。
三、法院说理要点
出资事实清晰
周莉提供完整的跨境汇款凭证、母亲取款记录及开发商收款时间高度吻合,被告方亦认可购房款由周莉支付。
两份《情况说明》构成直接权属确认
2008年文件由父母共同签署,明确房屋“由周莉全资购买,归其所有”;
2023年文件由母亲单独出具,再次确认“借名购房+日后过户”约定;
张秀兰虽当庭否认签字真实性,但经法院释明后拒绝申请笔迹鉴定,依法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原始购房资料由周莉持有
房产证、买卖合同等关键权属文件原件均由周莉保管,与“赠与”或“家庭共有”常理不符,佐证其为实际权利人。
借名动机合理且符合生活逻辑
2001年周莉身在海外,确难亲自办理购房手续;亲属间基于信任未签书面协议,符合中国家庭交往习惯。
过户无政策障碍
经法院函询不动产登记中心,确认:外籍人士凭护照+生效判决可单方申请过户,房屋无抵押、查封等限制。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 靳双权团队)
亲属借名买房,书面确认至关重要!
本案胜诉核心并非转账记录,而是父母亲笔签署的《情况说明》——这是证明“真实意思表示”的黄金证据。
即使无《借名协议》,也可通过其他书面材料补强:
✅ 父母手写声明;
✅ 微信/邮件中明确权属;
✅ 公证文书或见证人证言。
房产证由谁保管?很关键!
登记在父母名下却由出资子女持有原件,是法院判断“真实权利人”的重要依据。
居住和缴费≠拥有产权:
父母住房子、交物业费,可能只是“代管使用”,不能推翻出资和权属约定。
尽早确权,避免身后纠纷:
若父母一方去世,其他继承人(如兄弟姐妹)可能否认借名关系。趁父母健在,完成书面确认+诉讼确权,是最稳妥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