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原告李文华与被告李建国、李静、王丽、李小雨系兄弟姐妹关系。父亲李国栋于2022年12月去世,母亲张秀兰于2018年9月去世。四子之一李志强先于父亲去世,其妻为王丽,独女为李小雨。
父母生前名下有两套房产:
一号房屋(91.71㎡,房改房);
二号房屋(46.74㎡,房改房)。
李文华起诉称:自己几十年如一日照顾父母,情感亲密、生活照料最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请求法院判令其继承两套房屋及存款。
其他继承人共同答辩:
李建国自2005年起与父母共同居住,直至双亲去世,才是实际主要赡养人;
李文华不仅未尽主要义务,反而常向父母要钱;
所有继承人均对父母有不同程度照顾,应依法均分遗产;
此外,三弟李静提交一份2012年父母手写材料,称“将一号房屋给予三子”,主张按遗嘱继承。
经法院查明:
该手写材料无“遗嘱”字样,内容表述为“给予……以便在国内有居住之地”,未明确表达死后处分财产的意思;
法院认定:不符合自书遗嘱法定形式要件,不具遗嘱效力。
各方一致同意:
一号、二号房屋由李静继承;
李静向其余继承人支付相应折价款。
经评估:
一号房屋价值700.98万元;
二号房屋价值379.48万元。
李文华坚持要求多分,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二、裁判结果
✅ 驳回“多分”请求,遗产均分!
法院判决:
一号、二号房屋由李静继承;
李静向李文华、李建国、王丽、李小雨等每人支付两套房屋折价款共计216万余元;
银行存款由李建国继承,并向其他继承人均分支付;
李文华主张多分遗产的请求,不予支持。
三、法院说理要点
“主要赡养义务”需有充分证据支撑
《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可以多分。”
但李文华仅提供邻居、配偶朋友的证言,内容多为“听说”“转述”,无直接证据(如医疗陪护记录、长期转账、共同居住证明等),不足以证明其承担了主要赡养责任。
与父母共同居住者,才更可能被认定“尽主要义务”
法院查明:李建国自2005年起与父母同住至其去世,日常起居、就医、家务均由其照料——这才是法律意义上的“主要赡养”。
尽管李建国不要求多分,但其行为成为反驳李文华主张的关键事实。
手写“给某人房子”≠有效遗嘱
父母所写“将一号房屋给予三子,以便在国内有居住之地”,未使用“死后”“继承”等关键词,更像是生前赠与意向,且未完成过户。
法院强调:遗嘱必须清晰表达“死后处分财产”的意思,否则无效。
继承人协商一致可确定分割方式
虽无法定多分情形,但全体继承人同意由李静取得房屋、支付折价款,法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予以确认。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 靳双权团队)
“我最孝顺”不能光靠嘴说,要有证据!
想多分遗产,建议保留:
✅ 与父母共同居住的户口/水电记录;
✅ 医疗陪护、缴费凭证;
✅ 长期经济支持的转账流水;
✅ 社区、物业、医生等第三方证明。
手写“房子给谁”未必是遗嘱
必须同时满足:
全文亲笔书写;
签名 + 年月日;
明确写明“在我去世后,XX房产由XX继承”。
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仅为赠与意向。
共同居住是“多分”的强有力依据
法院普遍认为:长期同住 = 实际承担主要照料责任。若你与父母同住多年,请务必在继承诉讼中重点强调。
即使有人主张多分,也可协商“一人拿房+补偿他人”
本案即典型操作:避免拍卖、保住房屋完整性,同时公平补偿其他继承人——高效、低成本解决纠纷。
✅ 行动建议:
若您正面临多子女争房、赡养贡献难证明、遗嘱效力存疑等问题,请立即:
① 收集赡养证据链;
② 审查父母手写文件是否符合遗嘱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