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赵建国与妻子李秀英育有三子女:长子赵强、次子赵明、女儿赵芳。1989年,老两口通过分家协议,将家中两处宅院分别分给两个儿子——赵强得东院,赵明得西院。
1996年,赵强去世,其妻王丽、儿子赵磊继续与赵建国、李秀英共同居住在东院。2007年,因奥运项目拆迁,两处宅院均被征收:
赵明单独签订拆迁协议,获得西院的补偿款及一套回迁房;
赵建国、李秀英、王丽、赵磊作为东院家庭成员,共同签订另一份拆迁协议,获得补偿款约48万元,并享有每人45㎡优惠购房指标。
此后,四人用东院拆迁指标选购了三套回迁房。其中一号房屋(93㎡)登记在赵建国名下,由其单独居住。该房屋使用了李秀英45㎡、赵建国32.85㎡、王丽15.16㎡的优惠面积。
赵明称:
“父母和嫂子都说‘谁出钱买房,房子归谁’,我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装修费、物业费,所以一号房屋应归我所有。”
但赵建国、王丽、赵磊坚决否认:
“从未承诺‘谁出钱归谁’!赵明已分得西院全部利益,东院拆迁权益属于赵强一家。让他出钱是基于兄弟公平,不代表放弃产权。”
2024年初,赵建国立下代书遗嘱,明确表示一号房屋系其个人财产,拟出售用于养老。赵明当场未提出权属异议,仅要求返还购房款,遭拒后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过户。
二、裁判结果
❌ 驳回赵明的全部诉讼请求。
关键结论:
回迁房含家庭成员共有拆迁利益(如优惠指标、安置资格),不能仅凭出资认定产权归属;
主张“谁出钱归谁”需提供明确合意证据,口头说法无佐证,法院不予采信;
不动产以登记为准,实际出资人若无协议,难以推翻产权登记。
三、法院说理要点
房屋性质特殊:非普通商品房,而是家庭共有拆迁权益转化
一号房屋使用了李秀英、赵建国、王丽三人的优惠购房面积;
拆迁时李秀英尚在世,其享有的45㎡指标构成房屋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
优惠指标具有人身属性,不可单独继承或转让,但可折价分割。
“谁出钱归谁”无证据支持
赵明虽支付购房款、装修费等,但未提供任何书面或录音证据证明父母曾作出此承诺;
被告方一致否认,且2024年立遗嘱时,赵明未对房屋权属提出异议,仅索要退款,反证其不认为房屋归己。
出资行为可能源于赡养或家庭互助,非购房合意
法院指出:赵明作为儿子,为父亲购房、装修、缴费,可能属于履行赡养义务;
尤其在赵明已独享西院全部拆迁利益的情况下,为东院房屋出资更具“平衡补偿”性质。
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效力,推翻需充分反证
《民法典》第216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的根据;
赵明未能证明“真实权利状态与登记不一致”,故不能确权。
纠纷本质是继承/析产,非所有权确认
若赵明认为其对李秀英的拆迁权益(如45㎡指标)享有继承份额,应另案提起法定继承之诉,而非直接主张整套房屋归己。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 靳双权团队)
回迁房≠普通商品房!
其价值包含宅基地补偿、人口安置、优惠指标等家庭共有权益,不能简单按“谁付款归谁”处理。
口头承诺风险极高:
即使父母当面说“房子给你”,若无书面协议、录音、见证人,一旦反悔或去世,几乎无法维权。
出资≠产权:
在家庭内部,付款可能是赠与、赡养、债务或补偿,需结合背景综合判断。务必签订《借名购房协议》或《权属确认书》。
警示案例:
赵明支付数十万元,却因无协议、无合意证据,最终被认定为“普通出资人”,房屋仍属父亲遗产,未来将由三子女法定继承。
