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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原告王建国与被告王建军、王丽、王强系兄弟姐妹。父亲王振国于2023年12月去世,母亲李秀英于2019年10月去世。
2014年,为改善父母居住条件,全家六人(父母+四子女)签署《家人协商协议》,约定:
以父亲王振国名义申请限价商品住房;
全部购房款、装修费、家具家电由王建国一人承担;
房屋装修后由父母居住;
待可过户时,房屋归王建国所有。
协议各方均签字捺印。
2014年12月,王振国、李秀英作为买受人,与甲公司签订《限价商品房预售合同》,购得一号房屋(位于北京某区)。2018年4月,房屋登记在父母名下,为共同共有。
房屋交付后,王建国支付全部房款约57万元,并完成装修、购置家电,交由父母居住至母亲去世。
2023年父亲去世后,王建国要求三位兄妹配合将一号房屋过户至其名下,遭拒。王建国遂起诉,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判令协助过户。
被告王建军、王丽辩称:
该房属父母遗产,应按遗嘱+法定继承分割;
父亲生前立遗嘱,将财产留给王建军;
所谓“家庭协议”不能对抗继承法;
限价房不得随意转让,协议应属无效。
王强(长子)庭前表示愿意配合过户,但对其他财产分配要求依法处理。
另查明:王建国本人无北京购房资格,至今仍不具备过户条件。
二、裁判结果
❌ 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王建国主张一号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过户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三、法院说理要点
本案实质是“借名买房”关系
尽管名为“家庭协议”,但核心内容为:王建国出资 + 父母出名义 + 房屋归出资人——完全符合借名买房的构成要件。
限价商品房具有政策保障属性,不得借名购买
根据《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限价房是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保障性住房,申购资格严格受限。
王建国本人不符合申购条件,却利用父母资格购房,损害了其他符合条件家庭的公平机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借名购买保障房的协议无效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法院认定:该家庭协议虽出于孝心,但变相规避限购政策,破坏保障房分配秩序,自始无效。
出资不等于产权,不能直接确权或折价补偿
法院强调:父母因具备申购资格,对房屋取得有“身份贡献”,不能简单按出资比例返还或确权。
王建国可就出资问题另行主张债权(如不当得利、继承析产),但不能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